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城中城可能闢成公園 地主錯愕:市長應不會這樣蠻橫!

看板Kaohsiung作者 (rain)時間2年前 (2021/11/13 15:40), 2年前編輯推噓35(35032)
留言67則, 36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5/5 (看更多)
測量員您好, 雖然您很嗆,不過我還是感謝您認真回文。 針對您文中的質疑, 我想多少是因為我前文不是寫得很詳細, 導致您覺得我搞不清楚狀況。 這是我書寫的問題,所以也藉此文試圖講得更清楚點。 其實陰謀論不是我的重點, 只是覺得這個政策的議題應該被提出來討論。 以下敬復。 (因我原文很長,會稍微精簡刪除) ※ 引述《KarlMarx (Heinrich)》之銘言: : ※ 引述《raintll (rain)》之銘言: : : 各位好,我是鍵盤建築師, : 你好,我是測量員,有讀過土地法規。 : : 這裡的疑點有兩個: : : 1.火災剛結束時三大公會已經進場勘查過, : : 當時的新聞稿說「城中城大樓無立即傾倒危險」。 : : https://is.gd/XoMIm2 : : 現在要推翻之前的結論,很難不聯想其中是否有專業以外的考量。 : 「城中城大樓無立即傾倒危險」 : 「城中城達危樓標準」 : 以一個正常人的中文邏輯來說兩者並不相斥,達危樓標準不代表 : 會立即傾倒,你都說了你是建築師,應該知道箇中緣由吧? : 還是你真的是「鍵盤」建築師? 其實我不知道為什麼您火氣那麼大,是我哪裡曾經得罪您嗎? 依據這篇11/11的新聞 https://is.gd/Rm3Sue 市長親口說「城中城有立即的危險」 另外內文也說 「經...三大公會聯合鑑定結果,建築物經火害後, 已明顯影響結構物原有安全性...研判建築結構安全嚴重不足, 耐震能力不符現行耐震規範...基於公共安全,建議予以拆除」 對照前一篇10/14的新聞 「三大公會...認為城中城大樓尚無立即傾倒的危險。」 當然,災後初勘和經過一段時間仔細勘查, 是有可能得出不一樣的結論。 我只是想說,三大公會不應該第一時間急著發布消息, 應該災後清理完仔細調查再發布精確的結論比較好。 所以11/11的新聞稿 「工務局將依鑑定結果,按建築法第81條及82條規定,公告強制拆除。」 一般來講,這樣的結論,如果沒有獲得市府的支持,是發不出來的, 因為市府要承擔強制拆除的責任。 這就是我前文「專業以外的考量」的意思。 正因為我是鍵盤建築師,所以更清楚箇中情形。 同時,工務局引用建築法81條, 更確立強制拆除和區段徵收是兩個分野。 我們先來看看建築法81條內文: 「...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 應...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 回到您的質疑。 事實上無立即傾倒風險是可以修繕的, 在10/14的新聞中也提到工務局要求依建築法修繕; 到了11/11,變成認定為危樓,並且"建議拆除"。 這其中的轉圜,確立了城中城和市府的下一步; 城中城再無修繕的可能性,依建築法81條"應"予以停用拆除。 我就是知道箇中緣由才覺得此事並不單純, 不知道為什麼讓您對我充滿敵意? : : 到目前為止,我仍舊支持強制拆除,撇除結構上的危險, : 你支持拆除,那前面在跳針什麼? 請問我跳針什麼? 我只是希望把整個政策過程釐清。 : 還有,土地法規可以多讀一點,補償金來源於平均地權基金,也就 : 是區段徵收之後市府所得盈餘支應。 可能我土地法規讀得沒有您多,所以我認真去讀了一下, 發現平均地權基金來源不是只有區段徵收市府所得盈餘, 還有市府編列預算和其他各種土地盈餘收入。 不過我不知道您回這點是為什麼, 是覺得這些盈餘不屬於人民嗎? : : 城中城建物有根本上「使用行為」的危險,而且無法改善。 : : 接下來,房子拆完了、房屋產權沒有了,可是土地產權仍舊存在。 : : 土地產權的處理跟房屋就完全是兩件事了,不宜併在一起談。 : : 說真的市府把兩件事併在一起談,我覺得居心叵測。 : 說真的兩件事一起談,才能更好的解決問題,不管要不要做區段 : 徵收。 : 危樓拆除,建物所有權人什麼都沒有,只剩還沒到期的地上權, : 等待都更重建遙遙無期,拆完之後能領到什麼? : 土地所有權人還可以賣地,但火災多人罹難影響地價,別人想壓 : 價,地主肯接受嗎? 這就是我說的建築法81條的爭議之處, 很高興您也體認到這點。 不過前面提到市府已決定承擔責任動用建築法81條。 地上物拆除完畢後, 地上物的產權已不存在,剩下地上權和土地產權。 : : 市府說「提出『公益性跨區區段徵收』方案, : : 將城中城街廓改建為公園,視為鹽埕舊城區新生的起點」。 : : 姑且先不討論這個區域是不是真的需要一個公園, : : 今天是城中城燒了才想到「欸,這邊好像缺一個公園」嗎? : : 如果不是的話,為什麼多年來沒有在都市計畫檢討劃定公園? : 你如果熟讀歷史和了解高雄市都市計劃的話,就該知道鹽埕區是 : 自日治時代以來高雄是成長最迅速的地區。 : 1936年日本總督府就發布了都市計畫,鹽埕區的綠地多分布在愛 : 河沿岸,現今的住宅街區中並沒有預留公園綠地。戰後在民國44 : 年發布的都市計畫更是沿用日治時代,後來甚至將公園綠地改為 : 商業區(如二二八和平公園),等到下一次檢討已經是民國71年 : 了,那時候北鹽埕早已是聚落林立,要強行劃設公園預定地實有 : 難處。 