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見解] 大家對於這次判無罪有什麼見解?

看板LAW作者 (SaltLake)時間5年前 (2020/08/25 19:38), 5年前編輯推噓7(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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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rty23 (Marty)》之銘言: : ..... : 推 EatMe37: 推 根本司法兼立法 08/25 09:00 : → EatMe37: 如為死守法學定義而忽略立法本意之社會常理 就本末倒置了 08/25 09:30 : → jenoren: EatMe37,請問何謂「立法本意之社會常理」? 08/25 12:19 ^^^^^^^^^^^^^^^^^^^^^^^^^^^ 這邊讓我愈白話文反問 吃我三七: 如為死守法學定義而忽略立法本意之社會常理 就本末倒置了 請問你上面所謂「立法本意之社會常理」的解釋在哪裡? 根據你一直大聲疾呼 的所謂法官應該要完全遵守法條文字,以及立法本意的文字,那這些文字沒提 到的部分不准法官「擅自自我創新」,而要聽從你所謂的「社會常理」,請問 這個所謂社會常理的「文字規定」在哪裡? 當然依你目前表現的水準,肯定不會回答你認定的就是常理,但是,你還是 沒有回答,這個社會常理的「文字規定」在哪裡? 難道是新聞報導所用的「文字」? 你都沒想過或觀察到,新聞報導也會對同 一事件有各種不同意見嗎? 最明顯的是,前一陣子最熱門的話題之一︰我國法律應否保護同性戀婚姻。 至少有正反兩面的新聞文字,請問你,「社會常理」要選哪一個? 請不要回答讓大法官去判,因為大法官也是法官,他們解釋法條的方法也是 你現在大肆批評的沒那麼大的法官們使用的。 何況讓我們注意「社會常理」裡面有社會和常理這兩個詞。前面已經提到了 社會有各種意見,這些意見還會對立。 接下來我們講常理。常的字義是恆常不變,而理是道理。因此常理的詞義是 恆常不變的道理。 好,現在請你就本爭議殺人無罪案,指明你所謂的常理在哪裡? 尤其是整個 要求是,社會常理,也就是這個社會恆常不變的道理。可是社會本身表現出來 意見,除了本身內部有對立以外,也是會改變的。那請問,一旦社會對某個議 題的意見改變了,不恆常了,怎麼辦? 法條文字沒寫,立法精神的文字沒寫,現在「社會常理」也沒有了,怎麼辦? : .... : 推 EatMe37: 首先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不同 "定義"和"定理"根本就不同 08/25 12:38 : → EatMe37: 再者 法律是人訂立和解釋的 根本上就是人為社會規範 08/25 12:40 : → EatMe37: 是社會共識凝聚而成再經過立法程序產生的 08/25 12:41 : → EatMe37: 所以就好奇了 這"責任能力之法學定義"是立法機關給的定義 08/25 12:45 : → EatMe37: 還是法律人自己下的定義呢?? 08/25 12:46 : → EatMe37: "吸毒前就有預謀" "預期吸毒後會殺人"這些定義是誰加的?? 08/25 12:54 : → EatMe37: 如果原本立法理由沒有這些定義 後面卻莫名其妙冒被加入 08/25 12:57 ^^^^^^^^^^^^^^^^^^^^^^^^^^^^^^^^^^^^^^^^^^^^^^^ 又來了 : → EatMe37: 不就違背了當初立法的社會共識嗎!? 08/25 12:58 : → EatMe37: 我不是法律人 只是單純覺得這邏輯不通啊... 08/25 13:01 : → saltlake: 立法者沒定義的概念,司法審判要就根據既有定義判,要就 08/25 13:03 : → saltlake: 根據法律學說去解釋來判。你去查世界各國的法律,英美 08/25 13:04 : → saltlake: 德日中國等等等,立法與司法實務就是這樣運作的 08/25 13:04 : → saltlake: 成天在那邊主張「法條沒有寫」,所以法官不可以自己補 08/25 13:05 : → saltlake: 那請問你,單就我國法條,哪一條寫明了,殺父母判死刑? 08/25 13:05 : → saltlake: 或者更明確的,用刀砍掉父母的頭判死刑? 08/25 13:06 : → EatMe37: 但文中標藍字那段 和現在法律界所下的定義 差太遠了吧 08/25 13:06 : → saltlake: 甚至更不客氣地說,刑法271條地1項文字是這樣的 08/25 13:08 : → saltlake: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8/25 13:08 : → saltlake: 嚴格按照你所謂法條沒寫法官不能判 08/25 13:08 : → saltlake: 那法條也沒寫殺人一定要判死刑 08/25 13:09 : → EatMe37: 那段立法機構給的立法理由 整個社會都認為是A意 08/25 13:09 ^^^^^^^^^^^^^^^^^^ 又來了。 「整個社會都認為是A意」 那請問如果不是整個社會呢? 首先你把犯人的親朋好友都排除這所謂的「整個社會」了。 你難道沒從各種新聞報導讀到,某某嫌犯親朋好友都表示「非常驚訝」, 這個人(指嫌犯)平時都是個好好先生.... 請問,這時候,你沒有了「整個社會」了,怎麼辦? 這所謂的法官應該聽從「整個社會」的公意之主張,有一個邏輯上最大的 漏洞,那就是嫌犯本人! 我就是殺了他! 我不但殺了他! 我還姦屍! 我還吃屍體! 我還圈圈叉叉! 但是! 我就是不認為我應該被判死刑! 我應該無罪! 好了,不好意思,你的「整個社會」的公意沒有了。 提出你的判決主張之前,請,非常小心地,自己認真思考過是否是用於各種 真實社會的事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244.19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98355482.A.C81.html

