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大法官憑什麼擅自決定死刑違憲
※ 引述《NTUempire (Emperor)》之銘言:
: 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本身就具備高度的民意基礎為後盾,合乎國民主
: 權原則,其所做出的
: 違憲審查本來就具高度專業性,而且大法官本來就有造法的功能,具深厚法學知識的大法官
: 本來就有推動國家法治進步的重任。
深厚法學知識的大法官?
如果是美國制度,美國聯邦憲法的解釋,每一個聯邦法官都有權限解釋。
寫更白一點,就是每一個聯邦法官在審判每一個案子的時候,如果發現相
關的法律或者命令違反聯邦憲法,該法官都能在判決書當中解釋為什麼這
些法律或命令違憲。簡單說,美國每一位聯邦法官日常審判都可以自主進
行違憲審查。
所以? 憲法好複雜,所以全國只有某些特別大隻的法官才能夠解釋憲法
? 那些特別的法官因為是總統提名再經過國會同意,所以他們在法學尤其
憲法學的學養特別深厚?
拜託好吧! 提名大法官的總統憲法學特別深厚所以能提出適當人選? 審
查大法官候選人的國會議員憲法學特別深厚所以能同意適當人選? 最好是
!
回到我國的狀況,我國大法官由總統提名之後交給立法院表決同意後任
命。同理,我國大法官的提名人總統和審查人立法委員,對憲法瞭解特別
深厚,所以能提出並審查決定最適當的唯一天選大法官來解釋憲法?
光用常識就知道是胡扯八道。
那麼,為何不修憲讓我國每一位法官都能像美國聯邦法官那樣做違憲審
查,而不是僅限於總統憑個人喜好挑選的大法官作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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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
地方法院、上訴法院、最高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統一法律和憲法的解釋
我國: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統一法律的解釋
大法官會議/憲法法庭(大法官);唯一給定憲法解釋。
我國採美國模式的一種方法: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統一法律和憲法的解釋
上述方式的好處是,既然所有的法官都有權限和義務解釋憲法,法官考試就會
納入相關考題。於是全國懂憲法且解釋憲法的法律專家就更多。從而,即使最
高法院在權限上統一憲法解釋,最高法院的法官也得顧慮到自己的解釋能不能
比下級法院的法官「更有說服力」(而不會至少在法律專業圈成為笑柄)。
相較於現有制度,全國只有那幾隻大法官有權限解釋憲法,除非他們自己內
鬨搞出不同意見書,制度上根本沒有競爭意見。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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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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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altlake (114.24.84.107 臺灣), 04/21/2024 15:03:41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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