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參選] diefish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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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Rm5CFoK (Gossiping) [ptt.cc] [公告] kof2200 MJdavid ken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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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止這樣 更離譜的是 當初參選規定禁止參選人賄選,即禁止發放利益. 結果ubcs還共同參與發放贖罪券. 我具名檢舉結果. 板主還回覆「除非明示投ubcs才能得到贖罪券,沒投沒有才算賄選」. 那按照這個邏輯,發錢大家都可以拿,也沒一定要投給發錢的人,所以不算賄選. 有這種道理?直接把反賄選條款當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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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還有一個更關鍵的問題:. ubcs也是參與競選的其中一位板主,理論上來說在具備利益衝突的可能性之下,於確定連任之前,有審查其他候選人政見的權力嗎?. 難道不需要自主迴避並交由其他板主 (老木或 lwt) 協助?. 而且在此時才認為「政見過少、不切實際」,難道不會感覺越想越不對勁?. 說回來政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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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參選. 版規21有規定. (2).惡意參選需過半數以上同意才達標(若剩兩位板主,則兩位都要同意). 現在u 一人判惡意參選是用政見來判. 應該是有衝突的吧?. 然後說資格審查沒審. 用你們都有投就沒差. 那資格審查484可以廢了= =. 以後用投票審就行 誒嘿 >.0. -----. 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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