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服貿的"黑箱"

看板LAW作者 (雷)時間11年前 (2014/03/22 00:57),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7/7 (看更多)
: 先說結論會是: : 服貿協議的法律性質並不是「行政命令」, : 因為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 : 所以應送立法院審議。 : 首先,按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 : 什麼樣的法規範必須交給立法院來審議, : 什麼樣的法規範可以由行政機關制訂, : 要依照法規範對人民自由權利影響的大小來決定。 : 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 因為這裡是法律版所以我才po,同樣以法律論法律 先回應前一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創設"協議",然後訂立審查機制 然後呢?這還是避免不了,探討在國內這個協議的法位階 就像大法官解釋條約,還是不免告訴讀者,條約的法位階在哪裡 再者,回到這篇,我覺得也是錯的 包含很多人所持的理由服冒不是行政命令的理由其實都跟這篇很像 因為J443理、因為中標法第五條的規定 你們的說法只能證明一件事情,服貿"不應該"用非法律的方式制定 因為這樣是違反法律保留的 但還是沒有處理,服貿協議是什麼,要怎麼對他定性 簡單說,這個協議是什麼、跟這個協議是否合法,是兩件完全不相關的事情 難道說憲法保留的事項,比如說憲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 立法院制定法律違反這件事情,你們會說不行,這個行為應該是憲法(?) 當然不是,他就是一個違憲的法律 所以我覺得,法律、命令的區分,本來就是以形式作成機關來判斷 至於所涉事項為何,制定內容有無違反法律、原理原則等 都是這個法律、命令是否合法的判斷依據,而不應該回頭說如同本篇的論述 至於問我,我會認為,服貿有準條約、或者是行政命令的可能性 問我究竟選哪一個,我也沒辦法100%的判斷, 從這件事情可以看出來,學法律的術業也是有專攻 律師不見得懂憲法、唸憲法的也不懂國際法,我對於條約一點的判斷很差 由其是卡在憲法增修條文對中國大陸的判斷,更讓人難以處理 不過我想,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去找尋審查方式是可以的 其實我也覺得,縱使認定是行政命令,要是遇到一個有理性、真正為人民著想的國會 不一定是更差的行為。因為行政命令位階很小,反而很容易被認定違法 所以我覺得問題一直在於權力分立被破壞了,立法權跟行政權沆瀣一氣 並以自己的不作為沾沾自喜,急著去作行政權的附庸,才是可怕的一件事情 我反服貿,最主要也是反這一點 希特勒會嫌國會煩,所以制定授權法把國會的爪子拔掉 馬英九還沒搞授權法,我們國會就把自己雙手奉上了,可怕。 -- /∕ ╲ ◥◥◥ \˙ ˙ / yanwin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9.159.56.159

03/22 00:58, , 1F
西特勒我就想到otto mayer
03/22 00:58, 1F
文章代碼(AID): #1JB6zZZn (LAW)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JB6zZZn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