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法官出面說明:為何殺警判無罪已刪文
法官的自由心證不能那麼大吧
法條都挑自己喜歡的來適用嗎?
刑法19條有規定對於精神疾病者的犯法適用問題
但後面也有說明「於因故意或過失招致者,不適用之。」
雖然該犯嫌經榮總鑑定當下無行為能力,19條規定當下因精神疾病導致,無無罪。但刻意
漏掉最後一項是怎樣啊!
有網友爬文後指出該嫌106年就沒有就醫紀錄,這就是很好的爭點啊
法官該去查查看該嫌自106年起,該嫌就不去看醫師的原因,是不是醫師跟他說
1.「好了,你已經正常了,不用再來看。」
還是
2.「該嫌自行停藥,或不去就醫。」
如果是2的話,19條後面的規定就適用了啊!
直接判決一個跟人民法律情感背離那麼大的判決,然後護航者再來護航「法律是立委訂的
啊,該怪的是立委,而不是法官吧?」
說實在的,民眾對司法那麼不信任,就是法官的心證空間拿~~麼大,又滿常背離一般民
眾的認知。
現在的人民,教育水準普遍高,六法全書也不用去買,用手機google一下,請全套條文都
有。對於法律大部分皆有基本的認知。
法官只是個職業,別把自己當神了好嗎?
一般人只是選的路跟職業不同,也沒有像法官們,在學或一畢業就苦蹲補習班,而後金榜
題名罷了。
別太背離人民的基本認知好嗎?
※ 引述《kid1a2b3c4d (不接受PTT備份網站紀錄XD)》之銘言:
: 不懂
: 如果有病不吃藥
: →那等於沒有積極治療,還是該負責
: 如果有病有吃藥
: →那應該狀況好轉,不至於做出過激行為,所以殺人還是該負責
: 結論
: 垃圾去死 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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