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男性侵殺死女童被槍決示眾 女童父:我笑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8/04 19:11), 8年前編輯推噓3(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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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噓 ryohgi: 權利問題,法的基礎在民,所以法不能成為殺死人民的手段 08/04 18:17 我在寫上一篇的時候,就有在考慮要不要提關於憲法「生命權」的問題, 本來是想說這個對於非法律系的人來說,有點太困難了,所以就沒提了, 既然r 大提出來了,我就把憲法的一些學說簡單的介紹一下: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從條文來看似乎沒有保護生命 權,但沒有生命,何來其他基本權利之保護?故學者認為,應擴大理解生 存權之範圍而及於生命權,而使得第15條具有如同德國基本法之作用。大 法官解釋,亦可認為生存權之概念應包含生命權。 一、認為生命權應予「絕對保障」(也就是認為死刑是違憲的)的理由: (一)從法釋義學上,憲法第23條後段之必要時可以法律「限制」基本權 利,然而生命只有「無或有」、「生或死」兩種選擇,對於生命權 無法「限制」,只有「剝奪」,因此,死刑的存在是違憲的。 (二)從基本權利的體系來看,生命是先於國家的存在,不待憲法明文規 定即需保障,也是一切基本權利的核心,因此,應該給予絕對性、 超規範的保障。 (三)從國民主權(即憲法第2 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社會 契約之觀點,也可得出國家並無剝奪人民生命之權力的結論。 二、認為生命權應予「相對保障」(也就是認為在罪刑相當之刑事政策, 以及正當程序之要求下,死刑並非基本權利體系所不許)的理由: (一)只要在法益相當、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尤其是對於殺人罪 刑,死刑是可被容許的。 (二)在社會契約之概念下,人民將刑罰權交給國家之後,為了防止自己 的生命受到其他人的威脅,「理性的於事先『擬制』一個謀殺者同 意接受國家處決」的社會契約。 我個人的見解是認為: 一、採絕對保障的見解的話,會變成只有行為人的生命權受到保障,被害 人的生命權反而就被忽視了,最後,當被害人的家屬了無牽掛的時候 ,就會演變成私刑了(從「守法公民」、「熔爐」等等電影來看,這 並不是臺灣才有的情緒),絕對的保障反而會變成沒有保障。 二、主權在民,所以在高達八成的民眾仍認為應該維持死刑,來保護自己 的生命安全時,當然也可以相信這些人也會同意自己殺人時可以被判 處死刑(沒有統計資料,不過我相信大多數人也會同意這個說法)那 刑法規定殺人者,處以死刑有什麼問題呢? 三、講一句情緒話:「現在的臺灣,只有行為人有權利剝奪其他人的生命 ,要剝奪行為人的生命,政府沒有權力,被害人也沒有權力,真是悲 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1.126.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1845074.A.667.html

08/04 19:13, , 1F
樓下理組不懂
08/04 19:13, 1F

08/04 19:20, , 2F
單純殺人就和死刑可以衡平嗎?再者,法益相當不代表刑
08/04 19:20, 2F

08/04 19:20, , 3F
罰手段就可以被允許啊。你怎麼會用法益來推刑罰正當性
08/04 19:20, 3F

08/04 19:20, , 4F
?按照你這樣說偷竊侵犯財產權,但卻有可能被剝奪人身
08/04 19:20, 4F

08/04 19:20, , 5F
自由,這樣法益相當嗎?你是不是搞錯了什麼?
08/04 19:20, 5F
這篇是在說明關於「死刑是否是合憲的學說,及我個人的想法」, 並不及於其他,我也沒有說單純殺人和死刑一定罪刑相當,不然殺 人罪的刑就不用定成「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了, 我的想法是「在罪刑相當的情況下,『死刑』不應該被排除」。 ※ 編輯: ceres1209 (218.161.126.6), 08/04/2017 19:26:26

08/04 19:43, , 6F
有第二點的話要司法院幹嘛...
08/04 19:43, 6F

08/04 19:45, , 7F
第三點的話..行為人一直都沒權利,是權力的話還需要抓?
08/04 19:45, 7F

08/04 20:57, , 8F
樓上,不管是權利還是權力,他都已經做了,不管他有沒有!
08/04 20:57, 8F

08/04 20:58, , 9F
如果無法剝奪他的生命,你抓了還能怎樣?跟他結婚嗎?
08/04 20:58, 9F

08/04 21:53, , 10F
人身自由比生命刑重要許多,所以提審制才會直接寫在
08/04 21:53, 10F

08/04 21:53, , 11F
憲法裡。
08/04 21:53, 11F

08/04 21:55, , 12F
寫很多,但實在亂七八糟。第一,家屬私刑與死刑與否的因
08/04 21:55, 12F

08/04 21:56, , 13F
果關係不是一個正確的推導。
08/04 21:56, 13F

08/04 21:58, , 14F
第二點,全民決議?有些議題不是多數決的吧。第三,犯人
08/04 21:58, 14F

08/04 21:58, , 15F
有「權利」剝奪被害人的生命??!請告訴我這是筆誤
08/04 21:58, 15F

08/04 22:34, , 16F
殺人不是權利,是私刑.如果廢死鼓勵私刑,廢死就是錯的
08/04 22:34, 16F

08/04 22:38, , 17F
反之,死刑的威懾也予崇拜者仿效心理,這也是廢死著力點
08/04 22:38,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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