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綠轟海運協議 落入中國國內運輸框架

看板KMT作者 ( )時間15年前 (2009/01/02 08:52),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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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交通部的網站 有個新聞稿 http://www.motc.gov.tw/mocwebGIP/wSite/ct?xItem=13624&ctNode=145&mp=1 交 通 部 新 聞 稿 有關砂石業者抗議大陸方面封殺台灣業者之權宜船載運兩岸貨物事宜說明 97.12.28 一、「海峽兩岸海運協議」於97年11月4日簽署,並於12月14日生效,參與直航之 業者與船舶均應依照兩岸根據協議精神所擬定之相關規定,我方「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大陸方面之「關於臺灣海峽兩岸間海上直航實 施事項公告」及「台灣海峽兩岸直航船舶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申請直航許可。 二、截至97年12月25日止,我方核准我國砂石業者船舶計有6艘,分別為大邦、大 聖、大嘉、尊元、國昌(國輪)及國砂。至已許可之大陸船舶計有金海缘、興華、 立華、建華、龍天客及新運盛等6艘權宜輪。大陸方面許可之砂石運輸船舶名單共 11艘,其中大陸業者8艘權宜輪、香港業者2艘、我方業者1艘(國昌)。 三、對於符合兩岸直航規定及資格之業者與船舶,交通部對於其權益均予以保障, 倘受大陸方面之歧視性或不公平性之對待,本部將會透過管道要求大陸方面正視並 加以解決。我方仍將堅持「平等互惠」之原則,對於直航業務所遭遇之問題透過協 商化解爭議。 ----- 再查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 一、經營資格 雙方同意兩岸資本並在兩岸登記的船舶,經許可得從事兩岸間客貨直接運輸。 二、直航港口 雙方同意依市場需求等因素,相互開放主要對外開放港口。 三、船舶識別 雙方同意兩岸登記船舶自進入對方港口至出港期間,船舶懸掛公司旗,船艉及主 桅暫不掛旗 ... 附件 海峽兩岸直航船舶、港口安排 依據本協議第一條、第二條,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兩岸資本並在香港登記的船舶比照直航船舶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在 進出兩岸港口期間,其船舶識別方式比照「台港海運商談紀要」有關香港船舶的規定。 二、目前已經從事境外航運中心(兩岸試點直航)運輸、兩岸三地貨櫃(集裝箱)班輪 運輸、砂石運輸的兩岸資本權宜船,經特別許可,可按照本協議有關船舶識別等規定, 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 -------------- 再來查 我國訂定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九七0 0八五0六五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十四條 第三條  依本辦法經許可得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海上客貨  直接運輸之船舶,以下列為限:  一、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資本,並在兩岸登記之船舶。  二、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資本,並在香港登記之船舶。  三、本辦法施行前,已從事境外航運中心運輸、兩岸三    地貨櫃班輪運輸或砂石運輸業務之臺灣地區或大陸    地區船舶運送業營運之外國船舶。  前項第三款以外之外國船舶經當地航政機關核轉交通部  許可者,得航行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 ----- 再查 大陸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公告 2008年第38號 關于臺灣海峽兩岸間海上直航實施事項的公告 根據《海峽兩岸海運協議》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將海峽 兩岸海上客貨直接運輸的實施事項公告如下:   一、管理模式   兩岸間航運業務實行特殊管理,交通運輸部對經營兩岸間航運業務的航運公 司和營運船舶實施行政許可。   二、航運公司   在兩岸注冊的兩岸資本且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航運公司,經許可後,方可從 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業務。   三、營運船舶   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業務,須使用兩岸資本並在兩岸登記的船舶。直航 船舶在進出直航港口期間,應符合《海峽兩岸海運協議》關于船舶識別的約定。 ......   八、許可證書   獲準許可的航運公司及其船舶,由交通運輸部分別核發新的《臺灣海峽兩岸間 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並使用“臺灣海峽兩岸間水 路運輸審批專用章”。   班輪航線挂港、營運船舶發生變更的,航運公司應提前10日申請換發《臺灣海 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   原《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自 200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獲準許可的航運公司及其船舶名單將在交通運輸部網站公布。   九、特別事項 .....   (二)兩岸資本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登記的船舶,經許可,可參與兩岸間海上 直接運輸,在進出兩岸直航港口期間,其船舶識別方式應符合《海峽兩岸海運協議》 附件第一項的規定。   (三)本公告發布前經許可已經從事兩岸試點直航運輸、兩岸三地集裝箱班輪 運輸、砂石運輸的兩岸資本的方便旗船,航運公司應向交通運輸部申請特別許可並 換發《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後,方 可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   (四)本公告發布前經許可已經取得兩岸間不定期船舶運輸經營資格的航運公 司,符合直航條件的,應向交通運輸部申請並換發《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 證》和《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後,方可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不符合 直航條件的,經交通運輸部特別許可,可臨時從事兩岸間海上運輸,保持原有航行 模式不變。   (五)未經特別許可,外國航運公司及外國籍船舶不得從事兩岸間航運業務。 經個案特別許可,臨時經營兩岸間單航次貿易貨物運輸的外國航運公司及外國籍船 舶,保持原有航行模式不變。   (六)福建沿海地區與金門、馬祖、澎湖間海上直航,仍依照《福建沿海地區 與金門、馬祖、澎湖間海上直接通航運輸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   十一、互設機構   兩岸航運公司可在對方設立辦事機構及經營性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臺灣航運公司申請在大陸設立經營性機構,按照《關于促進臺灣海峽兩岸海上 直航政策措施及實施事項的公告》(交通部2007年第22號公告)規定辦理。 ..... --------------------- 台灣海峽兩岸直航船舶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海船舶[2008]597號 ..... 第八條 直航船舶進出兩岸對方港口期間只懸挂公司旗。 第九條 直航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應遵守當地的有關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規定 ..... --------------------- 條文內並無規定砂石船的船齡 但是兩岸直航後 依相關協議 是不能行駛權宜輪 需兩岸登記船隻 方得行駛 也就是說砂石船船齡各自回到我國與大陸的原有規定 過去鑽漏洞 用權宜輪方式無法規範的問題 就回到我國船舶法令相關規定 以前就這樣定的法 通通跑去登記權宜輪避稅 也沒人吵不合理 現在拿不到資格 就說不保障 個人一直很想看那進口砂石協會的船是不符合哪些法規 是怎麼被拒絕拿不到資格文件 可惜就只看到一直揮 沒看到談法的問題 現在應走法理情 從法來看這件事情的起始 再講道理說 這些規定合不合理 可是現在一開始就再情理法 直接揮啥不公平 訴諸國人感情 再講似是而非的道理 啥大陸造假船給他過之類的 該談的法在哪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24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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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船不是因船齡問題被打回票?
01/02 10:29,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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