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教] 無招好還是有招好

看板JinYong作者 (水鬼)時間14年前 (2010/01/10 21:27), 編輯推噓3(3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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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00L (愚者)》之銘言: : ※ 引述《Qnem (水鬼)》之銘言: : : 師父、師娘沒給他多少錢零花 : : 這句話難道不是師父沒給他多少錢零花 : :        師娘沒給他多少錢零花 : : 今天獨孤求敗復生  遇到能讓他發揮的對手 : :   風清揚親臨   遇到能讓他發揮的對手 : : 這樣有錯嗎? : 袁承志摧破堅陣,精神陡長,此時勝券在握,著著進逼, : 左手使的是華山派的伏虎掌法,右手玉簪使得卻是《金蛇秘笈》中的金蛇錐法。 : 這身法便是神劍仙猿穆人清親臨,金蛇郎君夏雪宜復生,也只識得一半, : 溫氏五老如何懂得? : 這身法,是說「袁承志此時的身法」,還是指「另外讓兩老識得一半的身法」? : 照您的解讀邏輯,會變成「後者」! : 您說,這扯不扯? : 您認為「這身法」前面有「句點」,與前句無關!!!??? : 您認為指「另外讓兩老識得一半的身法」的文法可以通!!!??? 原文是 這身法便是神劍仙猿穆人清親臨,金蛇郎君夏雪宜復生,也只識得一半, 還是 這身法便是神劍仙猿穆人清親臨、金蛇郎君夏雪宜復生,也只識得一半, 我沒有原文書 : : 原句如果是 : : 復生的獨孤求敗、風清揚親臨 : : 形容詞  名詞  名詞 : : 才能對等的共用 "親臨" 這兩個字啊 : : 今天風清揚只要親臨 能遇到這樣的對手,自當歡喜不盡 : : (讓風清揚發揮的對手) : : 若獨孤復生 能遇到這樣的對手,自當歡喜不盡 : : (讓獨孤發揮的對手) : 照您的說法,這才顯得作者莫名其妙。 : 若針對的是「另外某個能激發的對手」,作者幹嘛寫復生、親臨? : 照您說,作者的意思變成: : 獨孤能遇到這樣(能激發自身的對手──不特定人物), : 風清揚能遇到這樣(能激發自身的對手──不特定人物), : 他們會因為「各自」碰到能激發自身「這樣」的對手,而歡喜不盡。 : 看出您邏輯的矛盾處沒有? : 獨孤要碰這樣的對手,幹嘛要復生? : 若作者是要表述這種「不特定人物」,幹嘛要獨孤復生? : 他可以早生去天龍找啊! : 風老要碰這樣的對手,幹嘛要親臨? : 若作者是要表述這種「不特定人物」,幹嘛要風老親臨? : 親臨現場怎會是針對不特定人物的講法? 獨孤死掉了 他不復生怎麼打架? 風老親臨時 遇到的不特定人物 當然包括了任我行 今天又不是復生的獨孤親臨 而是獨孤如果復生 能遇到這樣的對手 獨孤親臨這場打鬥了嗎? : : 今天任我行 : : 可以在風清揚親臨時讓風清揚發揮 : : 同時若有其他的對手 : ^^^^^^^^^^ : : 也能讓風清揚發揮 : : 併起來讓風清揚歡喜不盡 : : 獨孤能遇到讓他發揮的對手 : : 自當歡喜不盡 : 若是要表達這「其他有程度的對手」,幹嘛要復生、親臨? : 一言以蔽之,作者講復生、親臨,就是針對「此時現地」,就是指任我行嘛! 神劍仙猿穆人清親臨,也只識得一半 金蛇郎君夏雪宜復生,也只識得一半 他們識得的一半不也不一樣? 識得(身法)的一半(分別是金蛇和華山的招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2.72.85 ※ 編輯: Qnem 來自: 125.232.72.85 (01/10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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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得「甚麼」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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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1:39, , 2F
是「另外只識得一半的身法」?還是「前一句中袁承志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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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1:40, , 3F
身法的一半難道都是指華山的部分 或是金蛇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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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1:41, , 4F
歡喜不盡的展現,也不會是兩人一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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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是 也只識得一半 是一半的身法 還是身法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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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兩人「都是」歡喜不盡,管他如何的歡喜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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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兩人「都是」識得一半,管他是識得哪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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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煩請您不要轉移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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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1:42, , 9F
如果是歡喜不盡 就沒說明獨孤求敗會被激發的淋漓盡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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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指袁承志的身法?還是其他的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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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得(袁承志身法)的一半(分別是金蛇和華山的招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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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身法,「這」人物!一樣的類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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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求敗遇到這樣的對手歡喜不盡是指任我行 哪來淋漓盡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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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行?但先別扯開嘛,我們一步一步來論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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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既然您都認為「這身法」是「前一句中」袁承志的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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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會說淋漓盡致 是針對F大所解的原文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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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你又說這之中沒有淋漓盡致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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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同理「這對手」,就一樣是「前一句中」激發九劍的任我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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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種解法都沒有明確說明獨孤對等於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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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主張『討論時不要轉移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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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這樣的"對手 和"這對手" 語意上我認為可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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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1:49, , 22F
您必須從前後文「證明」這其中的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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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事先有結論,再去拗說這裡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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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1:50, , 24F
前文講「這樣的對手」就是「能激發九劍這武功的對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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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1:50, , 25F
怎麼證明這樣的對手 不是如同令狐沖之於任我行差距般的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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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1:51, , 26F
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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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1:51, , 27F
我是否舉例說明了,兩句「關連性」並非您主張的「。」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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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1:52, , 28F
能"像任我行激發令狐沖般"激發九劍(這樣的)的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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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啦,作者都講「復生、親臨」了,就是講「此時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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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1:52, , 30F
關於句號我忘記收回 我在之前有注意到主詞有變換為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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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1:53, , 31F
另外這語意上還是無法證明任我行讓求敗發揮的淋漓盡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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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1:53, , 32F
那是我最初要請教如何證明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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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結論,然後呢?這裡錯,收回這裡,但堅持由原錯點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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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歡喜不盡會等於被激發的淋漓盡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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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1:54, , 35F
這樣不是挺不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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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來就做了兩種假設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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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1:55, , 37F
哪裡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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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1:55, , 38F
那您也承認歡喜不盡是指任我行了麼?一步一步來討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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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1:56, , 39F
先假設如果是 因為我不認為另一種解法完全說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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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312 則推文
01/11 01:22, , 352F
到底是任我行當名詞還是「九劍這門武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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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1:23, , 353F
九劍這門武功有個特性,就是要靠對手激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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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1:23, , 354F
你今天做了兩種名詞假設 你要哪一個? 憑什麼要我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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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眼前的這個人,就是有能力激發九劍這門功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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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1:24, , 356F
那你贊成「九劍這門武功要對手激發」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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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如此,另外兩個會九劍的前輩,若在現場對付這種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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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1:24, , 358F
上面怎麼不可能作主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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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感到非常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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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1:25, , 360F
會高興 有被激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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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1:25, , 361F
只要是使九劍,就會被激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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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1:26, , 362F
被激發只是一種可能(1-1) 哪個可能對還不是要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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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是說任我行是能激發「九劍這門武功」的好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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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他可能卻完全不接受?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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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 但能激發獨孤求敗所用的九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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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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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那種說法太扯了!扯甚麼其他不特定對象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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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人怎麼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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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1:27, , 369F
我可是清清楚楚舉例說明了,對象就是前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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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扯不特定對象 是說任我行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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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1:28, , 371F
只說求敗歡喜不盡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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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1:28, , 372F
那問您怎麼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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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1:28, , 373F
一樣一樣來,那您是否承認「不特定對象」是錯誤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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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1:28, , 374F
任我行只能讓求敗歡喜 但不能激發 我在1-2有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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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1:29, , 375F
先承認「不特定對象」是錯誤的說法!請別顧左右而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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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1:29, , 376F
不特定對象是2-1的說法 我跟你提1-2你怎麼一直扯開話題?
01/11 01:29, 376F

