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討論] 關於服貿的"黑箱"

看板LAW作者 (V FOR VENDETTA)時間11年前 (2014/03/20 17:55), 編輯推噓4(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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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1JAPZgp4 ] 作者: AnimalFarm (動物農莊)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討論] 服貿協議藍軍懶人包 時間: Wed Mar 19 21:17:27 2014 沒有這種東西。 要當懶人就不要再發表意見了。 沒有任何一項專業,是懶人在五分鐘之內就可以學會的, 我們可以多多吸收知識無妨, 但是要發表評論,對不起,懶人是沒資格的。 你不尊重我的專業、我不尊重你的專業。 放任嘴巴在那邊憂國憂民。 這就是惡意。 ---- 好,罵完了,所以不當懶人又想要了解服貿爭議的, 我歡迎你繼續看下去。 首先請你看這篇法律系教授的專業評論: 粗暴闖關的錯在哪裡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319/35710060 真的,先看完。 不要當懶人,懶人沒資格講話。 勤奮的人看完了,有沒有覺得很有道理? 有喔!我看了義憤填膺。 可是我告訴你,裡面講的都是錯的。 ---- 因為吱吱就是潛伏在各行各業的臥底。 任何專業,只要與吱吱「奪取政權」的目的相抵觸, 自動會被擺到次要位置, 好像沒這回事一樣。 關於服貿協議的位階, 這篇文章說,協議「並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訂的任何行政命令。」 而且「如果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則位階等同法律,要經過國會審查批准。 服貿協議顯然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所以其位階是法律,而非行政命 令。」 你覺得有什麼問題嗎? 如果你不覺得有問題,也不了解我為何說它是錯的, 那麼你為什麼認為自己看了一些懶人包, 就有能力對於法律做出評論呢? ---- 我認為,這篇文章是「故意無視」協議的法律規定。 以便於「套用他所自己創設的定義」, 然後說這是法律。 事實上,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第1項前段:「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 有沒有看到「協議」這兩個字? 為什麼不引正確條文, 而去引什麼中央法規標準法呢? ---- 然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於協議審議的程序規定是什麼? 第5條第2項:「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 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 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 ,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我知道大家看到法律條文就覺得很礙眼,所以翻譯米糕來了。 但我必須說,常吃米糕不是一件好事, 如果你沒有米糕就看不懂法律, 那麼你該做的就是關於一切法律問題都不再評論,因為這超出你能力了。 從某個角度來說,義和團的錯,錯在他們並不是真的有神功護體。 如果他們真的有神功, 那麼,他們就對了,因為他們會贏, 所以他們做什麼都是對的。 而沒有能力卻硬要去做超出能力的事,即使瞎貓碰上死耗子長久也不可能是對的。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明有「協議」這個正式用語。 然後,規定了協議內容「需要修法的」,要經立法院審議。 內容「不需要修法的」, 就只要行政院核定,再送立法院備查 所以,他幹嘛自己創設一個: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 = 法律 的標準? 法律明明有訂了啊! 為什麼要去引一個無關的法條? 但法律系教授怎會不懂? 你覺得是無知嗎? ---- 今天KMT為什麼把服貿協議當作行政命令? 不是因為「服貿協議」=「行政命令」 而是因為協議要送立法院備查, 可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並沒有專門針對兩岸協議制訂備查的程序。 然而,職權行使法本來就有「法律審議」及「行政命令備查」的程序。 ---- 所以,既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協議「不涉及法律變更的」要送備查。 (經貿協議涉及什麼法律變更?哪一條法律?) 那當然就類推行政命令的程序, 因為那就是備查程序。 (否則,怎麼解釋涉及法律變更的「審議」要適用何程序?) 說到這裡,又可以看文章了。 反對「指鹿為馬」的假民主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103/article/1129 這篇文章也「故意」犯了錯誤, 都懂得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怎麼不懂得引同法的第5條第2項? 