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愛滋教師口交未射精沒風險?高院引權威改
這個案例該死的是,
明知有愛滋,還跟人打砲
沒射精就不會有精子嗎?
前列腺液裡面,就含有微量偷跑的精子
這個可以堪比殺人未遂了
口交沒有射,肛交也沒有射嗎?
肛交完再口交,
讓對方吃到糞便粒子,噁不噁心呀!
※ 引述《girl55665566 (同志友善ID)》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聯合報
: 2.記者署名: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愛滋教師口交未射精沒風險? 高院引權威報告改判無罪
: 4.完整新聞內文:
: 一名前國小老師被控隱瞞得愛滋病,與人無套口交,檢方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
治及
: 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起訴,台北地院認為他進行危險性行為,但未傳染人,情輕法重
,減
: 刑判他1年5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要認定「危險性行為」,得反映現行愛滋病毒
治療
: 相關知識的進展,不應受愛滋病毒汙名化及恐懼的影響,口交未射精沒有傳染風險,
不適
: 用刑事犯罪,改判男子無罪。
: 這名男子2003年6月23日在台北市被檢驗出是愛滋病確診,7月11日起接受相關治療。
檢察
: 官指出,男子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卻在2017年5月22日至24日與吳姓男子在住處數度
口
: 交,還對吳肛交。吳得知後,前往高雄市的醫院篩檢,幸呈陰性反應,未感染愛滋,
但仍
: 對這名老師提告。
: 北院認為,這名國小老師早知罹病,卻隱瞞事實性交,審酌他犯罪時未強迫對方,手
段不
: 算太惡劣,且被害人也同意法院從輕量刑即可。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
者權
: 益保障條例規定,致傳染於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未遂犯最多可減刑到2年6月,一審
認
: 為仍過重,依法再輕判。
: 男子和檢方都不服一審判決,皆上訴。高院認為,肛交部分除了吳姓男子的證述外,
沒有
: 其他證據可佐,無法因單一指證就認定男子對吳肛交。
: 高院認為本案審理的重點,應該是「口交」是否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
者權
: 益保障條例第21條所指的「危險性行為」?
: 依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在2013年5月間所出版的「結束因未披露HIV、HIV暴露和傳播而
產
: 生的過於寬泛的刑事定罪:重要的科學、醫學和法律考量」及2018年7月25日在荷蘭舉
行
: 世界愛滋大會的愛滋病毒學者所發表「專家共識聲明:刑法脈絡下的愛滋相關科學」
,高
: 院認為都是目前國際愛滋病領域最具權威性和可信度的參考資料,可以作為「危險性
行為
: 」的認定依據。
: 男子和吳相互口交,但都沒有射精,依照文獻報告,無射精的口交實際傳染HIV風險為
0,
: 也就是無射精口交依照目前醫學研究結果,無感染HIV的風險。
: 而高院所列舉的兩份文件肯認「測不到病毒即不具傳染力」(U=U,即
: 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的觀念,依據男子在台大醫院的門診紀錄、莊姓醫師
證
: 稱服用三恩美藥物後兩週病毒量就會明顯下降,服用一個月病毒量就可能測不到,可
認定
: 男子和吳口交時的病毒量有可能下降到測不到,如此一來,在醫學評估上,就不具有
造成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的風險,不算危險性行為。
: 過去司法實務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是為阻
斷感
: 染者與他人為未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的接觸感染途徑,以要求「戴保險套從事性行為
」達
: 到愛滋病防治與疫情控制的目的,感染者本身HIV病毒量多寡、感染可能性高低,都不
影
: 響是否屬危險性行為範圍的認定,醫學上既無法完全排除未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
接接
: 觸者的感染可能性,因此在未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的性行為即屬危險性行
為。
: 但這樣的見解高院認為已和現行醫學研究結果不一樣,不能再採信。
: 高院認為一審判男子有罪不合理,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他無罪。本案檢察官得上訴
。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623258
: 6.備註:
: 愛滋族群的時代來臨了...........
: 數據真的越來越狂
: [爆卦] 5月份愛滋通報,異性戀佔4%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1591255.A.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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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1682629.A.1B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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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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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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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用屠殺來講,太偏激了
※ 編輯: botnet (180.204.20.68 臺灣), 06/09/2020 14: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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