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版上的主流客觀嗎?_?

看板Insurance作者 (大山頂)時間10年前 (2014/04/27 23:59), 編輯推噓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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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reamliar (夢)》之銘言: : → hank0624:保險本質填補損害,要說 哪些族群適合定期日額? 04/26 12:49 : → hank0624:還不如說 哪些狀況(病況) 適合定期日額? 04/26 12:49 : → hank0624:之前不是有人PO文 住院沒花多少錢,依照醫囑 必須治療 04/26 12:50 : → hank0624:反而住院日額賠得比醫療實支多 04/26 12:50 : → hank0624:當然這是 少部份 04/26 12:50 : → hank0624:重申 填補損害(包含中間性保險),才是本質 04/26 12:51 : → hank0624:至於具有抽象損失性質的 日額住院給付 死亡給付 04/26 12:51 : → hank0624:因非具有濃厚財產性質,無法以金錢衡量 04/26 12:52 : → hank0624:才約定金額 04/26 12:53 : → hank0624:但此金額乃抽象性彌補,健康前 健康後之差異性 (因人 04/26 12:54 : → hank0624:而異) 04/26 12:54 : → hank0624:而不是現在業務員所說的 彌補薪資減少 04/26 12:55 : → hank0624:有些人認為抽象性的住院日額,自認為差異性大 04/26 12:56 : 推 dreamliar:那 實支實付 在學理上的說法是? 求教hank0624大~好奇寶 04/26 13:50 : → hank0624:實支實付 填補損害 04/26 14:00 : 保險本質若僅「填補損害」才屬之,那麼醫療實支實付型就該完全適用複保險規定為妥。 : 「損害填補」有個很重要的原則必須遵守:不當得利禁止原則/利得禁止原則。 : 保險法§38已經明文複保險的處理方式:比例分擔主義。 : 換句話說,依照法律和法理運作,版上流行的雙實支、三實支規劃方式,最多僅能填補 : 客戶實質醫療費用支出部分,不該有超過實際支出的錢可以獲得理賠。 : 學理上,也大都支持醫療實支實付有複保險的適用。 亂入一下 大法官釋字第576號 對保險業之衝擊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FM/093/FM-C-093-072.htm 節錄文章 93年4月23日大法官解釋第576號,確認「人身保險」契約與填補財產上具體損害之「財產保險 」契約性質上不同。大法官認為「人身保險」並無不當得利的問題,是以,不應適用保險 法中第36條及第37條複保險規定。 人身保險中,具填補抽象損害之性質者,如「人壽保險」,多為定額保險,除填補抽象損 害之外,常亦具投資、儲蓄之功能,無不當得利之問題,理論上,應無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反之,人身保險中,具填補具體損害之性質者,如「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中之醫 療費、住院費等,多為損害保險,此等保險多以一定之公式,來計算其給付之金額,具有 填補具體損害之功能,性質理應類似於財產保險之損害保險性質,有可能發生不當得利之 情形,故應有複保險規定之適用。惟大法官在本次解釋中並未對「人身保險」之類別明確 分類與分別適用,殊為遺憾。 : 只是在1997年9月19日財政部核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時,即加註「被保險人 : 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公司未拒絕承保者,公司 : 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 所以,才會有現行雙實支規劃方式的說法。 各家費率其實是各自的精算商業成本後得出,兩兩之間並不影響其費率賠算計算 實際上問題的發生是有道德風險時候, 但是這一塊應該都是有同業通報統算總保額上限當第一道防線) : 但這問題其實很好玩,主管機關違背法律保留原則(並無授權)下,自行界定學理上具填補 : 損害性質的醫療實支實付可以超脫複保險的適用,進而危害填補損害保險原則,可以因為 : 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就免除適用或正當化嗎? 嗯,我也很好奇這個函示背後是依照什麼? (有詳細說明資料嗎?可以跟你偷偷伸手站內嗎?) : 去年國華人壽的案例殷鑑不遠,這才是在討論主流意見是否客觀時,該深刻思考吧? : 我們再思考一件事情,版上都說理賠發生爭議時按照條款走。 : 行政機關的解釋函令,和法律可以修法一樣,也是可以改變見解。 : 只是法律有不溯及適用的原則,行政機關大都著眼於法安定性或信賴保護原則,但那也是 不溯及適用的原則乃在維持法安定性及社會安定性,但若是 溯及適用的狀況較為有利 時候,仍得溯及適用,是相對非絕對 國華人壽最大問題不是在賠率,是在掏空問題,應該說台灣到目前出事的公司 除了當年國光外大部份問題都在掏空(或是投資不當)等 : 人民跟行政機關間有直接關係時,才有的問題。 : 但我們想一下,行政機關的見解並不在條款裡面, : 若是哪天雙實支規劃方式,形成另外一種醫療保險資源浪費或賠太兇的原因時, : 行政機關變更見解,認為縱使同意承保仍須依保險法§38比例分擔主義處理時, : 版上最愛推的 中壽NCH裡的 第12條,會不會變成到時保險公司拒絕全額理賠的好理由? : 其他間保險公司亦同,全球XHR等等,也可以在那種情況發生時,以條款並無主管機關當 : 初見解的訂定為由拒絕理賠,發生理賠爭議時,誰會有利? : 答案目前很明顯:保險公司。 大法官應該算是終極大魔王了@@,有些公司的法務其實我覺得不錯,會去預留目前看起來 很雞肋的東西,但是有一天也許隱藏的陷阱卡是可以發動的 : 更不必說,越來越多的司法實務認為醫療實支實付屬於損害填補性質,有複保險適用。 : 學理和實務雖然常常是兩碼事,甚至互不相同,但並不表示現行理賠實務做法就絕對有利於 : 客戶!更別說,保險本質誰說只有「損害填補」? 如果把實質影響套進損失中,較好的營養食品,輔具,生活器具用品,看護費,反正就是 一切因為本次醫療事故中所衍生的費用代進去,意即會損失,但是無法完全承現在收據上 的費用,是否廣意上就能解釋成損害填補的一部份? 歡迎大家討論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04.152.5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Insurance/M.1398614390.A.24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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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新法溯及既往較為有利時,得採一定之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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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過渡條款、金錢補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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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董 我昨天去參加遊行 有在電視上看到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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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00:27, , 4F
你有d罩杯又願意在電視上露出的話,我應該就會看到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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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是有學者用神妙解釋法處理,但就看各級法院採不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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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審判的理由跟學者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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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日額也有通算保額啦XDD
04/28 01:58,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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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那種溯及是從優原則,民事法較少使用。契約若無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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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基本上也不太會有,等發生再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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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說成廣義的...那我只好...睡覺去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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