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想找恐龍法官邵燕玲成名的判決書

看板LAW作者 (我,仍猶夷於濛濛的雨中)時間13年前 (2011/04/01 21:54), 編輯推噓10(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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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觀念或許和法治國有關.... 最近正在讀憲法 法治國最初的意義上,是用來對抗國家權力,即所謂的「自由市民法治國」 我們對於國家的要求,基本上是不干涉人民的自由等等的基本權利 刑法上所作的限制,就是關於人民的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等 於是法治國原則衍生出兩個概念:權力分立、法治主義 國家要依法行政、依法立法、依法審判 這些由人民以鮮血爭取而來的對於國家權力的限制 是我們不可動搖的信念 一旦有所退卻,包括你我在內的一般人民隨時都有可能成為國家機器的俎上肉 司法機關掌握本國社會對於法律適用與解釋的終點 如果連司法機關都不遵守依法審判的底線, 民意代表訂定的法可以「不認同法條,就不要判」 審判不受法的約制,統治者(國家機關)與被統治者(人民立的法)的一致性就會被割裂 國民主權原則遭破毀,臺灣就不是一個完整的民主國家 ※ 引述《pgychen (pp)》之銘言: : 法官只知道法,不知道人民對法官的期待,這就是恐龍法官。 : 全民給法官終身職,不愁吃不愁穿不愁被放無薪假,就是希望法官能做一點事, 人民的期待永遠不可能完全探知,只可能盡量去探知, 法,民意代表立的法,是人民已經展現出來,並經過種種程序現實化的期待, 依法審判就是達成人民期待的最基本要求 網路上的鄉民意見、新聞媒體的民意調查、人民團體的訴求 在成為法之前,都不能取代現行法的民主正當性 我們對於法官做事的希望,就是「依法審判」,而不是揣測民意 : 可是法官卻躲在 [法條設計不良] 這個理由下,把責任全推給立法院。 : 立法委員是民意代表,4年一任,本來就不一定會有足夠的法律素養。立的法有問題, : 法官要提出來,法官是 [法律專業],全民願意供養法官一輩子,就是要他發揮專業所長, 法治國原則形式上要求依法統治 實質上更要求其法必須是公平、正義之法 於是有十大核心內涵-- 憲法最高性、基本權利之保障、權力分立、依法行政、法安定性 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權利之救濟、罪刑法定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加以檢驗法是否合乎公平與正義,實際上當然不只這十項 在權力分立底下,基於一個國民當然可以提出自己認為適當的法律建議, 並於國會中形成具體共識以後成為真正的法 但是就法官這個職業而言,原則上是不可以拒絕適用的 罪刑法定主義的問題 罪刑法定主義之下,就是每一個構成要件都要檢驗 法條中的每一個字,都是具體民意要求法官在審判時要檢驗的 只有在通過所有的檢驗之後,才可以剝奪人民的生命、自由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 就算這個人前科累累、素行不良 不管他過去有多壞,我們都不能因為他過去的犯罪紀錄,就把所有的罪名通通加到他頭上 犯罪者也有人權,因為人權與犯罪與否無關,人權就是身為人就當然有的權利 阿狗阿貓也不會從來沒有犯罪,還常常扶著老太太過馬路,就變得可以享有人權 這是刑事案件,就拿刑法作例子 320「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法官不能僅因為某甲「竊取他人之動產」,就判他竊盜罪 某甲也有可能以為這是他借給某乙的東西,所以逕自取回 所以沒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主觀意圖 那他就不是竊盜罪 不能把他關起來 這是民事糾紛,要民事解決,而不是動用刑法 強制性交的法條是這樣規定的 22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所以「違反意願」定在法條文字上,沒有模糊的空間,法官就是要在具體個案中檢驗 檢驗不通過,就是不成立本條的犯罪 其實這法條不是沒有疑問,因為本條對於客體的限制並不合理 非男非女的人難道被強制性交就不成立本條犯罪,而只能成立妨害自由罪? 認為人類必然非男即女,顯示當時立法者忽略了將來所有的可能性 不能表達自己意願的幼兒孩童或是非男非女的無性人,在這裡形成保護客體的漏洞 司法機關也不能超越法條剝奪人民的權利 對他們強制性交就是無法適用本條 面對清清楚楚的法條文字,法官沒有裁量或是解釋的空間,這是立法的問題 立法的怠惰不能是司法機關越權的理由 依據前述的權力分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 上述的結果,並不會因為由什麼人來當法官或者甚至採用陪審制度而有不同 除非,放棄法治國原則,並乾脆承認我們其實並不是民主國家,所以不需要依法審判 : 看看法條合不合適,法條若不合適,法官可以暫停審理,可以申請釋憲,可以不要判。 : 像地院法官陳業鑫就很好,他向大法官提出釋憲: 【當事人莫名其妙的繼承巨額債務, : 卻因為不懂法律,或通知時間過晚,以致超過法定"拋棄繼承"、"限定繼承"的期限, : 當事人無法獲得救濟。】 : 恐龍法官若不認同法條,就不要判,不要判下去之後,然後再說這是 [法條設計不良] : 把自己的判決責任推給立法院,我們是立法權司法權分立的國家,司法院不是立法院管轄 : 既然判下去了,就是代表認同這一法條,這就變成法官的責任了,請不要推衍塞責。 : 恐龍法官就是只知道迎合立法院,看不出立法院立了 [設計不良的法條]。 本文中有些論點可能因為個人能力不足而有所錯誤,請包涵 其他的部分暫時不是我能力所能回覆的,就放下不談吧.. 因為個人工作上需要常常閱讀裁判書, 也有些親友會來問我曾經收過的書類上的疑問, 我也才明白原來我一直以為有夠白話的裁判書竟然有這麼多人看不懂 或許我國的裁判書內容並不具有對於一般社會大眾的說服功能 其內容雖然在法理上站得住腳,卻難免造成衝擊 對於肯進入法律專業版的鄉民,不如試著回文講理說服他,而不是用噓文將他趕走 專業的尊重來自於專業者本身的高度,空言指責一般人不尊重專業,反而是專業的傲慢 如果不是法律專業的板友或許可以參考一下 因為我才剛讀憲法不久,言語的使用上跟沒有學法律的一般人應該還沒有太大的差異 而且嚴格來講,我也不是法律專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5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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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語氣不是那麼不客氣+自以為,誰想噓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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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專業,只是討厭不懂還愛裝懂的人,傲慢還是留那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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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人電被電是自找的,少牽拖什麼傲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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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專業批評專業,就是這社會一直在劣幣逐良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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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22:55, , 6F
推薦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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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有人會說司法院應該要提法律修正案,因為千錯萬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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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會是民意代表的錯,沒有專業,學歷不足BLABLA~那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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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民意代表出來到底要做什麼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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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事情啊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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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過來說 有專業 學歷又夠 國家養這些司法院及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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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備詢及協助修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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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那篇文章在哪 我想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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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成X1後消失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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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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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有鳥用嗎,女權團體一來亂,什麼狗屁都可以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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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了,專業有個雕用,不如選票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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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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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3:53, , 19F
好好的舊法被修成這樣..跟現在這些來罵的..似乎是同一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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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9:54, , 20F
這個法律修正案應該是法務部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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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15:36, , 21F
值得推薦!請大家上fb"支持邵燕玲法官"給個讚,盼望媒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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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15:37, , 22F
要把法官亂扣帽子。而應正視法律原則及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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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4:25, , 23F
請探究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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