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今天課前提問時間的摘要

看板HolySee作者 (大笨狗 不要妨礙拎北工作)時間16年前 (2008/04/18 17:32),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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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牛肉場老闆的例子(現場提問) 目的犯(法條中用語為「意圖...」,可參照講義p.165-168的論述)分二種: 狹義的目的->違法身分 意圖->責任身分 設跳脫衣舞的女生為甲、老闆為乙, 第234條的構成要件行為是「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乙自己沒有跳脫衣舞,故乙只可能在甲公然猥褻的犯罪中 擔任狹義共犯(教唆或幫助),而不可能是共同正犯。 如果甲成立第234條第1項之犯罪, 因條文中的「意圖供人觀覽」是違法身分, 甲有身分乙沒有,用第31條第1項, 乙成立第234條第1項的(狹義)共犯。 如果甲另有營利意圖,成立第234條第2項之犯罪, 本項的「意圖營利」是責任身分,再加上「意圖供人觀覽」的違法身分, 甲有本項中的兩個身分,而乙都沒有, (條文的敘述是「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 「意圖營利」是以「犯前項之罪」為前提, 乙未「犯前項之罪」,故也不可能「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 則乙應用第31條第1項還是第2項? 如果重視違法身分部分,依第31條第1項乙成立第234條第2項的(狹義)共犯; 如果重視責任身分部分,依第31條第2項乙成立第234條第1項的(狹義)共犯。 本項中兩種身分共處一室,依罪疑唯輕原則本應重視責任身分, 但如果認為乙處罰得比甲輕不公平,便會傾向重視違法身分。 實則這是由於第234條第2項立法不當, 將本項的行為改為「意圖營利而"使人"犯前項之罪」 才能罰到立法者本來想要加重處罰的乙。 -- 狗兒再怎麼聰明, 牠畢竟只是一條 請不要用人的標準苛求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4.128

04/18 22:31, , 1F
謝謝
04/18 22:31, 1F

04/19 22:37, , 2F
謝謝可愛的學姐 ^^
04/19 22:37,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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