所以您的意思是城中城燒了剛好劃設公園是嗎? : : 這裡明明就是一塊「商四」的土地,沒有都市計畫變更就先講, : 你如果有讀過土地相關法規,就應該知道區段徵收計畫可以提出 : 並送中央通過之後,才會送到該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再送 :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 : 是不是先射箭再畫靶? : 可惜你沒讀過土地相關法規,也不熟相關事務,自然以為這是先 : 射箭再畫靶。 嗯嗯,所以報了嗎?送中央通過了嗎? 您非常熟相關事務,那可以說說看目前的行程流程到哪裡了嗎? 這邊我就不貼法條內文(字太多), 請您自己去看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可以的話噓文告訴我目前在哪個階段?依據法條為何? 我會非常感謝! : : 商四土地是有開發價值的,之前卡在房子難以推動重建, : : 現在房子被強制拆掉了,按理說地主們應該摩拳擦掌準備啟動。 : : 如果是站在都市更新的立場,為何還需要啟動區段徵收? : 因為都市更新卡再有話語權的人多,人多嘴雜就難辦事,自辦都 : 更是最麻煩的事,不只土地所有權人摩拳擦掌,建物所有權人也 : 在想怎樣取回屬於自己的利益。 我偷偷跟您說,其實還可以公辦都更, 80%人數和面積同意就可以了。 : : 再者,如果這裡真的缺公園, : : 旁邊那塊史博館、國際會議中心的機關用地,市府大可拿來整建; :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於民國93年公告為古蹟,你想要拆古蹟當公 : 園?我沒理解錯吧? : 還是你要拆高雄市音樂館?高雄市電影館?沒在開玩笑吧? 您理解錯了。 原文太簡要是我的責任,這邊我的確需要解釋一下。 我的原文是說「整建」。 這些區域原本建蔽率就偏低,空地較多,但目前多屬硬鋪面。 我的意思是如果真的需要公園設施, 其實可以適度整理這些硬鋪面的空地, 提供更多綠地或遮蔭設施,以滿足日常休閒的需要。 請問這樣有比較清楚了嗎? : : 再不滿足,整個大溝頂區段徵收的公益性和效益可能都高得多。 : : 「為什麼要去區段徵收一塊商四的土地拿來蓋公園?」 : : 講到這裡,就談到公益性。 : : 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 : :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 : : 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得為區段徵收。」 : : 所以蓋公園是為了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需要嗎? : : 還是為了「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 : : 所以市府今天可以任意指定一塊地, : : 基於某種市府認定的原因就區段徵收人民的財產? : 跟前面呼應一下,你都會查土地徵收條例,也看到第四條第一項 : 了,難道沒看到第二項法條寫什麼? 我幫您貼法條上來: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 首先,我質疑的是第1項的要件不符, 還沒輪到第2項上場,請在旁邊等一下。 : : 還記得大埔張藥房嗎? : : 當時劉政鴻舉的旗子還更大呢! : : 人家可是打著科學園區的名號,而且都市計畫和開發計畫都通過了唷 : : 城中城原址蓋公園的公益性,我實在是看不出來。 : 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阿,原本的土地做為公園,七賢國中舊址興 : 建社宅為原住戶入住,建物所有權人可領取補償金,原地主可以 : 在此區段徵收案中獲得分配抵價地。 您這段話完全就是我質疑的點啊XD 興建社宅給原住戶入住...這我沒意見,本來社宅就是這樣用。 建物所有權人領取補償金...哪裡來的?法源? 原地主獲得分配抵價地...區段徵收的必要性? 底下重複的部分我就刪除了,沒辦法回應也太佔版面XD : : 憑什麼拿納稅人的去錢圖利特定人士? : : 對,我就是懷疑有圖利之嫌。 : 要講圖利,開條馬路就是圖利,蓋個公園就是圖利,整治愛河也 : 是圖利,你眼裡種個樹也是圖利,不如解散政府,大家無政府狀 : 態也不用整天提心吊膽懷疑政府圖利東圖利西。 這邊我也詳細說明一下,因為質疑的不只您一位。 我先澄清一下圖利和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不一樣。 我拿台積電來當例子,也許不是很合適, 但希望可以稍微表達一些我的想法。 市府現在為了台積電進駐五輕,挹注各種行政資源。 這是不是圖利台積電?個人認為是的。 但是這個圖利,背後是為了促進整個高雄市產業轉型, 所以可以合理解釋市府挹注的行政資源其實是圖利整個高雄市民。 這樣的圖利可不可以接受?當然可以。 可否解釋一下挹注資源區段徵收城中城改成公園, 為高雄市帶來了什麼效益? 後文就不回了,會像吵架一樣。 質疑我的頭銜的,不好意思,我的確不該寫出頭銜, 如果這個頭銜影響對內文的判斷,是我的錯。 不提大溝頂,那就請單純論述城中城公園的公益性和必要性; 我覺得沒有,您覺得有, 那就聚焦在這裡論述,應該簡單一點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29.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aohsiung/M.1636789207.A.303.html ※ 編輯: raintll (122.121.29.32 臺灣), 11/13/2021 15:42:13 ※ 編輯: raintll (122.121.29.32 臺灣), 11/13/2021 15:44:58

