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專案] [問題] 有沒有人收到警察局通知書?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引述《powerslide》之銘言:
: : 還在凹啊
: : 第262條法條的構成明明是
: : 1.犯人不明 2.有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 => 終結偵查
: : 可從來沒有說過檢察官應製作不起訴處分書
: : 與第 263 條的法條構造
: : 檢察官起訴書 => 準用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 : 根本就是二種不同的立法模式
: : 一個是準用構成要件
: : 一個是準用法律效果
: : 光看您的解釋方法就知道您的法緒與法學方法論不及格
: 爭什麼爭,參在一起做撒尿牛丸就好了(大誤)
: 問題的爭點在於262條的反面解釋是什麼
: 第 262 條 犯人不明者,於認有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
: 首先來看不得終結偵查的反面意思是什麼
: 舉個例子來說
: 媽媽對小明說你不能去網咖
: 相反的意思是小明可以去網咖
: 那小明可不可以打籃球,當然可以
: 因為相反意思是小明可以去網咖,不是小明只可以去網咖
: 所以不得終結偵查相反的意思是可以終結偵查,也可以不終結偵查 #1
: 262條的2個條件
: 1.犯人不明
: 2.有犯罪嫌疑
: 依排列組合來講只有四種可能性 #2
: A.犯人不明,有犯罪嫌疑
: B.犯人確定,有犯罪嫌疑
: C.犯人不明,沒有犯罪嫌疑
: D.犯人確定,沒有犯罪嫌疑
: 就邏輯我們知道若A則B,可推導出非B則非A
: 262簡化來說就是 若 犯人不明,有犯罪嫌疑 則 不終結偵查
: 所以可以終結偵查,也可以不終結偵查則為犯人不明,有犯罪嫌疑以外的情形
: 那些是犯人不明,有犯罪嫌疑以外的情形
: 就是
: B.犯人確定,有犯罪嫌疑
: C.犯人不明,沒有犯罪嫌疑
: D.犯人確定,沒有犯罪嫌疑
: 所以262反面解釋應該是
: B.犯人確定,有犯罪嫌疑
: C.犯人不明,沒有犯罪嫌疑
: D.犯人確定,沒有犯罪嫌疑
: 以上三種情形可以終結偵查,也可以不終結偵查
: B情形當然不能終結偵查,不然就真的吃案了...
: C,D可以選擇終結偵查,也可以選擇不終結偵查(沒有犯罪嫌疑可能是檢察官找不到證據)
: 當然在C,D這種找不到犯罪嫌疑要終結偵查的話
: 自然得依252作不起訴之處分(處分是指簽結或不起訴書)
二、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受理之案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他」案辦理:
(一)告訴、告發之案件,告訴人或告發人是否確有其人或其告訴、告發之事實,是否涉
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者。
(二)機關團體以公文移送或上級檢察官命為調查之案件,依其移送意旨,是否涉及特定
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者。
(三)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核發搜索票之「聲」字案件,實施搜索後,是否涉及特定人犯罪
尚不明瞭,而認有分案調查之必要者。
(四)依據報章雜誌等有關犯罪事實之報導,對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認
有先分案調查之必要者。
(五)再議案件經發還補正者。
(六)原案終結後,尚須指揮司法警察帶同羈押被告追查共犯、贓物者。
(七)檢察官偵查案件發現有其他犯罪事實尚待追查者。
(八)外縣市司法警察持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公文聲請將被告寄押看守所者。
(九)司法警察持文件聲請至看守所訊問被告者。
(十)司法警察聲請簽發拘票未經核准者。
(十一)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指派檢察官指揮偵查者。
(十二)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依其所述事實及檢附相關事證,是否涉及刑
責尚不明瞭者。
(十三)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再
申告者。
(十四)其他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二)款規定,有分
案調查、審核、處理之必要者。
三、他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逕行簽請報結:
(一)匿名告發且告發內容空泛者。
(二)就已分案或結案之同一事實再重複告發者。
(三)依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 ,顯與犯罪無關者。
(四)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係虛擬或經驗上不可能者。
(五)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但對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未有任何具體指
摘,或提出相關事證或指出涉案事證所在者。
(六)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再申
告者。
四、「他」案進行中,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改分「偵」案辦理:
(一)案件經調查後,發現有特定人可能涉嫌犯罪者。
(二)告訴之案件,告訴人已明確並表明告訴意旨,經調查後,認已可能涉及特定人有犯
罪嫌疑者。
(三)檢察總長或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實施偵查者。
(四)對於犯罪嫌疑人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羈押者。
結論,依262的偵查終結絕對不可能有不起訴處分書
也不可能回到252去
因為犯人不明根本就不可能成案
遑論不起訴處分
請不要再說一些完全背離現實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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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8.77.112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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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囑託調查
司法警察只會發約談通知書
不會申請拘票
而是由檢察官自行發傳票或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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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實務的作法
對於此類案件除非符合前述第三點之規定
地檢署都會先分他字案
由檢察官函請司法警察調查後
檢察官視情況以行政程序簽結(未立案,通常是被告不明)
或轉偵字案起訴或不起訴
所以以上那些人講的你聽聽就好
那些討論只存在於課堂與教科書上
實務上根本不可能照他們說的那種方式去作
如果把這種課堂上的[不負任何責任]的學術討論當作是對客戶的回應的話
那我只能說這叫做欠缺[專業倫理]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4.22 (10/28 20:08)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4.22 (10/28 20:09)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4.22 (10/28 20:12)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7 之 3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