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以核養綠未成案 台大醫師:戶政人員爆不合格另有原因已回收
※ 引述《askemm (K.K.)》之銘言:
: ※ 引述《arcZ (arc)》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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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然後假設他是另一種狀況,
: : 三重的50筆,封面寫板橋區,被寄到板橋。
: : 請參照公民投票法第九條。
: : 看得懂嗎?
: 所以你也再度承認三重的連署書被寄到板橋就不算合格了對吧?
: 很好,感謝你的承認,這就是不合法!
: 公民投票法第13條
: 第 13 條
: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
: 刪除:
: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你貼的第13條漏掉內容,我幫你補上!!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經
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格式提
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符規
定者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
三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 (接著就是你貼的內容)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
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
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
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前條第三項規定格式, 就是 第12條第三項
第 12 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
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
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
,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
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
、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
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 而第8條第1項是降寫的
: 第 8 條
: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六個月
: 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
: 署人及投票權人。
: 這兩條哪裡有寫連署書寄錯管區就可以當做不合格刪除的?
: 反倒明定只要確認是中華民國國民,不分管區都要計入連署人數喔。
: 公民投票法第9條規範的人,在以核養綠公投是土條一個人,
: 他沒照規定訂名冊,中選會隨便罰大家都算了,
: 但是第9條,是關連署人闢室?
: 連署人合不合格的規定是在第13條啊。
: 第13條有規定還是授權戶政單位可以直接憑管區不對就算不合格嗎?
: 沒有嘛!
第13條第一項就規定了
…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格式提出者… (第12條第三項)
你還能說 沒有規定
要打臉別人,然後貼條文(13條)貼到自己看不見,再假裝別人也看不見
就像是有個人,自己被爆出1萬多件死人連署,還能去質問中選會:
是誰塞進去,要中選會說清楚講明白。
: 連署人戶籍地址有沒有寫對,
: 戶政單位有戶籍登記資料的全國連線資料庫可以查,
: 連查都不查就直接判定不合格,這個已經很明顯違法,
: 謝謝你再次承認中選會要求戶政單位不依法直接刪除聯署,懂?
(違法… 你自己漏看的第13條,你自己再回去看一遍)
對啊! 聽起來很簡單:放錯就用全國連線資料庫查就好
如果! 如果!
規定要按 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都可以不算數,要公務員、戶政人員 行個方便、便宜行事
假設! 有個 『裝睡的人叫不醒』的 智將型領銜人
把所有的連署書,通通放進了 同一個地區,你怎麼辦
沒有規定不可以啊!!
依規定要在30日內完成, 難不成你要戶政人員在這三十天內,捨命陪智將嗎?
講難聽點,公投法這種龜毛的規定,就是要防君子也防小人 (防白X 我就講不出口了)
我本來是覺得公投法這些規定實在是不夠民主、有夠刁難,
結果看 中國國民黨 和 『以核養綠』把公投玩成這樣子,
我都覺得我錯怪了當初參與修法的立法委員。
最後還是強調一下
你 第13條 看漏了!!
你 第13條 看漏了!!
你 第13條 看漏了!!
看在你是 登入七千六百多次的大學長份上,你就自己補上去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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