11/13 15:55, 2年前 , 1F
先補血
11/13 15:55, 1F

11/13 15:56, 2年前 , 2F
一切都是看顏色說話,真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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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16:04, 2年前 , 3F
看完只覺得就只想到錢,啥盈餘屬人民、屋主補償金
11/13 16:04, 3F

11/13 16:04, 2年前 , 4F
哪裡來、地主抵價地、徵收、圖利、效益,都是從$出
11/13 16:04, 4F

11/13 16:04, 2年前 , 5F
發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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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認。 就是因為公費出錢,所以更應該檢討其必要性。 當然必要性誰來認定,也不是我說了算。

11/13 16:16, 2年前 , 6F
同意..
11/13 16:16, 6F

11/13 16:24, 2年前 , 7F
兩邊各自有照料到的論述
11/13 16:24, 7F

11/13 16:24, 2年前 , 8F
沒什麼好攻訐的吧
11/13 16:24, 8F
因為前一篇針對性太強, 而且很多人覺得我被打臉,所以有點氣不過。 明明我就有讀土地法規呀XD

11/13 16:32, 2年前 , 9F
區徵程序仍是要送中央由土地徵收小組審查公益性和
11/13 16:32, 9F

11/13 16:32, 2年前 , 10F
必要性 中央會不會挺 各位自己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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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16:33, 2年前 , 11F
改建社宅還不錯,也有其公益性。至於公園或類似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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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16:33, 2年前 , 12F
,附近真的不算少了
11/13 16:33, 12F

