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洪申翰fb- 我沒有說謊
※ 引述《SunSky0126 (昊)》之銘言:
: 其實有去翻法條也能看出來:
: 「29還真的跟質詢沒關係,因為其他條有規定」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9
: 第 五 章 討論
: 第 28 條
: 主席於宣告進行討論事項後,即照議事日程所列議案次序逐案提付討論。
: 第 29 條
: 出席委員請求發言,應親自向主席台議事處簽名登記,並依登記順序發言,如經雙方同意者
: ,得互調發言順序。
: 登記發言之委員,經主席唱名三次仍不在場者,視為棄權。
: 主席得於討論適當時間,宣告截止發言之登記。
: 可是前一章有提
: 第 四 章 開會
: 第 22 條
: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
: 如果不懂,那可以理解有些人會忽略各章的關聯,但,同一章的標的要相同吧?
質詢權受憲法保護,但質詢權如果沒有時間限制,
譬如到了正常用餐時間,質詢者依然堅持要質詢,
不准主持會議的人去吃水煎包,這是影響進食權利,
而進食是維持生命的基本條件,也就是『生存權』。
如果質詢者一直未到,卻要求其他與會者必須無限期等待,
不然就是曠職翹班,這是侵害了其他人的『工作權』。
憲法對於『生存權』、『工作權』的保護,
必然會比『質詢權』來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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