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專案] [問題] 有沒有人收到警察局通知書?

看板LAW作者時間15年前 (2010/10/24 15:25), 編輯推噓12(1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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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owerslide (powerslide) 看板: LAW 標題: Re: [專案] [問題] 有沒有人收到警察局通知書? 時間: Sun Oct 24 15:25:35 2010 ※ 引述《panda101 (我想要隻瑪爾濟斯)》之銘言: :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還在ㄠ啊 : : 刑訴262的法律效果就是偵查終結 : 你才在凹吧 : 262那裡有規定這樣的法律效果 : 262條是在規定偵查終結的限制 法律效果是不得終結偵查 : 但在有252條情形時 不受限制 法律效果是不受不得終結的限制 : 因此不受限制時 要終結自然就回到252條 : 你才法緒回去多讀兩遍 還在凹啊 第262條法條的構成明明是 1.犯人不明 2.有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 => 終結偵查 可從來沒有說過檢察官應製作不起訴處分書 與第 263 條的法條構造 檢察官起訴書 => 準用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根本就是二種不同的立法模式 一個是準用構成要件 一個是準用法律效果 光看您的解釋方法就知道您的法緒與法學方法論不及格 : : 那請問偵查終結等於不起訴處分的依據從何而來? : : 我以為這是基本常識ㄟ : : 第 263 條 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之起訴書準用之。 : : 這樣才叫準用法律效果 : : 像262那種條文本身已經規定法律效果的哪還有準用法律效果的可能 : : http://enews.nfa.gov.tw/V4one-news.asp?NewsNo=6932 : : ======================================================= : : 所以於立法時即明定就其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準用其他相關類似法律之規定 : : ======================================================== : : 到現在還浪費時間談法律基礎概念的ABC,累不累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77.112

10/24 15:34, , 1F
你高興 喜歡精神勝利法隨便你 交給看的板友公評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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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15:35, , 2F
法緒沒學好吧 懶得回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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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精神勝利不勝利的 你隨便去找一個台大法律系教來評斷 看看誰的解釋才是正確 不用再這邊信口開河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5:36)

10/24 15:36, , 3F
多嘴再說一句 262條哪有說準用 再來你民法沒學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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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2 條 (終結偵查之限制) 犯人不明者,於認有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 噗哈哈哈 是是是我民法的確很爛 台大民商法組研究所考試也才85分而已 當然沒辦法跟您這個準司法官相提並論囉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5:40)

10/24 15:37, , 4F
說準用哪一條 學說實偭棶|討論要準用構成要件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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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15:37, , 5F
哪裡這麼理所當然 有準用就是說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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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法條請看清楚 262條是說 犯人不明者,於認有252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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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前 不得終結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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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52條的情形不就是準用252的構成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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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沒說262條說要製作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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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15:42, , 9F
我是說 有252條情形時是不得終結的例外 那就回到2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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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在胡扯了 回到252的效果不就是不起訴處分嗎? 您還要再硬ㄠ嗎? 第 252 條 (絕對不起訴處分)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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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是是 你是台大民商民法85分 那你去找台大民法教授來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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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5:47)

