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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見解] 大家對於這次判無罪有什麼見解?
共 12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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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邊讓我愈白話文反問 吃我三七:. 如為死守法學定義而忽略立法本意之社會常理 就本末倒置了. 請問你上面所謂「立法本意之社會常理」的解釋在哪裡? 根據你一直大聲疾呼. 的所謂法官應該要完全遵守法條文字,以及立法本意的文字,那這些文字沒提.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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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其實有一個對99年法院看法的誤解. 情形是這樣的. 19條第3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招為難不適用. 問題是什麼叫做因故意或過失自招?. 按刑法(下面沒有特別著名的都是刑法的條文)第13條,故意是指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的認知,也就是說我要認知道我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別人死亡(用殺人罪舉例)或其他等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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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brian900530的指教。. --------------------------------------------. 刑法第19條第3項只有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這項法律是民國94年修訂的,. 而它的立法理由是什麼?. 可看法務部網站說明:. 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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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聲抱歉,因為用了「人民的期待」這種不精確且容易渲染的用詞,. 也許改成人「人民的信賴」會比較好一些,司法作為公權力的重要一環,. 除了秉持獨立行使職權之外,仍然應有其社會責任,讓人民得以信賴其公正合理性。. 否則僅有司法獨立,加上法官的個人自由心證,卻未顧及人民的信賴,. 民主法治的秩序難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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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主張. 『在吸毒之前,完完全全都不知道,. 想都沒想過吸毒失去意識之後有傷害別人的可能』. =》檢方必須提出證明反駁這點才會有罪。. 為什麼這件事需要檢方證明?. 為什麼不是犯人找證據證明這個違反常識的狡辯?. 「吸毒害人害己、吸毒仔可能會傷害別人」. 這應該是小學生都有的常識吧. 假如犯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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