01/11 01:30, , 377F
要合理解釋2的說法 不特定對象正確 要合理解釋1的說法 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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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1:30, , 378F
Qnem:我沒扯不特定對象 是說任我行能嗎?
01/11 01:30, 378F

01/11 01:30, , 379F
因為上一行,所以我一件一件來。先要您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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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1:31, , 380F
我表示好幾次了 "某種情況"不特定對像用法正確
01/11 01:31, 380F

01/11 01:31, , 381F
要您承認,就是杜絕您扯開話題。
01/11 01:31, 381F

01/11 01:31, , 382F
我假設了兩種情況 都能解釋的通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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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1:31, , 383F
我舉例質疑您「不特定對象」的臆測(您說有那種可能)。
01/11 01:31, 383F

01/11 01:32, , 384F
我現在就要您先承認那一種是錯謬的推論。
01/11 01:32, 384F

01/11 01:32, , 385F
您承認之後,我皆下來就跟您討論任我行的說法。
01/11 01:32, 385F

01/11 01:33, , 386F
這叫做一步步來,您想跳開才叫扯開話題。
01/11 01:33, 386F

01/11 01:34, , 387F
謬誤與否作者知道 你拿我第一個假設攻擊我第二個假設不是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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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1:34, , 388F
我就是純粹攻擊您「另外不特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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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1:34, , 389F
我都表明分別獨立的推論 你硬要混在一起?
01/11 01:34, 389F

01/11 01:34, , 390F
我以舉反例推翻的模式論證。
01/11 01:34, 390F

01/11 01:35, , 391F
我引證穆人清、夏雪宜的例子,說明「另外不特定對象」很荒謬
01/11 01:35, 39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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