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

看板Gossiping作者 (30分滅一國的匈奴)時間3月前 (2024/02/04 21:03), 3月前編輯推噓6(8254)
留言64則, 11人參與, 3月前最新討論串27/47 (看更多)
通篇文章我只在意一個地方,我直接點出來 ※ 引述《evenlaw (Nothing )》之銘言: : 各位鄉民大大午安 : 我是NET委任的陳義文律師 : 首先我要謝謝IBIZA、ATARI77、ThinislongID、wuklean、cfetan、poboq0002、s40012、 : utuyuy、alin1028大大 : 從東岸商場爭議開始 : 就不斷的擔任我們的訓練對象 : 讓我們充分地去瞭解到 : 基隆市政府可能提出攻擊言論的每一個面向 : 就我所瞭解一般公關公司建置的網軍 : 每回覆一則留言的產值是500至700元 : 貼文則是數千元 : 如果這不是你們的工作 : 但卻能夠如此盡心且用盡所有時間來挑戰 : 我由衷地佩服你們 : 因為就連我受任這樣的案子 : 我都沒有辦法像諸位一樣投入這麼多心力時間在PTT上 : 但我覺得這就是PTT的最大價值 : 很多人願意犧牲自己的時間提出意見 : 讓各種不同的聲音能在這上面交流、衝擊 : 讓每一個不管是認真還是吃瓜的人 : 都能在這段過程不斷成長我們的思維 : 感謝你們以及所有參與這一系列討論的鄉民們 : 在東岸商場這個爭議上 : 1月31日下午2:30點交時 : 我在一樓進行記者聯合說明會 : 說得非常清楚 : 在OT案 也就是單純委託經營-移轉的促參案件中 : 要新建出新的量體 : 其實是過往所未有的 : 因此在當時確實也有風波 : 最後在市府以及議會的同意下 : 才能夠有拆除一樓的雜照 : 興建地上商場的建照乃至於蓋好之後營運的使用執照 : 所以有部分方向要帶往建物是違建 要NET拆除 : 這個其實是帶錯了 : 因為這等於變相在說自己市長老闆 : 笨到把違建放進去招商 : 因此我要說明的是 : 產權的部分 : 謝國樑市長也說法院解決 法院審理 : 你、我都不是法官 : 我就不浪費時間贅言 : 但是這整件事情我完全無法置信的是 : 在2023年的今天 : 竟然還能發生警局分局長帶領數十名黑衣人 : 直接破壞門鎖侵入商場的情形 : 當天事發緊急,我只能從商場另一側通道 : 由上往下阻擋非法入侵 : 並當場詢問究竟是基於何項法令或法院裁判到場執行 : 但從頭到尾沒有任何人可以告訴我或回答我 : 就連基隆市警局第一分局長到底是誰 : 我還是因為旁邊有員警講出「保護分局長」 : 我才知道他的職稱 : 接續我問他可能有十幾次吧 : 請問你的警員編號、職稱、姓名以及執行任務名稱 : 分局長完全低頭沉默無法正視我、回答我的問題 : 在多次詢問未果以及優勢警力組成人牆 : 我孤身一人無法突破下 : 我只能在一樓無助地打110給勤務中心請他們派員來處理 : 等待期間,我又再次衝回開鎖現場重新再做一次詢問 : 我聽見在我面前警員的無線電聲音輪流響起 : 我猜想是勤務中心通知著轄區員警到場的呼叫 : 但沒有人願意回應無線電停止違法 : 最終我只能轉向基隆地檢署去按鈴申告犯罪事實 : 請求檢方能夠依其職權指揮或到場停止這些犯罪行為 : 我不明白為何我們的國家直至2024的今天 : 在促參法「民事投資契約」期間的產權爭議 : 主辦機關可以在未給予任何行政書面通知及法令依據說明 : 更沒有法院裁判的基礎下 : 逕行動用警方到場排除占有 : 更令我詫異的是 : 市府在做接管決定時市長在請假 : 接管完成後竟然可以在早上九點半就召開記者會 : 並且肯定執法人員的「合法性」! : 當天我在現場反覆質問 : 交通處長、科長、第一分局長 : 所謂依法行政在哪裡 : 沒有一個人是依促參法接管辦法、行政執行法 : 給予書面通知並且依法定要件記載而後執行 : 更重要的是 : 我們深知東岸商場主體(公益)事業是停車場 : 所以我們擔心造成市民停車影響 : 從頭到尾都配合點交作業 : 如果有任何人要稱本次接管是行政權的執行 : 那我們請問依照行政執行法下 : 可以對附屬(盈利)事業發動的緊急性跟公益性在哪裡? : 謝國樑市長說 我們跟微風簽好了 : 講好2月1日開始 : 要不惜代價跳過法院動用警力都要排除 : 為的是嚴守合約精神 : 我不知道原來民事契約可以大於司法制度 ---- : 而且我在去年12月的招商說明會 : 當場就已經公開告知基隆市政府 : 產權有爭議請交通處拿出二到四樓產權登記 : 但基隆市政府不僅拿不出來 : 更無法解釋為何把無產權登記的建築拿出來招商 : 當天有二十幾家廠商到場 一片譁然 ---- 1.