11/13 16:40, 2年前 , 13F
11/13 16:40, 13F

11/13 16:59, 2年前 , 14F
請問危樓拆除後剩土地,還存在徵收土地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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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16:59, 2年前 , 15F
公益性嗎?房屋拆除是因為鑑定危樓,地上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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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16:59, 2年前 , 16F
不是地主、屋主的民事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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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疑問就是我的疑問,所以您應該不是問我。 關於城中城產權,有興趣可以參考一下這篇新聞 https://is.gd/g320WQ 地上物產權複雜,其地上權是否真實存在,拆除後是否還存在, 其實都是問號,我沒有相關文件無法論證。 但是拆除後產權會相對簡單是事實, 所以自救會才會希望市府先協助拆除。 誠如您所說,民事問題要由公權力公基金介入、區段徵收, 真的需要好好說明其必要性和公益性, 不是簡單一句蓋公園就可以帶過。 感謝各位看倌,回應到此為止, 如果真的對我講的東西想了解可以站內信討論。 ※ 編輯: raintll (122.121.29.32 臺灣), 11/13/2021 17:25:31

11/13 18:31, 2年前 , 17F
認同你的說法,幫補血
11/13 18:31, 17F

11/13 18:33, 2年前 , 18F
希望大家都能盡量理性的看待各種意見
11/13 18:33, 18F

11/13 18:35, 2年前 , 19F
也有有所論述的人
11/13 18:35, 19F

11/13 18:39, 2年前 , 20F
總統出來喬有機會整合嗎?
11/13 18:39, 20F

11/13 19:06, 2年前 , 21F
我覺得你們都非常專業,基本上你們的討論的細節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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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19:06, 2年前 , 22F
範圍已經完全超出一般市民會具備的常識。建議幾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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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19:06, 2年前 , 23F
約出去聊聊,能避免很多誤會與回文時間上的誤差。
11/13 19:06, 23F

11/13 19:47, 2年前 , 24F
認同你的說法,這件事應該聚焦討論,用嘲諷或攻擊字
11/13 19:47, 24F

11/13 19:47, 2年前 , 25F
眼來回復只會讓人覺得是刻意帶風向,反而失焦。
11/13 19:47, 25F

11/13 20:12, 2年前 , 26F
11/13 20:12, 26F

11/13 20:42, 2年前 , 27F
推樓上幾位 就是想再聽你們辯證
11/13 20:42, 27F

11/13 22:14, 2年前 , 28F
沒有特別專業的無法理解的+1
11/13 22:14, 28F

11/13 22:18, 2年前 , 29F
11/13 22:18, 29F

11/13 22:34, 2年前 , 30F
推 你的比較有道理
11/13 22:34, 30F

11/13 22:38, 2年前 , 31F
民法841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
11/13 22:38, 31F

11/13 22:38, 2年前 , 32F
滅。
11/13 22:38, 32F

11/13 23:23, 2年前 , 33F
樓上都講出精髓了,我也懶得回。
11/13 23:23, 33F

11/13 23:31, 2年前 , 34F
呵呵, 回不了必要性在那嗎?
11/13 23:31, 34F

11/13 23:42, 2年前 , 35F
你覺得沒必要就沒必要囉,這個比較主觀啦,有的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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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23:42, 2年前 , 36F
喜歡公園,有的人喜歡公園,看法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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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00:16, 2年前 , 37F
呃,當初這棟有地上權的問題嗎?不都是產權問題?地
11/14 00:16, 37F

11/14 00:16, 2年前 , 38F
上權是要登記才有效力欸,要不然就是無主土地佔有
11/14 00:16, 38F

11/14 00:16, 2年前 , 39F
時效登記變地上權,怎麼會衍生出地上權了?
11/14 00:16, 39F

11/14 00:33, 2年前 , 40F
說得好,市長說了算,沒什麼好質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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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01:34, 2年前 , 41F
認同你的說法,大家理性討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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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01:59, 2年前 , 42F
推~覺得強徵蓋公園沒有必要性。政府要侵犯人民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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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01:59, 2年前 , 43F
產權,應該要有其必要性吧,而不是隨便說公共利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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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01:59, 2年前 , 44F
行,如果這樣就可以,之前張藥房大家是在吵心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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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01:59, 2年前 , 45F
!私人土地就給地主自己處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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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03:58, 2年前 , 46F
11/14 03:58, 46F

