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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公告]今天課前提問時間的摘要
共 7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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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何對於身分作「違法身分/責任身分」的區分?. (一)分類的實益:. 當犯罪涉及多數行為人(教唆、幫助、共同正犯),. 其中有的人有身分、有的人沒有,. 必須區分情形,以決定沒有身分者. 是要用第31條第1項還是第2項的規則處理。. (若只有一個行為人,不生如何適用第31條的問題,. 也就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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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牛肉場老闆的例子(現場提問). 目的犯(法條中用語為「意圖...」,可參照講義p.165-168的論述)分二種:. 狹義的目的->違法身分. 意圖->責任身分. 設跳脫衣舞的女生為甲、老闆為乙,. 第234條的構成要件行為是「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乙自己沒有跳脫衣舞,故乙只可能在甲公然猥褻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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