請問當天招商說明,請問你有NET公司授權書嗎? NET有准許你用這種方式透漏產權資訊? 2.透漏產權資訊是否有包含NET不利的資訊? 3.同上2.問題,若廠商得知有誤差的資訊導致不參與投標,到最後導致結果不如NET預期 請問這種行為是合法的? : 但市長還是完全不願意暫停招商 : 導致後來也只有四家廠商來投標 : 產權的不確定硬要強行招商 : 最終都是基隆市民的損失 : 說真的 我不明白謝國樑市長 : 您為什麼這麼著急~ : 但我們萬萬料想不到的是 : 市府最後竟然為了附屬(營利)事業 : 跨過行政法的界線 : 一手插進司法權的領域 : 要捍衛這件事情的人 : 你們知道只有在戒嚴的時候 : 動員戡亂條例實施的時候 行政的警察權跟司法權才有部分重疊的問題嗎 : 更重要的是 : 基隆市政府為了一個附屬(營利)事業的點交 : 竟然要在半夜掩耳盜鈴 : 帶領刑警、維安警備隊 : 還有十幾名黑衣人 : 進行攻堅 : 請問這是一個什麼樣的重大刑事犯罪必須要出動刑事警察跟警備隊 : 試問如果在那當下基隆發生其他重大刑事犯罪真正需要這些人的時候 : 警力的真空 誰來負責? : 再來我要講言論箝制的問題 : 當天在被基隆市警局違法接管的當下 : 我即刻將現場畫面透過朋友傳送到基隆人的社團 : 但直至今日那篇貼文都還未被審查通過 : 原先基隆市民曾發表的「NET加油」等貼文 : 通通都被關閉留言功能 : 我只能回歸自己的臉書宣告這不可思議的違法情事 : 但從那一刻起 : 我的臉書帳號不是無法搜尋到 : 就是帳號連結貼在FB留言處無法顯示成連結 : 而分享我臉書文章的朋友們 : 感受到使用社群軟體迄今最邊緣的邊緣感 : 截至目前快三天過去了 : 每一個人的分享都沒有超過五個按讚人數 : 所以我用LINE傳訊息給每一個朋友 : 請他們觀看我的臉書 : 大家才知道瀏覽頁上完全不會有我分享的內容 : 【想感受的各位歡迎上我臉書轉載】 : 而後有人想幫我分享到基隆人社團 : 依舊無法成功 : 甚至還有分享到爆料公社的被刪文、被停權 : 更誇張的是昨天謝國樑市長的臉書 : 被網友湧入留言後 : 不是一一回應,而是刪文重發 : 一次不夠,還進行兩次 : 最後無法面對就限制可留言的資格 : 這一路下來 我深深感覺到 : 原來你所能看到 所能接觸的 : 都是別人設定好要餵給你的議題 : 基隆東岸商場 是基隆人最重要的資產 : 要給誰經營 要怎麼經營 : 本來就沒有定論 : 但不變的是 一定必須是要對市民最好 : 而不是把公益變成私益 : 產權這部分法院可以決定 : 但招商程序的弊端 : 謝國樑市長你必須回應 : 這一切的質疑 : 我都放在我的臉書 : https://www.facebook.com/chen.even.9 : 想要幫市政府護航的 : 歡迎針對我寫的七大質疑 : 幫市長詳實回應 我絕對認真受教的看完 : 謝國樑市長說威海營區、碧砂漁港將來也要招商 : 基隆東岸商場只是很小的ROT案 : 原來超過你任期七倍 總營收超過216.7億元招商案只是小案子 : 也難怪整個過程輕率且弊端重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2.229.1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07051784.A.C0E.html ※ 編輯: joh (27.242.229.155 臺灣), 02/04/2024 21:03:47