然後又要引一個不知所謂的中央法規標準法, 去說協議不是行政命令但明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就已經把備查程序寫明了。 這層法理,中央院研究員兼法學博士怎會不懂? 法律系教授怎麼會不懂? 他們當然是故意的。 那一般民眾怎麼會懂?聽起來好像有道理。 但這就像今天一個醫生的爸爸不小心燙傷了, 我去跟他爸說:「手指燙傷不要緊,趕快塗點醬油就會好。」 醫生聽到了,覺得我在亂講。 趕緊斥責我:「不是醫學專業的人怎麼可以亂提出醫學意見?」 對啊!醫生說的真有道理!正是我想講的。 我們一般人都懂這個道理,不是醫生不亂發表醫學專業意見。 那麼,民眾明明不是學法律的, 怎麼一天到晚都在提出法律意見呢? 一下對軍事審判法有意見。 一下對土地徵收條例有意見。 一下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意見。 ---- 一般民眾可能會覺得,他是經濟系或法律系教授講的很合理。 我會說,那是因為大家還不了解吱吱只是潛伏在各行各業的臥底。 專業人士應該做出的判斷, 一遇到特定事項,上級M夫人給出指示, 臥底馬上就必須脫下專業人士的偽裝,執行007的職務。 這就是吱吱。 民眾覺得自己被誤導、或是覺得自己沒有被誤導,其實是被我誤導。 我覺得一點都不可憐。 因為誰叫你自己要對不了解的事情發表意見? 很多人花費勞力時間所習得的知識, 你認為只要是中文,我看得懂,我就可以評論。 專業知識或許不是自己能夠選擇的。 但是「不評論」總是你自己能夠選擇的吧? 難道是綠衛兵逼你表態的嗎?(話說,近年風氣也不無可能。) 這當然是一種惡意。 當大家面對自己的專業時,會覺得外行人很沒sense, 希望外行人不懂就算了不要幫倒忙。 但是,面對別人的專業時,怎麼就不會抱持這種態度? 我們人遇到了特定事情,就忽略這個準則,這就是放縱自己亂講話,當然是惡意。 難道我喝了酒然後放縱自己開車不算惡意嗎? ---- 再回到服貿的審議程序。 理論上,服貿協議因為不涉及法律修正, 所以應該適用「備查」的程序。 但你可以說,黨團協商不是之前達成共識「逐條審查,逐條表決」嗎? KMT怎麼可以片面推翻協議? 要「基本」了解這個問題,又不能當懶人了,又要看文章了。 審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引出"立法院"法源攻防戰 http://hk.huaxia.com/thpl/sdfx/3795676.html 抱歉!我點進去,經過顏色審查,我主張陸媒不可信! 那你活在自己的世界吧。 奇怪標題就說藍軍懶人包你進來幹嘛呢? 雖然本篇標題也不可信沒錯。 看了以後你覺得誰對?誰錯? DPP主張按照黨團協商卻杯葛審查。 KMT主張既然DPP拒絕審查,那就回歸職權行使法的規定, 況且,黨團協商的決議原本就與職權行使法的規定抵觸而應該無效。 我覺得兩邊都不是全然沒道理啊。 你看了能覺得只有一方有問題,那我也很佩服, 所以就要攻佔立法院打砸搶了嗎? 對於法律程序的爭議,有各種法律途徑可以解決,你不採這種方式。 應該說,不採取「你要的那種見解」,就要打砸搶, 這與文化大革命有什麼差別? ---- 這就是我們蛆蛆最瞧不起吱吱的一點。 那就是明明每次都選輸,但還是繞過民主機制用暴力在立法院杯葛, 然後仗勢著KMT內奸王金平的袒護, 與多數平起平坐。 搞不搞的清楚?你們是少數ㄟ! 少數! 今天開班會,大家投票要去陽明山旅遊。 你在投票前大聲疾呼,陽明山明天就要火山爆發了啊!大家不要去啊! 班上同學說:「喔。」 然後照樣投票出來還是去陽明山。 你開始霸佔講台,把同學要聯絡廠商的手機摔爛你就這樣去教導你的小孩啊! 只要不合你意,即使你是少數,還是可以繼續阻止它執行! 這樣教啊。 如果陽明山真的火山爆發也就算了, 偏偏你預測沒有一次準的。 國光石化不是蘇貞昌院長「大溫暖大投資」計畫的一環? 蔡英文副院長任內不是指示全力興建核四? 兩岸直航不是木馬屠城?怎麼陳菊後來又要爭取陸客「南進南出」? ECFA不是要到黑龍江做工?怎麼蔡英文宣示如果當選總統不會廢除ECFA? 到底哪一項是對的? 沒有一項,全都是政治鬥爭的工具。 ---- 好,法律程序說完了,接下來看服貿協議到底是利是弊? 如果你還抱持這個疑問, 那我這篇文章也算是對牛彈琴,你可以跟隨綠衛兵繼續攻佔立法院了。 因為我必須坦承,我對服貿的實質內容沒有研究。 如果我只靠一些懶人包就可以做出評論,那我同學何必花一篇碩論寫這個題目呢? 以我的能力,我只能知道, 綠衛兵所認為的服貿審議程序瑕疵,本質是出於綠衛兵對法律的無視。 我不認為這是可以透過打砸搶破壞法制的理由。 但顯然,吱吱認為是可以的。 至於服貿內容,即使我不是懶人, 我也無法公開評論,我只知道它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就像蔡英文所簽訂的WTO、還有之前簽訂的中紐FTA, 即使我完全不知道內容,我也沒有意見。 當然,吱吱肯定是知道WTO還有中紐FTA內容,所以才反對服貿的。 吱吱很高興地點頭了。 所以,藍軍們,認清現實吧! 民眾不是無知,民眾根本就是存有輕視別人專業的惡意。 你把他們想成受到煽動的一股熱血, 那是你還沒看清事實。 沒有人能煽動別人。 自己責任,世界上每個人都是自己煽動自己的。 沒有錯,這真的是一場戰爭, 但是我們沒有能力打仗。 認清吱吱的本質, 這樣在文化大革命中我們被揪出來批鬥,也能死的甘願一點。 這就是我們的命運。 -- 所有動物一律平等, 但是有些動物比其他的更為平等。 ─《動物農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47.101

