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新北市政府袒護無能主管遺害社會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7/16 16:32), 7年前編輯推噓-8(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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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簡單一點好嗎 還有 簡單看一下 你提到的每個人都跟你你的意見不一樣 我忍不住懷疑 他們對還是你對? ※ 引述《sophistai (紅杏枝頭春意鬧)》之銘言: : 在100年9月我擔任櫃檯受理結婚登記,有一位朱姓男子明明是臺灣人,問 : 他在臺灣有沒有戶籍,卻騙我說沒有。我看他的外國護照出生地是臺灣,心 : 中起疑查對一下,還真的被我發現有同姓名同出生年月日的。我就再問他, : 母親是不是○○○,他老大不高興就馬上打1999投訴我態度不好。最後板橋 : 戶政順他的意就換手由別人續辦,讓他以外國人而不是臺灣人身分登記結婚, : 然後還報警指控我洩漏「別人媽媽的名字」給他,觸犯刑法第幾條洩密罪。才 : 幾分鐘前還很堅決地說自己是外國人不是臺灣人嗎?怎麼外國人對臺灣刑法這 : 麼熟喔,連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是第幾條都背得出來咧。 : 去了派出所,戶所主任陳國欽只會要我跟他道歉換撤告。回來之後還說要開 : 人評會記我過,拎北很不爽,跟長官講去查查看他是不是臺灣人,欺騙政府 : 公務員隱瞞臺灣人身分登記結婚是不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結果查完之後還 : 真的是,還問我這件怎麼處理?是撤銷還是更正?我當面告訴他不是辦撤銷 : 而是要更正。幾天後,戶所主管再加上幾個同事開會,我在會中講再多法律 : 怎麼規定就怎麼作卻也沒用,那些主管個個膽小懦弱,怕通知那位朱先生來 : 更正之後會被告被投訴被找麻煩, 就決議暫時勿更正,這個暫時就過了一年 : ,我看他們應該是不想也不會去改正,只好自己去地檢署告發。 : 去地檢署告發之後,地檢署來調登記資料也調法令,而戶政也提供內政部的 : 解釋函說,只要有臺灣人身分就,就算還有多少本外國護照還是只能以臺灣 : 人份登記結婚。要不然一個雙重國籍的人,上午以美國人身分登記跟A結婚 : ,下午拿臺灣身分證再跟B結婚,不就可以重婚囉?根本不行嘛,讓他用外 : 國人身分登記,那臺灣戶籍資料根本就沒有登記到,身分證、戶口名簿都沒 : 登錄配偶的名字,一般人看到怎麼會知道他是單身還是已婚?就算是別的戶 : 政事務所怎麼查也查不到。但是,地檢署檢察官說︰「被告朱某選擇以加拿 : 大國籍而非我國國籍辦理結婚登記,非法所不許,從而自難認被告2人有何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所以不起訴! : http://i.imgur.com/ReBmcvT.png
: 有兩本以上護照的人看到沒有,這是你們的福音呀,檢察官認證,你可以選 : 擇外國人身分登記結婚耶!可惜很抱歉,要讓你們空歡喜了,因為新北市跟 : 臺北市政府後來還是辦了更正。 : http://i.imgur.com/VVChZHu.png
: http://i.imgur.com/mSQVqtV.png
: 咦?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是說有雙重國籍選擇外國人身分登記是非法所不 : 許,怎麼又說不合法要更正咧?這個問題要請教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了! : 順便說一下,謊報身分證遺失算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會被判刑喔! : 以下有兩位苦主: : https://goo.gl/3FNGwZ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50號 : https://goo.gl/iD34Ng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987號 : 夫妻離婚小朋友共同監護,爸爸騙戶政事務所是他單獨監護,還登記好 : 的一樣也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 https://goo.gl/MkUMRe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36號 : 就只有明明是臺灣人騙戶政事務所說不是辦好結婚登記,但是戶籍資料 : 失實,不算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實在搞不懂耶? : 這位對臺灣法律很熟的「外國人」朱先生很不錯喔,被我告發好像非常不 : 爽,還去告我誣告。這年頭臺灣是怎麼樣啦,違法犯紀的被抓包也敢告抓 : 他包的公務員哩。不過讓人更加痛心的是,板橋戶政事務所當初膽小懦弱, : 沒擔當沒肩膀不敢出面解決問題,沒關係,我來出面幫他們頂幫他們扛,反 : 正有公務員因公涉訟輔助制度,而且我是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朱姓男子有涉嫌 : 犯罪,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我也有告發義務,遵守國家法律忠實執行職務是基 : 本的。