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大一刑總考前的小小幫助

看板HolySee作者 (松鼠~)時間16年前 (2008/05/01 01:21),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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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也妄言一下^^ ※ 引述《askrui (鬼火在夜裏迷了路。)》之銘言: : ※ 引述《kent2001 (雪上加霜)》之銘言: : : 首先必須在一開始先替C噴樟腦油的行為定性,因為C噴樟腦油的行為,在表面 : : 上雖然最後造成了丁丁的死亡,但是若從行為本身觀察,該行為本身根本不具備 : : 實行行為的類型化危險,因此也不具有實行行為性,所以一開始在行為的選擇上 : : 先將其排除。 : 另外還想提出一點疑惑。 : 記得老師有提過腦梅毒還是什麼鬼病的例子,說是得了這種病的人受了強烈搖晃就會死。 : 通常拍打依般人不會造成死亡,但是對這種人就有死亡的危險性。 : 若將那個例子拿來這裡看,的確通常來說噴樟腦油沒有任何危險性。但是有蠶豆症的人 : 吃蠶豆或置於樟腦油中會死,這件事經醫學證實,其結果該認為應能為一般人所知,進 : 而肯認其具有抽象、類型化的危險,意即噴樟腦油的行為應認為有廣義的實行行為性。 此處我也一直有疑惑,不過我後來想出了一種解釋,請大家姑且看看,論述如下: 實行行為應有三種定義,由廣義到狹義分別為: 1) 有抽象、類型化危險性 (合法則條件關係?) 2) 有具體化危險性 (廣義相當性?) 3) 法益危殆高漲 (著手) 而噴樟腦油的行為本身抽象而言並不具有侵害生命法益的危險性。 (不具非異常性?) 已不符合最為廣義的第一層涵義了,遑論接下來的兩層。 是故,就該結果言,噴樟腦油的作為既不具實行行為性。 即應就與其對應的不作為做討論。 : 而在丁丁進門後產生現實化危險(狹義實行行為)、於其感到不適時認定C著手的時 : 對於後面的因果關係要怎麼判斷由於老師還沒教我也不太確定,只是我覺得這裡似乎 : 不該評價C的不作為而是要評價他的作為。 : 妄言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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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小大一,班門弄斧,還是有請高手出招吧
05/01 01:24, 1F

05/01 01:25, , 2F
南西南西
05/01 01:25,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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