10/24 15:45, , 11F
power大真的蠻奇怪的...在17415篇中,我設了一個具體案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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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此時警察應不應該約談,但至少重覆了十次,他不是責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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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開話題,就是用抽象論,重講條文規定而已。但「要」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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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簡單的一兩個字,他總是沒辦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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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講的很清楚了 依228的囑託調查,法警察沒有裁量應否調查的權限 依231II的自主調查,司法警察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逕行移送 怎麼有人到現在還在混淆不清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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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阿 回到252條所以下不起訴處分書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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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 不起訴處分書不以詳記被告姓名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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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再重複一樣的東西了XD 好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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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自打嘴巴了 → panda101:我也沒說262條說要製作不起訴處分書 10/24 15:42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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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難得六日出來放風 幹嘛不去跟馬子約會或是打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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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浪費時間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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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15:51, , 20F
我是說 不是直接依照262條作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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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15:51, , 21F
我記得我只一再說 依262終結偵查的方式就是下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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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終結=不起訴處分? 您這個邏輯跳躍地還真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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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所以你認為自主調查時,縱然被告是帳號,司法警察是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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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談,逕行移送的,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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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看不懂什麼叫被告身份確定的中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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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 這個月都是放風時間== 時間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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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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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回答我,在我剛剛的假設案例中,你回答說,若是231II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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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15:54, , 26F
為啥是不起訴處分不就一再說明過了 哪裡跳得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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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的效果就是偵查終結而已,哪來的不起訴處分 您再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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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逕行移送,不約談。(我的假設案例,被告是帳號ban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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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回答可以逕行移送。有要修改答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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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確定告訴事實確定 警察還需要調查嗎 直接移送地檢署就好了 況且這跟本案檢察官依刑訴231囑託調查有啥關係? 請不要一直擴散命題好嗎 ============================================== 重複的問題請不要一再跳針好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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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所以在我的假設案例中,因為被告還不確定,所以此時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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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約談,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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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被告目前只是banana,警察要約談才能確認其真實身分和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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冊身分一樣。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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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不約談啊 但是檢察官如果不簽結,依刑訴228I囑託調查 你司法警察還是要繼續調查啊 所以終結就是被告不明,司法警察根本無法移送 就算移送也是發回續查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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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不是在問帳號BANANA 哪裡被告確定 再凹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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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所以你的意思是 只要被告是banana,警察,或檢察官,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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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一定有人要約談/傳喚被告一次,確認其真實身分,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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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煩不煩啊 我都已經說了簽結權在檢察官 檢察官不簽結而囑託調查 你司法警察有什麼權限說不繼續調查 這麼簡單的中文有那麼難理解嗎? 需要一再地重複跳針?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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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的是,只要被告是banana的話,檢警(不管是誰)反正一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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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談一次,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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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不約談啊 但是檢察官如果不簽結,依刑訴228I囑託調查 你司法警察還是要繼續調查啊 所以終結就是被告不明,司法警察根本無法移送 就算移送也是發回續查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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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警察面對有人對banana提告時,應該要約談banana,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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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真實身分,移送給檢察官,才是正確的作法(不然只是發回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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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案件內容多麼荒唐,都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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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你的主張,不知我有誤會或栽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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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實務作法本來就是這樣 先電信警察查,如果查不到身分,移送檢察官以他字簽結 如果查到身分,則約談製作筆錄,連相關資料一並移送檢察官 由檢察官決定是否簽結或繼續偵查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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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我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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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大認為依現行實務上「apple認為banana有神力,打雷劈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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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banana傷害」、「apple說banana把石頭踢到路旁,使石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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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風吹雨打,告banana妨害風化」、「apple主張banana在夢中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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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要嫁給他,今天問卻否認,告banana詐欺」。這些案件,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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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後,除非查不出banana身分,否則一定要叫被告來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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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很不合理啦,但power大的說法,似乎警察沒有別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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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叫來問,移送給檢察官,檢察官也是發回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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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幾位的論述 台大邱駱種種心結只能說不意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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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誰能接受「有人告我我有神力,我就要被警察叫出去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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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警察真的天才到,接到別人告網友有神力的案件,還真的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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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來問呢?如果power大認為一定要這樣做才對,那真的討論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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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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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太相信哪個電信警察天才到別人隨便亂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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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花了大量時間去查ID真實身分 這很麻煩的 誰那無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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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警察一點都不天才 如果真要說天才那就是檢察官了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6:22)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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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大認為「警察接到有人告網友banana有神力,打雷劈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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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告banana傷害」,警察發動強制處分約談被告來問,警察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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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那沒什麼好討論了啦^^ (註:不是說囑託調查的情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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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1-1 條 (案件之補足或調查)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 ,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 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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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警察自主調查。power認為警察一定要約談,理由是否則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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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會發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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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根本沒有簽結的裁決權 所以為了避免發回 他當然要調查完備才能移送檢察官 不然警察認為無犯罪嫌疑但檢察官認有尚有疑義時 司法警察要怎麼處理?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6:30)

10/24 16:30, , 62F
喔 原來法條是這樣 好好好...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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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6:31)

10/24 16:33, , 63F
原來「告別人有神力」的案子,會有檢察官認為尚有疑義 好好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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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16:33, , 64F
知道了XD
10/24 16:33, 64F
閣下又偷渡命題了 前面不是講被告不明嗎? 怎麼現在又變成「告別人有神力」了?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6:34)

10/24 16:35, , 65F
原來「告banana有神力」的案件,會有檢察官不直接簽結,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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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16:35, , 66F
警察調查。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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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扯啊 被告不明=無犯罪嫌疑?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6:36)

10/24 16:36, , 67F
總之,有人告banana有神力,警察接到案件,一定要對被告發動
10/24 16:36, 67F

10/24 16:37, , 68F
強制處分約談,否則檢察官無法結案,故會再發回警察。您對法
10/24 16:37, 68F

10/24 16:38, , 69F
律的認知會推出這種結論,到底您對法律的認知對不對,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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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16:39, , 70F
合事實,我就不評論囉^^
10/24 16:39, 70F
是是是 那以後碰到這種案子都由警察自行決定簽結 也不用送檢察官啦 以免檢察官還面臨是否簽結或不起訴處分的困擾 您說是不?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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