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只顧被告利益,不顧公平正義的最糟糕法院

看板LAW作者 (treasurehill)時間13年前 (2012/06/12 12:34),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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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f7841:例如檢方之證人視力不佳且記憶力受損,那才是彈劾證據。 06/12 12:23 → mf7841:請問一下,證人A說了什麼?假如A是說:「甲當時跟我在別處 06/12 12:25 → mf7841:,不可能犯罪。」那代表的是「犯罪事實之否認」,仍然是實 06/12 12:26 → mf7841:質證據,要具備證據能力才行。 06/12 12:26 : 哪一位天才學者主張被告無罪證明之證據須有證據能力? : 說來聽聽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774號判決) 所稱「犯罪事實」,係指決定刑罰權存否與範圍、須經嚴格證明之事實,並不包括 不存在之犯罪構成事實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應 為無罪之諭知時,因所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而係作為彈 劾檢察官或自訴人所提證據之不具憑信性,其證據能力自無須加以嚴格限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53.151

06/12 12:36, , 1F
請不要洗板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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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12:36, , 2F
要吵請回信箱
06/12 12:36,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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