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務部長坦承:「37刀弒母無罪」判決有誤詳列刑法19條揭原因

看板Gossiping作者 (No one sleep in Tokyo)時間3年前 (2020/08/22 04:50),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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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這麼多幹嘛,反正確定吸毒或喝酒到一定程度 的自醉 殺人是不是無罪? 不要扯立法院什麼的 要立法院補漏洞比登天還難 如果是無罪的話,那以後歡迎大家出門隨身帶 安仔還有槍,我看誰不爽就殺誰反正都無罪 警察想逮捕我也殺了,因為刺激到我 可是警察如果殺我那警察就是殺人罪 ※ 引述 《godtone5566 (統神5566)》 之銘言: :   : 部長是不是太久沒念刑法,開始亂唬爛大家? :   : 部長,你司法官第二十期,大約是民國七十年代的事情 :   : 那時候刑法還沒有修正,還沒有原因自由行為 :   : 你沒有念到不怪你。 :   : 但是民國94年時候,你應該還是當檢察官阿, :   : 應該要對新修法很熟阿,怎會說出這種外行人的話語呢? :   : 還是那時候你忘記吸收新知了呢? :   : 怎變得個鄉民法盲一樣,講一些錯誤資訊呢?? :   : 簡單的跟部長報告一下,刑法第19條第3項 :   : 學說上稱作原因自由行為: :   : 就是陷於無責任力前,需要有故意、過失犯罪的意思,把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 :   : 才會構成第19條第3項,是特別來修正刑法上的責任、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   : 但是很多八卦版的法盲,根本亂解釋19條第3項 :   : 刑法不是故意過失陷於無責任能力犯罪就是原因自由行為, :   : 根本把概念亂搞,完全沒有刑法學知識。 :   : 前面沒有犯罪意思而陷入無責任能力,而在無責任能力犯罪時,稱作: :   : 自醉行為。 :   : 處罰自醉行為,有爭議,但是偉大的法學祖國德國有處罰 :   : 最近的殺警案、砍頭案,都可以用自醉行為來評斷是否構成 :   : 但是自醉行為處罰的不是"陷於無責任能力的犯罪" :   : 而是讓自己陷於於無責任能力可能犯罪的風險,所以刑度是五年以下 :   : 所以這幾件,要處罰,明顯就是立法漏洞,為什麼一堆人不懂,亂指指點點 :   : 看不懂法條請虛心去了解研究好嗎? :   : 不要亂解釋一通好嗎?包括偉大的部長。 :   : 沒有自醉行為處罰,請找立法委員 :   : ※刑法史的發展:行為時必須有能力辨別自己行為是否非法,如果無法 :   : 不存在行為、責任同時存在,刑法不介入處罰。※ :   : 註:刑法第19條立法史、立法理由。 :   : 第十九條 : (0231031 制定) :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0940107 修正)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 :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 : 減輕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理由 :   一、原條文第一項「心神喪失」與第二項「精神耗弱」之用語,學 : 說及實務見解,均認其等同於「無責任能力」與「限制責任能力」之概念。行為人不能辨 : 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或辨識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例如,重度智障者。對於殺人行為完 : 全無法明瞭或難以明瞭其係法所禁止;行為人依其辨識違法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 : 之情形,例如,患有被害妄想症之行為人,雖知殺人為法所不許,但因被害妄想,而無法 : 控制或難以控制而殺害被害人。爰仿德國立法例,將原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予以修正 : 。 :   二、責任能力之有無及其高低,為犯罪有責性判斷之一要件。關於責任能力之判斷, : 依通說之規範責任論,應就行為人所實施具備構成要件該當且屬違法之行為,判斷行為人 : 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倘行為人之欠缺或顯著減低前述能 : 力,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即難謂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爰 : 參酌國外之立法例,於第三項予以明定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241.2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8043048.A.2AF.html

08/22 05:33, 3年前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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