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版上的主流客觀嗎?_?
因推文有涉及「言論自由」之探討,亦有來信認為本人不當限制
他人言論自由,故簡述己見,接受公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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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http://ppt.cc/Kgfc
保險商品的討論歸類在「商業性言論」應無疑義,
故從商業性言論自由切入,合先敘明。
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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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的〈釋字第414 號〉,針對「藥事法等法規就藥物廣告應先經核准等規定違憲?
」做出合憲認定(大法官會議 1996)。雖然此案申請人釋憲的根據是政府管制侵害憲法
第十五條財產權,但解釋文指出此案也涉及言論自由,並指出藥物廣告具有「意見表達
之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理由書指出:「言論自由~~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
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尚不
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就此而論,此一解釋文認為商業言論受到我國
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但是價值低於其他言論,因此政府可以基於公共利益而加以限制
。
在定義部分,2003 年出任大法官的林子儀對商業言論早有關注,他曾為商業言論提出
如下定義:「宣傳或推廣某種商品或服務的言論,而其目的在於直接刺激該項商品與服
務的交易,以獲取商業利益」(林子儀 1987, 24)。這也屬於以內容與動機作為認定標
準。
如吳庚、蘇俊雄與城仲模三位大法官在〈釋字第414號〉的部分不同意見書指出:商業言
論無法與意識型態或教育言論等量齊觀,因為「難免有內容不實或對公眾誤導之作用,而
其他種類言論則無須顧慮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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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為符合本板公益,部分言論自由應以予限縮的的思考點:
(1)非屬保險立法本旨(保險旨在達到風險轉移之目的)時,其言論自由予以限縮
(2)屬業務員推銷「高保費、低保障」話術的部分,其言論自由予以限縮
(3)僅屬保險公司廣告性質(如新聞、文章、blog等),其言論自由予以限縮
其他可得其言論非屬「公益大於私益」情形,其言論自由予以限縮,救濟途徑依照PTT站
務規定逕行申訴,必要時於水桶之前給予陳述機會。(以「發文論述」為限,以確保其觀
點論述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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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大家推文討論保險板的「公共利益(公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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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35.168.9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Insurance/M.1398393317.A.9A0.html
※ 編輯: wangseja (122.135.168.92), 04/25/2014 10: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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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7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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