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大一刑總考前的小小幫助

看板HolySee作者 (松鼠~)時間18年前 (2008/05/02 01:26),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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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助教好像爲了回答我們的問題疲於奔命的感覺... 真過意不去^^ 但是還是有問題想問,純粹只是想把它搞懂啦... 考試就...科科(^^") 所以請助教不要急著回喔, 因為我紊亂的邏輯害助教沒辦法睡覺,我會更有罪惡感的... ※ 引述《kent2001 (雪上加霜)》之銘言: : ※ 引述《RSquirrel (松鼠~)》之銘言: : : 關於此題我也有些問題: : : 1.C的行為並未成立排他性支配領域,這樣會生成作為義務嗎? : 咦,C的行為有成立排他性支配領域呀。應該說C的作為不具備殺人的實行行為 : 性,但是基於危險前行為的創出,構成排他性支配領域(理由如前面某篇所述) : 。我們認為他在此時因此具備保證人地位,而C的作為義務也就連帶一起被刑法 : 規範所賦予。也就是說作為義務跟保證人地位是一套的,會同時一起出來的。 本題的先行行為,賦予了C保證人地位,這我可以理解。 但保證人地位成立之後,作為義務的賦予還是要經過實質標準的檢驗, 亦即客觀支配領域性。 就其客觀情勢而言,C是在三人共同居住的客廳之中噴灑樟腦油, 按理來說,防止結果發生可能的人應該是存在的啊。 如果說社會習慣會認定從事危險前行為人有防果義務, 那是否會造成講義94,所謂刑事制裁的泛道德化傾向? 且A、B對C從事的危險前行為是否有認知,而造成其不願介入? 更何況,從B敲C房門、通知消防車此點來說, 已有人在努力介入防止法益侵害的危險發生(或擴大?) 雖然這有些後見之明,以因果進程中的介入情事, 來推翻一開始認定的排他支配領域, 但其實一般來說,B的救助並非異常啊, 那在討論排他支配領域時,是否亦應考慮AB二人介入可能性的高低呢? : : 2.結論既將C論為未遂,則法益危險高漲(著手)的時點為何? : : 於該時點C作為義務所創設的因果進程還未中斷嗎? : : (例如乙介入之類的...) : C論為未遂是因為有因果截斷溯及禁止的關係,至於著手時點的判斷仍是就個案 : 具體情勢來做實質判斷。看法益是不是已經進入危殆化階段了,也就是放著它不 : 管讓它一直前進法益也就會因此被毀掉的時點,我們就說此時已經著手了。 那如果在介入情事截斷因果關係後,法益才進入危殆化階段, 就C的行為,我們還要以未遂處罰嗎? 感謝助教抽空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162

05/02 01:56, , 1F
現在有16人在看板耶 科科 大夥加油吧
05/02 01:56, 1F

05/02 02:09, , 2F
請大家早點睡覺 明天爬不起來豈不就囧了...
05/02 02:09, 2F

05/02 02:11, , 3F
那可就真的是刑窘了 助教晚安:)
05/02 02:11,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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