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律師觀點:30名警察押走待轉大學生消失
※ 引述《kingrichman (silent all these years)》之銘言:
: 社會秩序維護法64條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
: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 其實警方可以用這條開罰,就看警方要不要罰。
: 待轉沒有違法,但聚集一群人在那故意待轉,恐怕是違法。
當初大批檢察官為了維護自身權益
知法犯法,在未合法申請集會的情況下
帶頭開了一個鑽法律漏洞最好的例子
-路過- 上百名檢查官路過去聲援某人
一群人聚集在一起 一直路過 獻花
幫靜坐抗議的覺青檢查官聲援
明顯違反集會遊行法
跟社維法64條
怎麼沒看到警察出動大批警力?
照程序應該要查詢這些可疑不法份子
若是這些刁民不配合盤查,警察可依法
強制然後把人帶回警局盤查
尤其是那些靜坐的很明顯阻礙交通了說
豪奇怪
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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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0562142.A.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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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鑽漏洞,真要檢討的是法律,合法節稅就是在鑽漏洞,妨害國家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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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交通的證據要先拿出來,再來是根據那一條來限制騎士人身自由?否則此例一開警察
可以隨時攔車將人強制帶走
自創法條的警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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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人有有合法節稅鑽漏洞嗎? 很自私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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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是人性,這邊不討論。如果有人認為自己無私的話,請把p幣都給小弟吧
這邊討論的重點是警察依照哪一條法令來抓人的?
若是單純交通違規可以依車牌開單就可以了。國道一堆龜速車也沒看警察衝去欄車盤查
啊,就開單舉發就好了啊
若是假借妨礙交通之名,實則限制人民
合法鑽漏洞抗議之舉,這就不是法治國家
而是警察國家。
哪怕是明知人民鑽漏洞,在法律沒修改完善以前,國家都要遵守舊法律,否則政府自己都
不守法要如何要求人民呢?
檢查官可以合法鑽集會遊行法-路過抗議-
人民就也能合法待轉。表達意見
警察自己執法都有兩套標準了
笑死人
※ 編輯: CSMUck (110.26.139.185), 11/13/2017 1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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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1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