03/19 21:19, , 1F
台肯,不過懶吱看不完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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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1:19, , 2F
你寫這麼長還引用這麼多長內容的引文 你確定吱吱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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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1:20, , 3F
這是一篇好文.解說很精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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吱吱學生們日後除了從政,有老闆敢用它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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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大部分有理想但是不會想...簡稱理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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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場不少已經在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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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網頁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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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就不要通過吧 反正死的就是這批死草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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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子不會甩你,這是猴子跟人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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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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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1:22, , 12F
至於多數689?我真的不覺得689是多數 超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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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佔領主席台沒錯 不表決也沒錯 都是合法的民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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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講這次的服貿協議講成兩國間的條約協議所以要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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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臉書應該多半會被無視,不過還煩請讓我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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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粗暴闖關 教授就把你幹到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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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兩岸是國家間的關係嗎??,我們自己憲法都拿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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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1:23, ,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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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1:24, , 20F
台肯~~另外回四樓 咱友人去參加活動 老闆還表示慰問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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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不投稿好像有些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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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不是國與國,還在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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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說因為一整夜奮戰所以今天把事情做一段落就能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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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後面那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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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沒有老闆支持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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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先採兩岸關係條例才是正確的,輔以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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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那一段說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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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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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的我不想死行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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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長惹XD 有些人只能接受5張A4的圖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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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1:29, , 31F
推 真的看不下去這些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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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1:30, , 32F
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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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END 我還是作我的一秒服貿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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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1:31, , 34F
現在大學生程度沒十幾年前好...勇於表達自己想法,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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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少自己會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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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協議備查的懶人包?XDDDDDDDDDDDD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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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1:32, , 37F
大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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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看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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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學生會罵過去的學生受到黨國遺毒太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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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321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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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你先去看完443 你連最最最基本的443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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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要怎麼跟法律專家的一根毛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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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你們藍蛆的最高水準文章嗎....? 還有別篇嗎?
03/20 13:48, 363F

