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今天課前提問時間的摘要

看板HolySee作者 (大笨狗 不要妨礙拎北工作)時間16年前 (2008/04/25 20:3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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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忘卻犯」?(講義第75頁中間) 忘卻犯指無認識過失的不作為犯, (內藤刑總上150頁) 例如負責放平交道柵欄的火車站務員 沒放柵欄(睡著or忘記值班), 導致火車撞死行人的事故。 基本上「無」中無法生「有」, 一個事故中「不作為」的人太多, 要認定某個「不作為」是犯罪行為必定需要論述。 但是如不加入評價色彩,是難以論述出 為何某個身體的「靜」值得被評價為結果發生的原因的。 (所以講義上說這個「靜」不是單單什麼都沒做而已, 是「不為社會性要求的靜,或具有社會性意義的靜」) 故自然、因果觀點的「行為」意義 若要能夠應用於不作為犯,便必然需要修正。 講義上說 「而且對意思的要求,無法求諸於忘卻態度之前的非刑法行為上」 意思是說: 如果行為人先前做了什麼而設置出這個危險, 還比較容易辨認, 而可能可以去找在「不作為」之前的「作為」來評價, 但忘卻犯往前找卻只能找到許多與結果發生的危險不相干的行為。 (如講義上說的打瞌睡或逛夜店) Q2.「所謂的『類型化危險性』不是指發生結果的概然性, 而是指非異常性」是什麼意思?(講義第77頁) 「概然性」指機率上的「量」, 「非異常性」指行為的「質」。 (雖然「類型化」一事也跟統計學有關, 但「類型化」的操作是當某類事態多次發生,根據統計 而歸納成為一種公認的、針對某種結果的危險行為type, 倒不是在講發生機率) 即使左輪手槍中只放一顆子彈, 射出子彈的機率1/6,好像不高, 但重要的是這樣的行為type(以裝有子彈的手槍對人射擊) 蘊含什麼樣的危險、會如何對死亡結果發生作用 是有科學上依據,可以邏輯地辨識及解說的。 (1/6的機率至少還能算出來, 比起買機票請人坐飛機期待其墜機死亡 若果真發生只能被稱為一種「偶然」或「意外事故」 至少來得有跡可循多了) 買機票請人坐飛機,所蘊含的致死危險性 還需要太多因素加入才能客觀上確認下來, 如無限定,甚至看不出危險的由來及可能的發展方向, 故即使真的發生結果,仍屬異常的事態。 (在911之後,「請人搭飛機」的行為 儼然開始具有「殺」的類型化危險, 但此種「類型化」所憑據的不是曾發生過的多數case, 只是透過媒體傳播渲染所製造出的恐慌心理, 這種虛擬的「危險性」非刑法所能夠承認) Q3.什麼是「罪數論」? (其實今早沒人問,是之前有同學問。 僅供參考,整個課程最後才會教) 老師上次上課提到儘量不要在「行為論」處即操作行為數, (不要過度用社會行為論的觀點扭曲自然行為) 等到「罪數論」再解決。 我們現在所學習的犯罪論,是就一個個的行為 按照「構成要件->違法->責任」的判斷步驟 檢驗其是否成立某個條文的犯罪, 「罪數論」則是在檢驗完後, 就成立的多個犯罪之間整理其關係的規則。 這些規則有下列幾種: (1、2是一罪,4、5是數罪、3是數罪但以一罪科刑) 1.單純一罪: 一行為侵害一法益,毫無問題是「一罪」, 只是有時有「法條競合」此種複數法條聚合的現象, 使得一行為看起來該當多個犯罪。 在條文間呈包攝關係時, 選用限制最多、最能顯現個案特性、所謂最「特別」的條文。 (例如同時該當殺人罪與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用後者) 在條文間呈交叉關係時,選用處罰較重的條文。 (例如同時該當背信罪與業務侵占罪,用後者) 2.包括一罪(視同一罪): 數行為侵害一法益、或一行為侵害數法益, 但鑑於這些數行為、數法益間的「一體性」, 認為以「一罪」來評價即已足夠。 主要指「吸收一罪」,包括三種類型: (1)伴隨行為 ex.殺人吸收殺人時所造成的衣物毀損、縱火吸收過失致死 (2)共罰的前行為or後行為 ex.既遂吸收之前的預備or未遂、竊盜後處分贓物不另成立毀損 (3)相異的犯罪階段諸行為 ex.共同正犯吸收教唆or幫助、既遂吸收之前殺同一人的多次未遂 (另有「狹義的包括一罪」,例如接續犯、集合犯等,但該等類型 其實已從解釋條文所預定的構成要件行為態樣、或考慮評價的必要性 而將多數自然行為解釋成刑法上「一行為」而當作「一罪」處理掉了) 3.科刑上一罪:第55條「想像競合」屬之。 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且法益之間無法吸收, (例如投一顆炸彈炸死10人) 本質上是「數罪」,但從一重「處斷」。 4.併合罪(第50條「數罪併罰」): 是「數罪」,只是「併罰」(一起處罰), 就各罪分別宣告其刑後,統一訂「執行刑」。 依第51條的規則可享有一些折扣。 (不限於同一訴訟程序中, 即使在不同訴訟程序中定罪,依第53條也可併罰) 5.單純數罪: 是「數罪」,但來不及作「併罰」了。 (例如第52條所述情形) -- 身為一隻 吠叫不過是炫耀自己的蠢 令自己討厭自己的卑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4.128 ※ 編輯: writ 來自: 140.112.224.128 (04/25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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