08/25 20:35, 5年前 , 1F
「我們的學說這樣解釋法律,所以只能這樣判!」是吧?
08/25 20:35, 1F
我們的學界和法界經過多年爭辯爭鬥之後的「通說」是這樣的,所以我們就採用這 經過殘酷鬥爭驗證之後的通說來解釋法律。 要不然就繼續上面的扯淡︰法官不可以用法條和法律精神明文寫出的文字來判決。 ※ 編輯: saltlake (114.44.244.54 臺灣), 08/25/2020 21:19:24

08/26 01:04, 5年前 , 2F
問題是這條立法理由就寫的很清楚了
08/26 01:04, 2F

08/26 01:06, 5年前 , 3F
你要說那些條文不清或不合時宜的 當然司法有解釋權
08/26 01:06, 3F
所以? 看法條不是只看一條。 你所謂「立法理由就寫的很清楚了」,是你的看法,但是司法實務界顯然採用別的 看法。你要論證你的看法比司法界的更適當,除了主張「我的見解比較好」,之外 ,要舉出支持你這種主張的「證據」。 這種比較同一法條的不同學說(解釋法)的形式,之前有不只一位網友的論證過程就 已可看出。但是你並沒有做到這種舉證。

08/26 01:12, 5年前 , 4F
對了 所謂「常理」的這個「常」字,並非只有恆常一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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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01:12, 5年前 , 5F
有「普遍、一般」的意思,換言之作常理用時當然是指「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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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01:12, 5年前 , 6F
遍一般的理解」
08/26 01:12, 6F

