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大涉醫療疏失 最高院:醫師須自證無過失消失
※ 引述《jazz5566 (五六爵士)》之銘言:
: 剛才終於看了這個判決惹
: 我只能說新聞根本就在鬼扯
到底誰在鬼扯…?
: 最高院認為醫院應該舉證的是 「因果關係」
: 最高法院認為, 「當醫生本來就有重大瑕疵的時候」
: 這個瑕疵,到底會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其中的因果關係,由於原告不具有醫學專業知
識
: ,所以必須由醫生方面來進行舉證。
: 過失行為----------------------------->損害結果
: 因果關係
: 大概長得像這樣
: 而且二審法院在判決中提到。法官看了當時的病歷之後,發現醫院從病患住院觀察到意
識
: 昏迷,
: 這個期間都沒有去觀察他的昏迷指數和生命徵象,也沒有做出評估。
不是沒有做出評估
而是生命徵象沒有每15分鐘或每30分鐘評估
這種密集評估你確定要開醫囑給護理師做?
每15或30分鐘評估生命徵象一般出現在
加護病房
而且此病人意識清楚時是要一直評估GCS幹嘛???
: 也因此,並未及時安排電腦斷層掃描。
: 根據醫療常規,你沒有做到這些事情,應該是屬於有疏失的。
可以參考這篇清楚解說 #1PDV7vMI (Gossiping)
按照拿來醫療常規說沒照CT是有疏失?
: 而且只有住院醫師看診,期間並沒有主治醫師陪同。
: 而且從刑案的紀錄來看
: 住院醫師也有陳述,主治醫師也沒有確實督導住院醫師。
: 反而住院醫師一開始只照X光,因為符合SOP,是沒有過失的。
: 加上, 醫審會也認為主治醫師延遲處理有過失。
所以是要符合醫療常規還是醫療水準?
還是認為醫療水準(台大院內手冊)>醫療常規(一般醫療處置)
所以以後要按照台大院內手冊來當標準?
說好的醫療常規呢
: 所以,最高法院認為,你醫生本來就有過失。
: 現在問題在於,「過失」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
: 由於家屬根本沒有專業能力舉證,所以將這個舉證責任分配給醫生。
: 而且二審因果關係部分也沒有調查清楚,所以發回。
: 說好的舉證無過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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