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糊塗警害她冤十年 天天吞藥怒考律師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7/18 00:46), 8年前編輯推噓-4(61031)
留言47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0/47 (看更多)
→ art1: 說證人不可能記得這麼清楚多日前的細節的是誰? 是法官 07/18 00:41 → art1: 前面你說法官判決是否有誤要基於當時的事實,事後的通聯紀錄 07/18 00:42 → art1: 屬於當時的事實嗎? 07/18 00:42 → kentket: 所以問你喔 基地台位置是個人意見還是推測之詞啊 07/18 00:43 → art1: 當證人基於實際經驗描述詳細時法官就說太詳細不可信阿 07/18 00:43 → kentket: 基地台位置明明就是明確的資料 為什麼是推測之詞? 07/18 00:43 我說你們到底要被打幾次臉才甘休啊? --------------------------------------- 顯見其等均係因被 告平日均在星期三、星期五擺攤,因而推論案發當時(該 日為星期三)被告亦在黃昏市場做生意甚明。 惟經 原審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查被告所使用之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所示,其中(一)在96 年12月5 日17時28分05秒時許,曾於臺北縣板橋市○○路 29之1 號15樓定(R2F )之基地台附近收話。 第 160 條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 → kentket: 基地台位置明明就是明確的資料 為什麼是推測之詞? 07/18 00:43 → kentket: 還是只要我有一天生病感冒沒去擺攤 就不算實際經驗啊 07/18 00:46 → kentket: 實際經驗的界定那麼嚴格喔 07/18 00:46 阿證人根本就無法確認被告當天是否在菜市場,只能用推論的 結果推論又被通聯記錄推翻 依刑訴160條規定,不具證據能力 二位是看不懂麻? 還要跳多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226.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0309985.A.C23.html

07/18 00:48, , 1F
你沒解釋為何法官可以認為記得車號卻不記得顏色合理
07/18 00:48, 1F
違反160條的規定是無證據能力 違反自由心證的效果? 自己查吧!(最高法院有表示過意見喔!)

07/18 00:49, , 2F
難道法官不能用同樣標準認定此筆錄內容沒有證據力?
07/18 00:49, 2F
這個標準? 刑訴哪一條規定? 一審判決就跟你說了被告不抗辯就視為有證據能力啊 你沒有看見嗎?

07/18 00:52, , 3F
所以說其實就是自由心證的問題啊!
07/18 00:52, 3F

07/18 00:54, , 4F
所以為什麼目擊證人的證詞可以不用被質疑啊
07/18 00:54, 4F

07/18 00:55, , 5F
還是法官要不要質疑
07/18 00:55, 5F
這是您所推崇的一審判決論點,要不要自行研究一下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對於 該等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未爭執,顯已放棄詰問權之行使 ,復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又當事人對於證人甲○○、曾谷百 合子於警詢中之證述,及臺北市○○○○○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二)、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國防醫 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亦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就該等證據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言詞或書 面陳述於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認前揭證據方法,均適為本案之證據。至其餘資以認 定本案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 之情形,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反面規定,洵具證據能 力,合先敘明。

07/18 00:56, , 6F
我也想知道為什麼馬英九蔡英文選得上總統
07/18 00:56, 6F

07/18 00:57, , 7F
所以是法官要不要質疑而已嗎 沒想到顏色不記得的合理性?
07/18 00:57, 7F

07/18 00:58, , 8F
一審不質疑 二審可以質疑嗎?
07/18 00:58, 8F
什麼法官要不要質疑? 法條強制規定的有無證據能力判斷你是看不懂嗎?

07/18 00:58, , 9F
如果二審可以質疑 那二審法官就雙重標準啦
07/18 00:58, 9F

07/18 00:58, , 10F
證人證明「過去」週三都在擺攤 為何拿未來通聯紀錄推翻證
07/18 00:58, 10F

07/18 00:58, , 11F
人證詞?再說手機訊號飄移這個不是常識嗎?
07/18 00:58, 11F
你是看不懂什麼叫推論嗎? 證人根本無法確定被告當天是否在場,是用推論出來的結果 違反160條的規定而無證據能力!