03/20 13:53, , 364F
推,有人還急忙跑來崩潰逗大家笑
03/20 13:53, 364F

03/20 15:23, , 365F
不懂就不要裝懂 不然只會被電到該該叫而已 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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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16:22, , 366F
挖靠 你不知道服貿好不好還要來評論 你蠻神的啊
03/20 16:22, 36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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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為專業的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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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17:27, , 368F
我推!
03/20 17:27, 368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dake (223.143.219.180), 時間: 03/20/2014 17:55:10

03/20 18:15, , 369F
史上最劇? 那WTO ??Y
03/20 18:15, 369F

03/20 18:21, , 370F
原來政黑不能噓,難怪敢轉過來
03/20 18:21, 370F

03/20 18:22, , 371F
推文都告訴你Nr443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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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19:24, , 372F
443民國86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2003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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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19:24, , 373F
怎麼過這麼多年,修正這麼多次,都沒人發現違憲?
03/20 19:24, 373F

03/20 19:52, , 374F
以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役男出境違憲?
03/20 19:52, 374F

03/20 20:02, , 375F
就法律部分的見解實在慘,連打你臉都懶啊,自嗨吧…
03/20 20:02, 375F

03/20 21:53, , 376F
怎麼會沒有懶人包這種東西呢,怎麼會沒有呢.........
03/20 21:53, 376F

03/21 02:08, , 377F
原文推文已經打這篇臉了,我就不鞭屍了。推文看不懂再叫
03/21 02:08, 377F

03/21 02:08, , 378F
我解釋吧~
03/21 02:08, 378F

03/21 03:00, , 379F
修正這麼多次跟發現違憲有什麼關係?
03/21 03:00, 379F

03/21 03:00, , 380F
沒去醫院檢查腦子,天天用腦也不代表沒有不是腦殘啊..
03/21 03:00, 380F

03/21 03:01, , 381F
累了多打沒刪到 ----
03/21 03:01, 381F

03/21 04:27, , 382F
大家可以去查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條文 搜尋"備查"
03/21 04:27, 382F

03/21 04:27, , 383F
會有驚喜喔!
03/21 04:27, 383F

03/21 06:58, , 384F
請問有哪位法律大大能幫忙指出這篇的錯誤嗎? 小弟真的很想弄懂
03/21 06:58, 384F

03/21 06:59, , 385F
可惜自己不是法律專門科系,只能一直閱讀網路、報章文章....
03/21 06:59, 385F

03/21 06:59, , 386F
沒想到讀了很多最後卻變成大家都有私意...這種結論
03/21 06:59, 386F

03/21 07:00, , 387F
這樣完全不知道到底什麼是對什麼是錯....
03/21 07:00, 387F

03/21 07:23, , 388F
真的拜託各位幫忙我們這些無知的人釐清orz 謝謝你們><
03/21 07:23, 388F

03/21 08:28, , 389F
最後有關吱吱心存輕視專業的惡意,實在寫到心坎了,這篇太
03/21 08:28, 389F

03/21 08:28, , 390F
精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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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9:51, , 391F
這個我就真的要噓了,本文原po才是真的外行輕視專業!
03/21 09:51, 391F

03/21 09:52, , 392F
我等等會再盡量用白話的方式回一篇
03/21 09:52, 392F

03/21 10:16, , 393F
職權行使法裡沒有「備查」
03/21 10:16, 393F

03/21 13:28, , 394F
樓上正解!
03/21 13:28, 394F

03/21 13:31, , 395F
引用條文竟然竄改文字來符合自己的推論 居心何在?
03/21 13:31, 395F

03/21 13:36, , 396F
為了騙那些法條都不查的真 懶人?
03/21 13:36, 396F

03/23 23:57, , 397F
若依本文原po的邏輯 以後凡是陸委員要和大陸簽署任何東
03/23 23:57, 397F

03/23 23:58, , 398F
西 都將之稱為「協議」 然後再認為其「內容未涉及法律
03/23 23:58, 398F

03/24 00:00, , 399F
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 即可規避立法院的監督了
03/24 00:00, 399F
文章代碼(AID): #1JAhh_OW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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