Re: [見解] 大家對於這次判無罪有什麼見解?

看板LAW作者 (Marty)時間3年前 (2020/08/23 18:35), 編輯推噓4(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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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條規定》--- 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 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審判長陳筱珮、陪席法官羅郁婷、受命法官陳玉雲,依照刑法19條第1項, 判定梁崇銘吸毒後失去辨識行為的能力,因此無罪, 但是梁崇銘殺人當時是否真的失去辨識行為能力?還有很多疑問, 就算退一萬步,假設他殺人當時真的失去辨識能力好了, 但梁崇銘吸毒這個行為,明顯符合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 所以根本不適用19條第1項跟第2項。 為什麼呢? 首先,犯人梁崇銘吸毒後殺害母親, 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過失,但無論是故意或過失, 都符合19條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並且,他吸毒後殺人也是自行招致,並不是別人餵毒給他, 也不是別人強迫他吸毒,是他自己要吸毒, 並且在吸毒後因故意或過失而殺人, 所以也符合自行招致這個條件, 所以不管怎麼看他都符合19條第3項, 「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所以根據19條第3項規定,梁崇銘並不適用19條第1項跟19條第2項, 因此應該判決有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10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98178949.A.AFF.html

08/23 21:37, 3年前 , 1F
一個老練的吸毒仔,對自己吸毒後無辯識能力及控制能力
08/23 21:37, 1F

08/23 21:38, 3年前 , 2F
而對可能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一事應該是有預見
08/23 21:38, 2F

08/23 21:38, 3年前 , 3F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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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21:38, 3年前 , 4F
檢察官應該要打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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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21:40, 3年前 , 5F
吸毒仔在吸毒前就有刑法第13條第2項之未必故意了。
08/23 21:40, 5F

08/23 22:56, 3年前 , 6F
回樓上,這必須提出過去有吸毒後攻擊人的紀錄當佐證。
08/23 22:56, 6F

08/23 23:47, 3年前 , 7F
請參照99年台上6035判決之意旨,「原因自由行為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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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23:47, 3年前 , 8F
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即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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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23:47, 3年前 , 9F
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始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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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犯罪行為人須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方加以處罰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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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若不符合僅可認為「自醉行為」而非「原因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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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在我國刑法中自醉行為並不如德國刑法第3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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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23:47, 3年前 , 13F
之1有明確規定,又因為最高法院將刑法第19條第3項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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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23:47, 3年前 , 14F
成要件限縮於前述判決意旨,又本件裁判書中有提到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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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23:47, 3年前 , 15F
告不具有殺人動機,因此以19條1項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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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02:48, 3年前 , 16F
行為人知道自己即將適用毒品;和自己欲藉由施用毒品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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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02:48, 3年前 , 17F
特定之罪,這是兩個完全不同層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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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02:48, 3年前 , 18F
Q大和b大的推文內容有點出來。然後,既然提到德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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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02:48, 3年前 , 19F
若有興趣研究,德國刑法很特別有趣(像不作為救助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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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02:48, 3年前 , 20F
民就被課予一定社會角色的連帶義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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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03:12, 3年前 , 21F
*施用毒品
08/24 03:12, 21F

08/24 14:05, 3年前 , 22F
原因自由行為前階段要有殺人故意
08/24 14:05, 22F

08/25 08:29, 3年前 , 23F
原因自由行為適用範圍應該有嚴格的限縮吧,不然酒駕的每個人
08/25 08:29, 23F

08/25 08:29, 3年前 , 24F
都沒有殺人故意,是不是都不構成犯罪了
08/25 08:29, 2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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