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林佳龍發言「少數委員決定國家政策」 交通學者請辭、發起連署籲尊重專業

看板Gossiping作者 (work hard, play hard)時間4年前 (2019/11/24 21:25), 編輯推噓1(4340)
留言47則, 9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7/10 (看更多)
關於前一篇作者z大提到的認為的『惡法』刑法第235條 事實上已被確認為符合憲法 大法官釋憲文如下:(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釋字第 617 號 刑法第235條違憲?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 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 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 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 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立法機關如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則釋憲者就 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惟為貫徹憲法第十一條保障 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 限制者外,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 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 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 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 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 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同條第二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 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 、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 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 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 形,至對於製造、持有等原屬散布、播送及販賣等之預備行為,擬制為與散布、播送及販 賣等傳布性資訊或物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相同之不法程度,乃屬立法之形成自由;同條 第三項規定針對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 概沒收,亦僅限於違反前二項規定之猥褻資訊附著物及物品。依本解釋意旨,上開規定對 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並未為過度之封鎖與歧視,對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限制 尚屬合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要無不符,並未違背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 及出版自由之本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 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 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 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 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 結論:刑法第235條沒有違憲。 釋憲文的理由書提到: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 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 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 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第二項)「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 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第三項)是性資訊或物品之閱聽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 對於平等和諧之社會性價值秩序顯有危害。侵害此等社會共同價值秩序之行為,即違反憲 法上所保障之社會秩序,立法者制定法律加以管制,其管制目的核屬正當(United States Code, Title 18, Part Ⅰ, Chapter 71, Section 1460、 日本刑法第一七五條 可資參照)。 ----------------------------------------------------------------------------- 另根據相關判例 94 年台非字第 215 號 參照 刑事訴訟法為配合由職權主義調整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乃採行起訴 猶豫制度,於同法增訂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許由檢察官對於被告所犯為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之案件,得參酌刑 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適當者,予以緩起訴處分 ,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以觀察犯罪行為人有無施以刑法所定刑事處 罰之必要,為介於起訴及微罪職權不起訴間之緩衝制度設計。 看涵攝適用的情形,是有可能緩起訴的 評論: 綜上所述,我尊重z大的個人感受和意見表達 不過客觀上來看 刑法第235條屬於合憲之法條 通說並不認為這是惡法 再者 你批評部分可分為實體和程序的部分 在實體的執行面上 諸如警察的粗暴執法或有可檢討之處 但分級制度本身 似乎也沒有違反立法意旨 所能檢討的就是設計周延與否? 還有審查的標準有沒有與時俱進? 但兩個問題也都是實體的政策面向 看你的文章 很容易會被誤導說這些都是該廢除的惡法和惡規定 但實際上應該是說 還是要有分級制度 但是標準要訂的更周延妥善 執行方式也要改進 當然你也可以說你的主張就是完全自由開放 這我尊重 但這純粹就是你的個人主張了 跟現行法律無直接關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96.71.13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74601943.A.C92.html

