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媽媽嘴案判老闆連帶賠償368萬 最高法院5理由說明消失
※ 引述《shiwenli (阿爸)》之銘言:
: 民法第188條所以規定僱用人應對於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行為,負連帶賠
: 償責任,是因為僱用人藉由受僱人為其工作,因而擴大或延伸其活動範圍,僱用人自應就
: 其選任監督受僱人負注意義務,以預防受僱人在工作時發生侵害他人權利情事,注意範圍
: 包括受僱人性格、操守等。
: 五,判決呂炳宏等人應負僱用人賠償責任,不是因為他們未檢查謝依涵為顧客所準備飲品
: 是否安全,而是因為他們對謝依涵未盡到選任及監督注意義務,所以必須對於謝依涵侵害
: 顧客行為負責。
: 至於呂炳宏等人曾遭謝依涵誣陷為共犯,僅屬呂炳宏等人與謝依涵的內部關係,與呂炳宏
: 等人應對第三人負僱用人賠償責任,係屬二事,不應混為一談。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540491?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民法第188條所以規定僱用人應對於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行為,負連帶賠
償責任,是因為僱用人藉由受僱人為其工作,因而擴大或延伸其活動範圍,僱用人自應就
其選任監督受僱人負注意義務,以預防受僱人在工作時發生侵害他人權利情事,注意範圍
包括受僱人性格、操守等。
這是條款表達的就是僱主與僱員本來就是要共同經營職場環境,有正確的職場作業流程才
能有共同的獲益,不管對僱主還是還是僱員來說,都是非常有利的條款。因為有這個條款
在,僱主才知道自己對於職場環境是有責任的,在聘僱員工的時候,應該提高自己的思考
層次,能僱用適任的員工,營造良好的職場環境,制定正確的工作流程,達到自己有營收
,僱員也願意在這個工作環境完善自己的責任的。
回到今天謝依涵這則新聞來看,我覺得這樣的判決是可以接受的,一個心態正確的僱主,
在簽下聘約的同時,就應該在條文裡頭說明職場的工作流程跟勤務,若是因為個人的行為
導致公司或是整家店的損失,依法將追溯員工失職的部分,同時也幫員工投保員工誠實保
險,若是真的因為員工失職造成公司店家損失,先由保險公司賠償,再由保險公司代位求
償,從聘約及員工誠實保險來保障自己與職場的環境,這不就是僱主該做的老闆作業流程
嗎?
一旦突發狀況真的發生,僱主提供聘約及投保證明,證實自己在管理員工方面該做的都有
做到,就算法院判賠368萬,相信證據提供出來法院也能著情參考,同樣的保險公司也要
依照條款履約,這樣的做法不但對老闆有利,同樣也對員工有利,有了聘約與員工誠實保
險,老闆更能大膽僱用更生人,讓他們感受到老闆周全而有膽識的做法,不但會使更生人
找工作更容易,還能培養出更多願意為公司商店盡心盡力的僱員。
如果怕麻煩而沒有聘約,沒有投保,一切從簡還裝做很體恤員工的老闆,不就是岳不群類
型的老闆嗎?這樣的老闆會把員工福利當做考量嗎?這樣的老闆有把員工當做自己經營事
業的夥伴嗎?這個版不是很多鄉民都吃過慣老闆的虧嗎?從這件事情來看,我們應該可以
期許老闆僱主營造更好的工作環境,該有的職場作業流程完善,該講清楚的聘約擬定好,
該幫員工投保的團體險及勞健保也有投保,不就可以把台灣的勞動環境改善,良幣變多,
更多位員工設想的老闆出頭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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