07/18 00:59, , 12F
我覺得對被告不利的證據頂多算是優勢證據,但並不是
07/18 00:59, 12F

07/18 01:00, , 13F
所以這就是不懂法的人不知道這個啊 誰知道要抗辯啊
07/18 01:00, 13F

07/18 01:00, , 14F
只有法官可以拿事後的通聯紀錄來質疑啦,民眾絕對沒資格這樣
07/18 01:00, 14F

07/18 01:00, , 15F
所以說 你舉這麼多法則 這些法則的目的是什麼?不就是要找
07/18 01:00, 15F

07/18 01:00, , 16F
沒有合理懷疑的空間,換句話說,法官對於證據要如何
07/18 01:00, 16F

07/18 01:01, , 17F
用就決定了判決走向,其實也讓我會先懷疑法官早就已
07/18 01:01, 17F

07/18 01:01, , 18F
到接近真相的技巧?然而事實證明二審錯了 你到底想要凹什?
07/18 01:01, 18F
是你在凹吧! 拿十年後的證據否定十年前的判決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6.226.54), 07/18/2017 01:02:13

07/18 01:01, , 19F
成心證
07/18 01:01, 19F

07/18 01:03, , 20F
當證人基於實際經驗詳細描述時,法官就說「已與常理不合。」
07/18 01:03, 20F

07/18 01:05, , 21F
為何認定證人是推論?用未來的通聯紀錄?
07/18 01:05, 21F

07/18 01:05, , 22F
法官用基地台的訊號認為證人是「推論」,所以才會這樣
07/18 01:05, 22F

07/18 01:05, , 23F
寫。不然法官是要認定他們做偽證逆
07/18 01:05, 23F

07/18 01:06, , 24F
所以你認為檢方提供的證據能夠通過無合理懷疑原則的
07/18 01:06, 24F

07/18 01:06, , 25F
檢視?
07/18 01:06, 25F

07/18 01:06, , 26F
基於實際經驗時就與常理不合,用未來的通聯紀錄來推論當時的
07/18 01:06, 26F

07/18 01:06, , 27F
但是基地台紀錄就未來的啊?如何認定證人是推論?
07/18 01:06, 27F

07/18 01:07, , 28F
證據都有兩側的 二審採信了錯誤一側的證據 誤判事實
07/18 01:07, 28F

07/18 01:07, , 29F
證人絕對是用推論得到被告當時在現場
07/18 01:07, 29F

07/18 01:07, , 30F
證人清楚證人張月英每個週三都在擺攤 並非推論 而是每週
07/18 01:07, 30F

07/18 01:07, , 31F
三都見到她
07/18 01:07, 31F
重點是證人沒有辦法確認被告未曾離開過 也沒有辦法確認案發當時是否在市場 OK?

07/18 01:08, , 32F
然後你替二審辯駁 還在強辯那些錯誤證據是對的 是誰再凹?
07/18 01:08, 32F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6.226.54), 07/18/2017 01:10:07

07/18 01:09, , 33F
法官也是用證人記住車號推論張月英駕車逃逸 只准自己推論
07/18 01:09, 33F

07/18 01:10, , 34F
我認為證人應該不是「推論」被告有在現場,擺攤的怎麼
07/18 01:10, 34F

07/18 01:10, , 35F
會不知道隔壁攤的有沒有來。
07/18 01:10, 35F

07/18 01:10, , 36F
有確認耶,但法官基於常理推論說不可能過了這麼久還記得清楚
07/18 01:10, 36F

07/18 01:11, , 37F
所以只是法官相信基地台的訊號,又不想讓證人背上偽證
07/18 01:11, 37F

07/18 01:23, , 38F
想了一下 發現被誤導 法官明明就是認為中永和互跳
07/18 01:23, 38F

07/18 01:23, , 39F
頂多加上一個板橋 不然不會都寫上去啊
07/18 01:23, 39F

07/18 01:24, , 40F
所以法官認為中永和互跳也是他亂跑啊 簡單來說法官還是
07/18 01:24, 40F

07/18 01:24, , 41F
搞不清楚中永和地理位置 才會寫上去
07/18 01:24, 41F

07/18 01:25, , 42F
所以法官不是因為一次跑到板橋就認定他會亂跑
07/18 01:25, 42F

07/18 01:25, , 43F
如果只有一次去板橋 法官搞不好還會採信勒
07/18 01:25, 43F

07/18 01:28, , 44F
再噓一次啦 被誤導很不爽
07/18 01:28, 44F

07/18 01:39, , 45F
好像應該噓上一篇 算了
07/18 01:39, 45F

07/18 06:22, , 46F
黃昏市場這麼忙碌最好中途可以離開去台北市殺人
07/18 06:22, 46F

07/18 06:22, , 47F
法官:張月英如果不是在擺攤就是跑去台北市犯案
07/18 06:22, 47F
文章代碼(AID): #1PREdXmZ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0 之 47 篇):
文章代碼(AID): #1PREdXmZ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