02/04 21:06, 3月前 , 1F
NET可以主張產權及自拆吧?
02/04 21:06, 1F
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嚴禁事項有寫明... ※ 編輯: joh (27.242.229.155 臺灣), 02/04/2024 21:07:09

02/04 21:08, 3月前 , 2F
你他媽尼特又沒有房屋所有權狀,拆屋執照不
02/04 21:08, 2F

02/04 21:08, 3月前 , 3F
可能發的下來辣。你他媽以為一棟國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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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1:08, 3月前 , 4F
隨隨便便就能讓鬼島私人財團亂拆逆。
02/04 21:08, 4F

02/04 21:11, 3月前 , 5F
樓上但是國家讓NET蓋起來了呢哈哈哈
02/04 21:11, 5F

02/04 21:15, 3月前 , 6F
按照採購法,很有可能已經違法了(喔,所
02/04 21:15, 6F

02/04 21:15, 3月前 , 7F
以我說可能,律師說法院判),律師課有上
02/04 21:15, 7F

02/04 21:15, 3月前 , 8F
好上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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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1:17, 3月前 , 9F
笑死,你他媽知道起造人名字是掛市政府嗎。
02/04 21:17, 9F

02/04 21:18, 3月前 , 10F
林北就問一句話,你他媽尼特的名字在合約哪
02/04 21:18, 10F

02/04 21:18, 3月前 , 11F
裡?
02/04 21:18, 11F

02/04 21:32, 3月前 , 12F
網軍來囉
02/04 21:32, 12F

02/04 21:41, 3月前 , 13F
依合約是轉給市政府 NET要蓋當然給他蓋
02/04 21:41, 13F

02/04 22:13, 3月前 , 14F
NET就是要阻擾說明會吧?這才符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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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2:14, 3月前 , 15F
NET跟市府是對立面
02/04 22:14, 15F

02/04 22:16, 3月前 , 16F
NET如果目的是阻擾開標 卻又有下去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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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2:17, 3月前 , 17F
不就真的投標有踩線的疑慮嗎
02/04 22:17, 17F
如果今天如推文所言,政府採購法有踩線疑慮以外,這其實對其他廠商不公平競爭 ※ 編輯: joh (27.242.229.155 臺灣), 02/04/2024 22:21:44

02/04 22:21, 3月前 , 18F
提出所有權疑慮,也是利己的策略,這沒
02/04 22:21, 18F

02/04 22:21, 3月前 , 19F
毛病啊!其他廠商就會猶豫了吧
02/04 22:21, 19F

02/04 22:22, 3月前 , 20F
其他廠商猶豫就構成第87條第1項規定
02/04 22:22, 20F

02/04 22:23, 3月前 , 21F
我想NET集團不會不知道違反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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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2:23, 3月前 , 22F
後面要面對多少問題
02/04 22:23, 22F

02/04 22:24, 3月前 , 23F
他們不會不知道,這種已經不是簡單的事情了
02/04 22:24, 23F

02/04 22:25, 3月前 , 24F
促參法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end.
02/04 22:25, 24F

