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大一刑總考前的小小幫助
※ 引述《askrui (鬼火在夜裏迷了路。)》之銘言:
: ※ 引述《kent2001 (雪上加霜)》之銘言:
: : 首先必須在一開始先替C噴樟腦油的行為定性,因為C噴樟腦油的行為,在表面
: : 上雖然最後造成了丁丁的死亡,但是若從行為本身觀察,該行為本身根本不具備
: : 實行行為的類型化危險,因此也不具有實行行為性,所以一開始在行為的選擇上
: : 先將其排除。
: 另外還想提出一點疑惑。
: 記得老師有提過腦梅毒還是什麼鬼病的例子,說是得了這種病的人受了強烈搖晃就會死。
: 通常拍打依般人不會造成死亡,但是對這種人就有死亡的危險性。
: 若將那個例子拿來這裡看,的確通常來說噴樟腦油沒有任何危險性。但是有蠶豆症的人
: 吃蠶豆或置於樟腦油中會死,這件事經醫學證實,其結果該認為應能為一般人所知,進
: 而肯認其具有抽象、類型化的危險,意即噴樟腦油的行為應認為有廣義的實行行為性。
: 而在丁丁進門後產生現實化危險(狹義實行行為)、於其感到不適時認定C著手的時刻。
: 對於後面的因果關係要怎麼判斷由於老師還沒教我也不太確定,只是我覺得這裡似乎不該
: 評價C的不作為而是要評價他的作為。
: 妄言了。
好問題耶,你真是個細心的人呀。
首先必須先提到的是,所謂的實行行為性這種東西,或者是所謂的抽象的
危險性這種東西,其實表面上是一種科學統計的玩意兒,但是事實上確不
是真的能精確到哪裡去的玩意兒。怎麼說呢?其實這裡說的科學統計,也
不是只要歷史資料上發生過一次,就絕對地足以建立起這裡的抽象危險性
,當然還是需要一定資料數量的支持。另外由於這裡所說的抽象危險性僅
止是一種類型化的危險,而不是指具體的危險。所以說應該是檢討這種類
型存否的問題,如這個行為是否有傷害「人」的危險性,而不是去顧慮這
個行為是否有傷害「(特定的)某人」的危險性。
關於特異體質的部分的確是個問題。但是某程度上來說,所謂的特異體質
這種東西,也已經在某程度上擁有一定的統計資料,所以某程度上這也已
經足以形成傷害「人」的危險性,我們在抽象危險性上要肯認它,應該還
不至於遭到太多的阻礙(除非你把那些特異體質的人特別獨立出來,說他
們已經不是一般人了,不然大家都混在一起的情況下,那些行為當然還是
足以被我們認為具備傷害「人」的危險性)。
至於你的問題應該是在這裡,你覺得應該去評價C的作為,因為你覺得這
裡已經具備殺人的抽象危險性。但是事實上關於蠶豆症,它的致死率其實
並不是太高,不僅因人種而異,而且一般來說隨著年齡增長,紅血球的量
增加,這個病的的致死率也會下降的更多。所以說在這裡,C的作為是不
是具備抽象危險性呢?我的答案是沒錯,當然有抽象危險性,但是是一種
傷害罪的危險性,而非殺人罪的危險。說真的,這裡導致你的誤解是我不
好,因為題目篇幅有限,沒能把所有資訊完整揭露(但是考試常常都這樣
....科科)。加上我為了避免在現在的擬答中處理到競合的相關問題,例
如故意傷害然後可能有過失致死的情況,所以把C的作為可能構成傷害罪
的檢討省去了,沒想到造成更大的困擾。
--
正因為我們看不見,
那才可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232.46
推
05/01 10:20, , 1F
05/01 10:20, 1F
→
05/01 11:34, , 2F
05/01 11:34, 2F
→
05/01 12:05, , 3F
05/01 12:05, 3F
※ 編輯: kent2001 來自: 118.166.236.109 (05/01 13:30)
→
05/01 13:30, , 4F
05/01 13:30, 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7 之 1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