08/26 01:22, 5年前 , 7F
難道說「常識」你也定義為恆常不變的知識?
08/26 01:22, 7F
所以? 一個詞彙有不只一種解釋,那就來比較哪個解釋比較貼切當前的狀況。 請問你除了提出常字有別的解釋這個事實之外,提出這個字解做普遍要比解做 恆常更好的證據或者說論理在哪裡? 完全沒有。 另方面,你也沒注意到我上面解釋「社會常理」的時候,對於社會的解釋。 其中就提到了,你要主張本案嫌犯該死是「」社會一致意見的時候,根本沒考 慮到這所謂的社會對這議題並非只有一個你要的意見。至少嫌犯本人意見邏輯 上會和你主張相反。 你現在把常字解做一般,遇到的問題和尚面對社會的解釋非常接近,那就是 ,再一次地,你沒有舉證你的主張,即本案嫌犯該死,真的是社會的「普遍、 一般」意見。新聞這樣寫,就叫做普遍一般啦? 新聞對於我國歷年來大小選舉 發表過多少次意見了? 每次都準確反映出真正投票結果了? 投票結果至少是相 對多數的證據。新聞沒能抓到,表示用新聞報導證明是社會普遍一般的意見, 是不可靠的。 另方面,主張︰社會普遍認為某人該死,所以他該死。 這種主張有多麼「正確」,或者說可能招致的弊病,於刑法學是老掉牙的問題。 所以才有不只一位網友勸你,提出自己的見解之前,麻煩先閱讀過相關文獻。因 為你不是古往今來唯一的聰明人。你的一堆主張,前人都提過且討論過了。

08/26 01:24, 5年前 , 8F
為何台灣法界的解解如此背離社會大眾認知...
08/26 01:24, 8F

08/26 01:27, 5年前 , 9F
還真是個貼切的縮影啊 XD
08/26 01:27, 9F

08/26 01:47, 5年前 , 10F
兩邊見解各自有理,立法理由雖然是以單一故意說為基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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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01:47, 5年前 , 11F
,但實務也透過目的限縮解釋的方式將19條第3項限於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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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01:47, 5年前 , 12F
重故意下方有適用,而限縮解釋本來就不違背法學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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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01:47, 5年前 , 13F
方法,在盡量不去變動條文之下,現行實務的處理方式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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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01:47, 5年前 , 14F
沒有什麼問題。
08/26 01:47, 14F
※ 編輯: saltlake (114.44.244.54 臺灣), 08/26/2020 07:19:12

08/26 15:26, 5年前 , 15F
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這樣的判決是保護誰的法益?
08/26 15:26, 15F

08/26 17:57, 5年前 , 16F
具有保護法益是正當化處罰合理性,不是所有判決都會達成
08/26 17:57, 16F

08/26 17:57, 5年前 , 17F
狹義的法益保護目的
08/26 17:57, 17F

08/27 08:11, 5年前 , 18F
19條的保護法益很明顯是被告吧XD
08/27 08:11, 18F

08/27 16:08, 5年前 , 19F
這個學說經過殘酷鬥爭驗證沒問題? 這個案例不就驗證
08/27 16:08, 19F

08/27 16:08, 5年前 , 20F
出奇怪結果。這個學說跟台北大學法律系刑法教授鄭逸
08/27 16:08, 20F

08/27 16:08, 5年前 , 21F
哲的學說又不同,還真奇怪 哦?
08/27 16:08, 21F

08/27 16:23, 5年前 , 22F
法律某一派主流學說背離社會大眾。可能是法律人堅持
08/27 16:23, 22F

08/27 16:23, 5年前 , 23F
正義而民眾理盲濫情,也可能是考試不這樣寫就考不上,
08/27 16:23, 23F

08/27 16:23, 5年前 , 24F
久而久之法律人近親繁殖越來越偏向某派學說
08/27 16:23, 24F

08/27 17:39, 5年前 , 25F
「自己吸毒抓狂跟可憐生病精障獲得同樣評價」就是奇
08/27 17:39, 25F

08/27 17:39, 5年前 , 26F
怪結果
08/27 17:39, 26F

08/27 18:17, 5年前 , 27F
我贊成修法把文字寫更清楚(嘆氣 明明立法理由相當清
08/27 18:17, 27F

08/27 18:17, 5年前 , 28F
楚了)才不會被信奉某派學說的人如此”解釋“
08/27 18:17, 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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