02/04 22:25, 3月前 , 25F
人家又沒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
02/04 22:25, 25F

02/04 22:26, 3月前 , 26F
而且促參法跟政府採購法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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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2:27, 3月前 , 27F
我記得開標不管甚麼標案,政府採購法都在內
02/04 22:27, 27F

02/04 22:27, 3月前 , 28F
所以我才會覺得很奇怪,怎麼會做這種事情?
02/04 22:27, 28F

02/04 22:29, 3月前 , 29F
促參法$48看一下...就是不適用 所以也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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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2:29, 3月前 , 30F
拿採購法的劍去斬促參法的官
02/04 22:29, 30F

02/04 22:30, 3月前 , 31F
你促參案可以程序長得跟採購法接近100%像 但
02/04 22:30, 31F

02/04 22:30, 3月前 , 32F
他就不適用採購法規定
02/04 22:30, 32F

02/04 22:31, 3月前 , 33F
我沒記錯的話,這個案件好像不是用促參
02/04 22:31, 33F

02/04 22:31, 3月前 , 34F
包括你喜歡把"投標"、"開標"、"決標"這些名
02/04 22:31, 34F

02/04 22:31, 3月前 , 35F

02/04 22:32, 3月前 , 36F
詞用在促參案招商程序裡,但他就不是採購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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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2:32, 3月前 , 37F
投標、開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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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2:32, 3月前 , 38F
他就是促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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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2:34, 3月前 , 39F
政府採購法 第九十九條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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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2:34, 3月前 , 40F
我沒記錯的話,這個也有適用政府採購法
02/04 22:34, 40F

02/04 22:34, 3月前 , 41F
所以我都不敢留這種文字在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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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2:35, 3月前 , 42F
而且若NET有產權的話,早就該在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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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2:35, 3月前 , 43F
就趕快處理了,怎麼可能這樣拖?
02/04 22:35, 43F

02/04 22:38, 3月前 , 44F
OT,ROT、BOT
02/04 22:38, 44F

02/04 22:39, 3月前 , 45F
關鍵卡在出資人跟起造人不同吧!起頭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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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2:39, 3月前 , 46F
錯了
02/04 22:39, 46F

02/04 22:59, 3月前 , 47F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為何成為台北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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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2:59, 3月前 , 48F
府的選擇,裡面有探討,我以前記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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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2:59, 3月前 , 49F
那些勸退標案的狀況,不管任何時候都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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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3:00, 3月前 , 50F
做,我會記這麼清楚就是活生生看過案例
02/04 23:00, 50F

02/04 23:02, 3月前 , 51F
況且net如果有代理其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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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3:02, 3月前 , 52F
採購法$99的內涵不是那樣解釋喔,他的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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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3:02, 3月前 , 53F
原廠也非常忌諱這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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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3:03, 3月前 , 54F
如果沒有依其他法律(如促參法)去甄選廠商,可
02/04 23:03, 54F

02/04 23:04, 3月前 , 55F
以用採購法規定辦理(僅限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
02/04 23:04, 55F

02/04 23:05, 3月前 , 56F
以前因為採購法先訂,促參法晚一點,所有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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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3:06, 3月前 , 57F
個函釋行政指導2法競合跟適用順序,但是促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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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3:07, 3月前 , 58F
法移給財政部之後,大概是覺得跨部會去解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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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3:08, 3月前 , 59F
修法太麻煩,就廢掉這個函釋朝2法一刀切開關
02/04 23:08, 59F

02/04 23:08, 3月前 , 60F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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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3:09, 3月前 , 61F
工程會目前在不變動$99法條文字的情況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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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3:10, 3月前 , 62F
是這樣解釋...(似乎跟當初立法意函有出入,但
02/04 23:10, 62F

02/04 23:11, 3月前 , 63F
你也不能說啥XD)
02/04 23:11, 63F

02/04 23:32, 3月前 , 64F
幫樓上按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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