讓人氣憤的是,這群膽小如鼠的長官竟然說我被他告是個人行為與戶 : 所無關,所以請律師的錢要我自己吞下去。可惡,不想想看如果我沒出手把 : 這個問題解決掉,萬一有女孩子很不幸地,讓他拿沒配偶名字的身分證、戶 : 口名簿、戶籍謄本欺騙說是單身,然後改哪天朱太太跳出來告那位可憐的女 : 孩子通姦妨害家庭,你板橋戶政要怎麼對被騙的女孩子交待?這麼想要來一 : 件國家賠償案?戶政人員應該都知道當初結婚從公開儀式改成登記生效的理 : 由是什麼。你們作主管捅出來的過失,我想盡辦法幫你們亡羊補牢補起來, : 然後是這樣對待我?部下の手柄は上司のもの、上司の失敗は部下の責任! : 真是一群忘恩負義的混帳! : 本來還期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還會主持公正,法律素養好學識佳, : 能正確解讀法律。沒想到我錯了,原來履行刑事訴訟法告發義務要經過主管 : 核准,沒經過主管核准所以我有重大過失?笑死了,法定職務不是公務員職 : 務,要機關首長核准才算是,那改天有人執行公務中發現自己的主管或機關 : 首長在職務上犯罪,要先請示作為嫌犯的主管首長同意才能告囉?很可惜立 : 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沒學到這一招,他的部屬田志文告發他瀆職的時候,不 : 應該單單把他調職,應該先告他誣告嚇嚇他才對! : https://goo.gl/TRbvGC : 再說保訓會也真的很寶,他們的歷來的函釋都引用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 : 1224號判例︰「 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 : 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難道依刑事訴 : 訟法履行告發義務不是執行職務必要行為?何況法律寫明是公務員執行職 : 務發現有犯罪嫌疑應為告發,在換人登記之前我檢查他的證件調閱他的戶 : 籍資料難道不是執行職務?我就是從檢查他的證件跟調閱到的資料發現姓 : 朱的有故意欺瞞造成登記內容錯誤,這不就是執行公務時發現有使公務員 : 登載不實的犯罪嫌疑,難道我是開天眼作夢夢到的? : 還有啦! 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224號判例說高雄市商會的員工,雖然 : 沒有主管授權,也沒有主管同意,但是員工只要是「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 : 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就是執行職務,「縱令其為個 : 人詐欺行為,仍應認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權利」看到沒,最高 : 法院可沒有說一定要有主管授權或同意,才算是執行職務喔!更何況告發是 : 國家法律規定的,公務員該告發沒有告發,會被監察院糾正是失職的! : https://goo.gl/u82n81 : 還有啊,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也認為「以教評委員身分參與學校事 : 務,認原措施學校校長等人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依前開『刑事訴訟法』 : 第241條之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告發,於法洵屬有據……原措施學校遽以 : 『非學校委託,涉訟係個人行為』為由,否准其公假申請而改以事假登記, : 其裁量顯有未對公務員之法定告發義務予以衡酌之違失。」 : https://goo.gl/NM6n46 : 看到沒有,當老師真好,教評會認定就算學校沒有授權沒有委託,但是既 : 然是依法告發就是執行公務就應該給公假;當公務員真可憐,執行職務發 : 現有人違法,主管不敢告不敢辦,小公務員出面處理被他告,還被怪是在 : 惹事生非,被告是個人行為,活該!不給公假也不給涉訟輔助!同一條法 : 律規定,因為身分不一樣效果就不一樣,原來法律的平等原則是這樣用的! : 再來一關就是遠近馳名的駁回法院─行政法院。以前看行政法教科書,看 : 到行政法院闡明法律保障民權精神,判決違法行政機關敗訴,還以為行政 : 法院的法官都很不錯。結果我錯了,就算違法行政機關的答辯書寫得再荒 : 腔走板再怎麼荒謬,沒關係,有行政法院法官幫忙撐腰,法官不是公正的 : 審判者,而是違法行政機關的辯護人,幫忙欺負法律權益被侵害的原告! : https://goo.gl/ZMMjCB : 法官大人說,板橋戶政「100年9月21日召開之業務會議主席裁示內容( : 一、綜觀多方意見及與會多數決同意,本案依當事人提具之書面資料審查, : 受理其為加拿大國人身分辦理結婚登記,尚稱符合,暫毋須辦理後續相關更 : 正作業」原告所稱因參加該會議而知悉有犯罪嫌疑一節,已堪置疑。好好笑 : 喔,開會中拿出來朱姓男子的外國護照照片跟臺灣身分證的照片一看就知道 : 同一個人,再說姓名也一樣出生年月日也一樣,然後從入出境紀錄也知道那 : 位姓朱的拿外國護照出境之後,就沒有再拿外國護照入境而是拿臺灣護照入 : 境,是有多愚蠢多白癡的人才不會發現這兩個分明是同一個人?法令規定不 : 准用外國人身分登記結婚,你板橋戶政說用外國人身分登記結婚尚稱符合, : 真讓人懷疑你們這些主管的專業能力在哪裡?