11/14 03:59, 2年前 , 47F
推這篇
11/14 03:59, 47F

11/14 06:40, 2年前 , 48F
推 這種大事件更應該好好與人民溝通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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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08:15, 2年前 , 49F
不該徵收而徵收,涉及圖利與侵害私人財產2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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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09:18, 2年前 , 50F
推氣度
11/14 09:18, 50F

11/14 10:16, 2年前 , 51F
覺得這個政策的確需要好好討論,不要一下子就變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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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0:16, 2年前 , 52F
極化
11/14 10:16, 52F

11/14 13:23, 2年前 , 53F
相信你只是遇到極端中立份子了
11/14 13:23, 53F

11/14 13:23, 2年前 , 54F
#理性討論
11/14 13:23, 54F

11/14 13:30, 2年前 , 55F
推 先溝通 何況前有工務局管理不善,及住戶反映惡
11/14 13:30, 55F

11/14 13:30, 2年前 , 56F
鄰處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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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5:03, 2年前 , 57F
用心給推,上篇回文不知在兇什麼
11/14 15:03, 57F

11/14 20:00, 2年前 , 58F
無立即傾倒危險跟耐震能力不足 是可以並存的阿~
11/14 20:00, 58F

11/14 20:04, 2年前 , 59F
公會這樣講也還好吧@@ 不懂一直抓著這點是為何?
11/14 20:04, 59F

11/15 00:07, 2年前 , 60F
推理性回文 嗆來嗆去沒必要
11/15 00:07, 60F

11/15 10:37, 2年前 , 61F
推這篇
11/15 10:37, 61F

11/15 10:46, 2年前 , 62F
市長說有危險就是有危險囉
11/15 10:46, 62F

11/15 11:34, 2年前 , 63F
看不懂「地上物拆除完畢後,
11/15 11:34, 63F

11/15 11:34, 2年前 , 64F
地上物的產權已不存在,剩下地上權和土地產權。」在
11/15 11:34, 64F

11/15 11:34, 2年前 , 65F
講什麼,依據是什麼?地上物拆掉後,地上物不見了,
11/15 11:34, 65F

11/15 11:34, 2年前 , 66F
但權利還在(民841),產權不存在又是什麼?能否精
11/15 11:34, 66F

11/15 11:34, 2年前 , 67F
準使用法律用語,否則看不懂…
11/15 11:34, 67F
關於最後這點,我覺得我的用語已經盡量精準了, 不過還是要解釋一下,就當法律科普吧。 有實際從事土地相關工作的人, 大概比較容易理解各名詞之間的差異。 不過我不是法律人,所以解釋上不是很精準的話請不吝指教。 這邊提到民法841,就要先看民法832地上權的定義: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 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實務上各種用語的情形如下: (以下的法源依據皆為民法,不過民法規定非常複雜,按下不表) 土地產權人:擁有土地權狀或權利的人。 簡單說就是地主,通常擁有土地的全部權利。 地上物產權人:擁有地上建築物權狀或權利的人。 簡單說就是俗稱的屋主,房子的所有人,通常擁有房屋的全部權利。 地上權人:為了蓋房子跟地主租地或借地的人, 通常會取得土地的部分權利。 如果有設定及登記,會在土地謄本上顯示其權利人及年限。 地上權人不一定是地上物產權人。 比方說,A跟地主B租地蓋房子,蓋好之後房產登記給C。 此時A為地上權人、B為土地產權人、C為地上物產權人。 回到我寫的狀況。 建築法81條強制拆除並無補償機制, 究其原因應是認為房屋危傾是屋主責任。 強制拆除後,房屋已不存在, 所以地上物產權連帶消失(房子都沒了當然就沒產權)。 此時C的權利完全滅失(這就是建築法81條可怕的原因)。 但是地上權(租約或借約)仍在,A仍可主張地上權, 在B的土地上蓋新房子,B不得拒絕。 (這就是所謂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滅失而消滅) 所以後續在談興建房屋時,A和B會有話語權,C則沒有。 題外話,近年來比較常看到「地上權住宅」, 就是建商向地主租地、設定地上權之後蓋房子來賣。 設定地上權通常會有個期限,例如50年, 年限過後必須無條件拆除房屋將土地返還所有權人。 因為地上權的硬限制, 昨天公布的特貿三就是原本採用地上權標不出去, 改採公辦都更權利變換的方式,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 編輯: raintll (122.121.31.163 臺灣), 11/15/2021 14: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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