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男性侵殺死女童被槍決示眾 女童父:我笑了消失
: 噓 ryohgi: 權利問題,法的基礎在民,所以法不能成為殺死人民的手段 08/04 18:17
我在寫上一篇的時候,就有在考慮要不要提關於憲法「生命權」的問題,
本來是想說這個對於非法律系的人來說,有點太困難了,所以就沒提了,
既然r 大提出來了,我就把憲法的一些學說簡單的介紹一下: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從條文來看似乎沒有保護生命
權,但沒有生命,何來其他基本權利之保護?故學者認為,應擴大理解生
存權之範圍而及於生命權,而使得第15條具有如同德國基本法之作用。大
法官解釋,亦可認為生存權之概念應包含生命權。
一、認為生命權應予「絕對保障」(也就是認為死刑是違憲的)的理由:
(一)從法釋義學上,憲法第23條後段之必要時可以法律「限制」基本權
利,然而生命只有「無或有」、「生或死」兩種選擇,對於生命權
無法「限制」,只有「剝奪」,因此,死刑的存在是違憲的。
(二)從基本權利的體系來看,生命是先於國家的存在,不待憲法明文規
定即需保障,也是一切基本權利的核心,因此,應該給予絕對性、
超規範的保障。
(三)從國民主權(即憲法第2 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社會
契約之觀點,也可得出國家並無剝奪人民生命之權力的結論。
二、認為生命權應予「相對保障」(也就是認為在罪刑相當之刑事政策,
以及正當程序之要求下,死刑並非基本權利體系所不許)的理由:
(一)只要在法益相當、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尤其是對於殺人罪
刑,死刑是可被容許的。
(二)在社會契約之概念下,人民將刑罰權交給國家之後,為了防止自己
的生命受到其他人的威脅,「理性的於事先『擬制』一個謀殺者同
意接受國家處決」的社會契約。
我個人的見解是認為:
一、採絕對保障的見解的話,會變成只有行為人的生命權受到保障,被害
人的生命權反而就被忽視了,最後,當被害人的家屬了無牽掛的時候
,就會演變成私刑了(從「守法公民」、「熔爐」等等電影來看,這
並不是臺灣才有的情緒),絕對的保障反而會變成沒有保障。
二、主權在民,所以在高達八成的民眾仍認為應該維持死刑,來保護自己
的生命安全時,當然也可以相信這些人也會同意自己殺人時可以被判
處死刑(沒有統計資料,不過我相信大多數人也會同意這個說法)那
刑法規定殺人者,處以死刑有什麼問題呢?
三、講一句情緒話:「現在的臺灣,只有行為人有權利剝奪其他人的生命
,要剝奪行為人的生命,政府沒有權力,被害人也沒有權力,真是悲
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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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是在說明關於「死刑是否是合憲的學說,及我個人的想法」,
並不及於其他,我也沒有說單純殺人和死刑一定罪刑相當,不然殺
人罪的刑就不用定成「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了,
我的想法是「在罪刑相當的情況下,『死刑』不應該被排除」。
※ 編輯: ceres1209 (218.161.126.6), 08/04/2017 19: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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