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院三讀《就服法》 月薪未達4萬元職缺禁寫「面議」已回收
我一直覺得台灣法律很無腦
為何不是規定未達平均薪資 或者 基本薪資兩倍之類的
就喜歡立個固定值 跟當初18趴或者重罰幾萬而不是營業額幾%一樣
要是日後立委怠惰不修法 總有一天會不合時宜
不然就立個落日條款阿
然後要避免鑽漏洞 應該規定範圍只能浮動上下15%之類的
而且不得包含 需要達成條件的所得 (全勤獎金等等)
我不相信哪家公司的核薪標準可以差個50%
有規模的公司 人資都馬是同一套敘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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