所以主管們愚蠢無能從這些證 : 據不能發現違法事實,所以我就應該跟他們一樣愚蠢無能看不出來有犯罪嫌 : 疑?請問承審法官,你的推理邏輯能力跟智慧在哪裡呀? : 法官大人還說︰「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 罪嫌疑者,固負有告發之『義務』, : 但此僅係將公務員之此一義務加以明文,尚非因之乃可逕謂該『告發』行為 : 本身亦屬『執行職務』之範圍」太佩服了,國家法律規定你有義務,但是你 : 沒履行義務去告發是失職(看看監察院糾正上安國小案);但是你照法律去 : 告發不是執行職務,被告活該,板橋戶政不用出錢幫忙請律師!真不知道法 : 官的邏輯推理能力是怎樣訓練出來的?再說公務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時如同 : 機關之代表,但是一定要主管授權或同意才算執行職務嗎?公務人員保障法 : 第17條講明了︰「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 : 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 : 員無服從之義務。」就算板橋戶政主管禁止我去告發,也是違法刑事法律的命 : 令,我沒有服從義務啦!換句話說履行法定告發義務就是代表國家代表機關執 : 行法定職務,就算沒有主管命令也是,因為根本就不需要,哪有主管命令凌駕 : 法律之上的!臺灣還是民主法治國家嗎?那以後執行公務發現違法,只要首長 : 想包庇不准下屬告,不就通通都不能告發,誰去提告之後被反告誣告誰自找苦 : 吃!那就更別想還有公務員敢告發自己的上司犯罪瀆職啦!就算以後有揭弊者 : 保護法也沒用啦! : 明明我是照國家的法律,要我作什麼我就去作,幫機關掃除障礙解決掉問題, : 卻得到這樣的後果── 平白無端被告還要花自己的錢請律師。如果當初板橋戶 : 政的主管有擔當有肩膀,有智慧有能力照法律規定去處理,還要我去提告逼迫 : 你們去辦更正嗎?如果我沒有去提告逼你們更正,是一定要等到真的有人受騙上 : 當被傷害上了新聞,你們這些主管才會知道自己錯得離譜嗎?後來我去跟監察院 : 檢舉板橋戶政的主管明知有錯誤卻長期不辦理更正,有畏難規避無故積延,違反 : 公務員服務法讓社會大眾陷於被欺騙的危險,損害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 這些政府公文書的公信力。然後,看看監察院跟新北市政府怎麼說: : http://i.imgur.com/dfEjaex.png
: http://i.imgur.com/hmS5TZi.png
: http://i.imgur.com/kwxgMEH.png
: 100年9月3日就已經發現有錯,102年6月才辦更正,中間經過一年多時間 : 什麼也沒有作,但是有「持續關注」,靠腰唷,明知道有錯不敢快改過來, : 放著不管是要等人受騙受傷害嗎?如果真的有人被騙受傷,你戶政事務所 : 說沒有怠忽職守,人家會接受嗎?社會大眾聽得下去嗎?我第一天就已經 : 告訴板橋戶政這些主管這件案件有問題要處理,卻可以擺個一年多當作沒 : 這回事直到我去提告,如果我沒去告,你們不就持續關注到天荒地老,然 : 後要坐視多少人被欺騙被傷害?對啦!反正監察院跟新北市政府都站在你 : 們這一邊嘛!有靠山沒在怕的! : http://www.president.gov.tw/NEWS/19136 : https://udn.com/news/story/1/2007364 : 103年馬總統說:「公務員要有『寧可撈過界、不要踢皮球』的精神。」 : 去年 10月時,蔡總統曾經說過:「公務員總是畫清界線、不能勇於任事, : 只是敷衍搪塞,人民會對政府失望」、「長官有肩膀,下屬就會拚,團隊 : 就會強」聽起來好刺耳!事實上,國家不是基層公務員的後盾啦,我依法 : 處理履行法定職務都變這樣了,真的撈過界還得了,不被砍死嗎?保訓會 : 其實是保護違法機關教訓守法公務員;行政法院法官真實身分是違法機關 : 的辯護律師。主管沒有肩膀沒有擔當,沒有能力沒有見識,沒有學問沒有 : 膽量,只要被恐嚇要打1999要投訴要提告就畏縮怯懦像一隻夾著尾巴的膽 : 小狗,就只會對下屬打官腔擺官架子耍官威,在部屬背後捅刀子而已,其實 : 你們這些主管早就被看破手腳看清底細,人格破敗信用破產,無三小路用啦! : 不知道在高傲什麼! :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1352571.A.CDD.html : 朱市長,新北市政府的公務員當然是隨波逐流,載浮載沉呀!不就是這 : 些顢頇無能懦弱膽小的主管害的!像陳國欽這種人,都當了8年還9年 : 的戶政事務所的主任,去偵查庭作證的時候,檢察事務官問他有雙重國 : 籍的臺灣人辦結婚登記的法律規定是什麼,我當場聽到他說他不知道,開 : 什麼玩笑,連檢察事務官都露出不可思議難以想像的表情,還再問他一 : 句,「你不是戶政事務所的主任嗎?你怎會不知道?」還真是丟人現眼! : 現在這位不知道自己主管法令的主任,在新北市是擔任什麼樣的職務?市 : 長敢放心嗎?部屬能放心嗎?市民可放心嗎? : 臺灣政府機關一堆人都是這種邏輯錯亂,善惡不分忠奸不辨,顛倒是非混 : 淆黑白,真懷疑還有公理正義存在嗎?好啦!我繳的稅金姑且不算稅金, : 可我爸爸媽媽我的家人親朋好友還有全國民眾辛苦血汗工作交的稅金,難 : 道是在供養一群無能廢物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131.20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0193938.A.3C3.html ※ 編輯: ilovettb (111.248.131.203), 07/16/2017 16: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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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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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的重點只有最後一段,就是算不算因公訴訟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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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算是前情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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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原po寫得很不爽,所以比較難看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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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鄉愿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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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有你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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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出來丟人現眼,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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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務員跟狗官,十個有九個是人渣啊,意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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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你這種跟勇敢正直站在反面的人這麼多,這社會才會這樣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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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錯,噓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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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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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沒看內文吧?還是人云亦云法官判的就說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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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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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完,補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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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去領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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