11/24 21:27, 4年前 , 1F
推認真
11/24 21:27, 1F

11/24 21:28, 4年前 , 2F
幫翻譯:龍粉急了
11/24 21:28, 2F

11/24 21:30, 4年前 , 3F
沒有整條合憲..
11/24 21:30, 3F

11/24 21:31, 4年前 , 4F
至少原本的執行方式是有問題的
11/24 21:31, 4F

11/24 21:31, 4年前 , 5F
裡面有提到某些部份要用立法才能規範
11/24 21:31, 5F

11/24 21:32, 4年前 , 6F
是的 執行方式有可檢討之處
11/24 21:32, 6F

11/24 21:33, 4年前 , 7F
但也沒有否認管制 更沒有否定分級制度
11/24 21:33, 7F

11/24 21:34, 4年前 , 8F
柯韓粉忽視此篇機率高達100%
11/24 21:34, 8F

11/24 21:35, 4年前 , 9F
不,這篇文章基本上沒價值,因為當時一定
11/24 21:35, 9F

11/24 21:35, 4年前 , 10F
沒經歷過那種ACG整個崩壞時代。他故意說
11/24 21:35, 10F

11/24 21:35, 4年前 , 11F
的好像很簡單。實際上當時的傷害讓一些書
11/24 21:35, 11F

11/24 21:36, 4年前 , 12F
籍整個斷尾。造成大傷害後,在跳出來說,
11/24 21:36, 12F

11/24 21:36, 4年前 , 13F
方法可以改善。那怎不先改善方法在立法?
11/24 21:36, 13F

11/24 21:36, 4年前 , 14F
整篇文章有點類似開完刀,病人死了,再來
11/24 21:36, 14F

11/24 21:37, 4年前 , 15F
說,我們會改進開刀的方法。當然後續因為
11/24 21:37, 15F

11/24 21:37, 4年前 , 16F
因為這法立很久了吧..
11/24 21:37, 16F

11/24 21:37, 4年前 , 17F
但是台灣法律很多都是立很久沒執行的
11/24 21:37, 17F

11/24 21:37, 4年前 , 18F
時代進步,所以已經改善很多。卻不能否定
11/24 21:37, 18F

11/24 21:37, 4年前 , 19F
你要知道 台灣的警察體系是相當保守的
11/24 21:37, 19F

11/24 21:37, 4年前 , 20F
以前把漫畫界搞爛的事實。
11/24 21:37, 20F

11/24 21:37, 4年前 , 21F
去追溯沿革的話搞不好是40.50年代的
11/24 21:37, 21F

11/24 21:38, 4年前 , 22F
警察在執行類似的管制規定的時候
11/24 21:38, 22F

11/24 21:38, 4年前 , 23F
執法作風粗暴 已經不是一次兩次了
11/24 21:38, 23F

11/24 21:38, 4年前 , 24F
而且行政命令的限制跟警察執行都是很
11/24 21:38, 24F

11/24 21:38, 4年前 , 25F
近期才有的立法
11/24 21:38, 25F

11/24 21:39, 4年前 , 26F
他那篇文章不都寫了,庫洛魔法使是限制級
11/24 21:39, 26F

11/24 21:39, 4年前 , 27F
如果你是提實體執法的部分 就跟警察有關
11/24 21:39, 27F

11/24 21:39, 4年前 , 28F
行政命令應該是釋憲就是
11/24 21:39, 28F

11/24 21:39, 4年前 , 29F
你能對他們期待些什麼?這法出來,就知道
11/24 21:39, 29F

11/24 21:39, 4年前 , 30F
一定會造成ACG界動盪。
11/24 21:39, 30F

11/24 21:40, 4年前 , 31F
就像最近的勞基法一樣,你倉促立法就一定
11/24 21:40, 31F

11/24 21:40, 4年前 , 32F
而且ACG本來就是所有政體眼中最軟的那
11/24 21:40, 32F

11/24 21:40, 4年前 , 33F
11/24 21:40, 33F

11/24 21:40, 4年前 , 34F
出事,後來不也修惡?所以你拿會在改善去
11/24 21:40, 34F

11/24 21:40, 4年前 , 35F
可能比勞工還軟XD
11/24 21:40, 35F

11/24 21:41, 4年前 , 36F
做辯解根本沒人聽得下去,畢竟一下去一定
11/24 21:41, 36F

11/24 21:41, 4年前 , 37F
會有大傷害。
11/24 21:41, 37F

11/24 21:41, 4年前 , 38F
另外一方面是,立法委員抓一團出來有幾
11/24 21:41, 38F

11/24 21:41, 4年前 , 39F
個有"專業"了
11/24 21:41, 39F

11/24 21:42, 4年前 , 40F
聖俗分離 提一次笑一次
11/24 21:42, 40F

11/24 21:42, 4年前 , 41F
母鯊大
11/24 21:42, 41F

11/24 21:42, 4年前 , 42F
還有那種覆議到我沒看過的
11/24 21:42, 42F

11/24 21:43, 4年前 , 43F
可悲的是黃昭順還是萬年立委呢
11/24 21:43, 43F

11/24 22:14, 4年前 , 44F
我只能說你不是搞文創的,當然不痛
11/24 22:14, 44F

11/25 00:24, 4年前 , 45F
記得小學時同性戀不是病、跟一般人一
11/25 00:24, 45F

11/25 00:25, 4年前 , 46F
樣的風氣已經起來了,不就得權的保守
11/25 00:25, 46F

11/25 00:32, 4年前 , 47F
派亂搞!
11/25 00:32, 47F
文章代碼(AID): #1TseJNoI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7 之 10 篇):
文章代碼(AID): #1TseJNoI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