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爆卦] 新北市政府袒護無能主管遺害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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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0年9月我擔任櫃檯受理結婚登記,有一位朱姓男子明明是臺灣人,問. 他在臺灣有沒有戶籍,卻騙我說沒有。我看他的外國護照出生地是臺灣,心. 中起疑查對一下,還真的被我發現有同姓名同出生年月日的。我就再問他,. 母親是不是○○○,他老大不高興就馬上打1999投訴我態度不好。最後板橋. 戶政順他的意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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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家有雙重國籍,想要以加拿大人的身份在台灣辦結婚登記,. 這是個人選擇的權利,不至於有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問題。. 二、出生地在台灣,但在從小僑居國外,有可能沒在台灣設戶籍。. 三、以人家母親名字來確認似乎不必要,如果你要確認他在台灣有戶籍,. 你就直接跟他說有查到他以前的戶籍登記。.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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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雙重國籍人應以國人身分辦理結婚登記,並得依當事人申請於戶籍登記併予載明兼具外國國籍。如當事人表明其僅具外國籍並堅持依其外籍身分辦理結婚登記,戶政所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規定職權調查,如確難查證,得以外國人身分登記。(101.2.14台內戶字第10100845658號). 這個可以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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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下面有人提到院檢不受行政命令拘束. 但是釋字137、216大法官都只說"法官",而且立論基礎是憲法80條. 檢察官根本不是憲法第80條的法官,要不要起訴仍然是依刑訴251. 並不當然的不受拘束,只能等大法官或專家學者出來嘴炮. 最高法院91年第17次刑庭決議就講了. 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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