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專案] [問題] 有沒有人收到警察局通知書?

看板LAW作者 (powerslide)時間15年前 (2010/10/24 12:32),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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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nda101 (我想要隻瑪爾濟斯)》之銘言: :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又在胡扯了 : : 刑事訴訟法哪一條規定了偵查終結一定是起訴或不起訴 : 那依"刑事訴訟法" : 終結偵查除了起訴和不起訴還有哪種可能? (頂多再加上緩起訴但也是廣義不起訴一種) : 你要不要解釋一下 噗 你忘了還有未立案的行政簽結嗎? 又檢察署辦案的法律依據又不只有刑訴還有法院組織法及其相關行政規則 : : 請秀給大家看 : : 所以這是您個人見解 : : 沒有法律也沒有任何實務案例支持 : 那是通常都一般案件 所以依實務既定作法通知說明 記載被告姓名..等 沒問題 : 但當級例外情況的擺明亂告情形 很難說以後會怎樣發展 : 當常遇到這種情形 自然就會引起討論 既定的作法是不是恰當 就有可能改變 : 這次就是一個例子 我說過了 犯人不明=>犯罪嫌疑不足=>行政簽結 犯人可知=>犯罪嫌疑不足=>刑訴252不起訴處分 哪裡不對了? 請不要再脫離現實天馬行空了好嗎 : : 殘念 : : 請不要張冠李帶喔 : : 我說的是[犯人不明]而又[無犯罪嫌疑]可以行政簽結 : : 但犯人明明存在,你卻不依刑訴252條製作不起訴處分書 : : 這就是吃案 : : 一點矛盾都沒有 : : 二位準司法官的邏輯程度還有待加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77.112

10/24 12:53, , 1F
http://0rz.tw/qmjl0 行政簽結的依據
10/24 12:53, 1F

10/24 12:54, , 2F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
10/24 12:54, 2F

10/24 12:54, , 3F
「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名子超長…
10/24 12:54, 3F

10/24 12:57, , 4F
看了 依該辦法 告發告訴內容顯然胡謅的 就是可分他案及
10/24 12:57, 4F

10/24 12:57, , 5F
直接簽結掉的不是==
10/24 12:57, 5F

10/24 13:01, , 6F
所以說"被告非不明要怎麼簽結"這種話的 顯然也是在胡謅..
10/24 13:01, 6F
您本來就是在胡謅 可以判定簽結的權限在檢察官不在警察,既然檢察官沒有逕行牽結而依刑訴法第228條 囑託警察機關調查,警察機關有什麼權力可以說不約當人而逕行簽結的

10/24 13:03, , 7F
我猜等一下power大一定不會就該辦法為回覆 而會帶開話題XD
10/24 13:03, 7F
噗 我根本不需帶開話題好背 本案是爭點刑訴228是囑託調查,不是行政簽結之問題 怎麼到現在您還搞不清楚爭點所在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3:19)

10/24 13:22, , 8F
用犯人可知不/不可知區分的不是你嗎 現在又再扯啥警察權
10/24 13:22, 8F
聽您在胡扯,我一開始就說的很清楚了 ================================ 不用吵啦,這個案子很簡單啦 就是被害人直接到地檢署提告 然後檢察官指揮電信警察及司法警察蒐集證據提出報告而已 (不然你以為你的通知名單是從哪裡來的) 警察不過是聽命行事而已根本沒有裁決權 ================================ 既然檢察官沒有簽結而囑託警察機關調查 那警察機關有什麼權力說本案犯嫌疑不足無需約談當事人? 這我不知道重複過多少遍了 怎麼您還一直在跳針?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3:27)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3:31)

10/24 14:10, , 9F
看吧,power果然說那不是爭點所在,不回答該「辦法」的問題XD
10/24 14:10, 9F
該辦法是檢察官用的 跟本案的警察有何關係?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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