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絕無合意性行為!傳林奕含父母備妥「這個」證據 戳破陳星謊言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5/18 11:08), 8年前編輯推噓7(1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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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女孩17歲怎知道 : 你敢說這不是強暴 : 就是睜眼說瞎話 在開始之前先說個狀況劇 有個窮小子和富家千金相戀了 某一天,富家千金和父母說:我就是要嫁給這個窮小子 父母:YOU'RE GROUNDED UNTIL YOU'RE 36 第二天,窮小子對父母說:我們已經連色色的事都做了 父母:出去,現在 第三天,富家千金和和窮小子一起父母說:肚子裡的孩子已經等不及了 父母:了不起,負責 在傳統社會中,子女的婚姻是一種可以量化的物件 不管是俗語說的門當戶對還是怎樣的,總而言之這個社會就是有個文化標準存在 復仇是一件很繁瑣的計算活動,要不要復仇,如何復仇,復仇到什麼程度, 如何進行,承擔的風險和得到的利益有多少等等,都會影響到復仇行為的進行 當家裡有個16歲的小女生被誘拐了 對方是年輕高金專情的大醫院醫生、律師, 對方是年輕專情廟會8+9的處理方式 會有天高地遠的處理模式 對方只是隨便玩玩,始亂終棄的慣犯和對方是一心一意又會有不一樣的模式 每一種個案的背景和過程,都會影響最終的處理模式 林奕含事件不專業分析 林奕含家庭本身有憂鬱病史, 就林家自己所言 林奕含高二被性侵後憂鬱傾向,高三確診,林母也有憂鬱症 就林家而言:不缺錢、不缺勢,但是家庭背景複雜 高二時去告陳國星,只會證明自己不是原裝進口以外 1.法律上很難定罪,陳國星懂法律、很會忍 (刑法221無效,刑法228勉強有機會,刑法240機率太低) 但是刑法228條告失敗,被反告刑法239條,妨礙家庭就會成立 法律途徑風險太大,拖越久證據越薄弱 法律途徑又太累,家裡2~3個神經病稱得下去嗎? 對不缺錢的林家來說,告到陳國星入牢才有實質上的勝利, 對當時的林家來說,這條件太難了 反觀最近自殺的許姓補習狼師,6萬6換免入獄,林家的做法也不能說錯誤的 2.對林奕含未來發展而言,女性符不符合「社會期待」是一件很重要的事 公開發布林奕不符合「社會期待」,就算官司打贏了也是輸了(社會層面) 3.林奕含死了以後才復仇? 就剛好剛剛第1、2點的限制器全部清空了 妨礙家庭是能把林奕含骨灰關入監獄嗎? 「社會期待」管的到死人嗎? 對限制器只剩精神狀態很差的家人 以及社會對打落水狗的期待,打下去也沒多少能輸,但贏了能解恨 佔上道德的高點,不打白不打 4.請支持刑法239條增修 當雙方有明顯特殊權利關係時,在關係發生持續時間至關係結束後三個月內 發生特殊性關係者,需公訴調查是否為合意關係(法院認證) 特殊權利關係包含(雇主員工、醫病、師徒、師生、宗教)等 此法的目的是藉由公開化,防堵有權力關係者藉權勢威誘對方就範 狀況劇: 法官:這是你這幾年搞的第12個學生(員工、病人、收精的...),請問是否提告>///< -- 你不可不知的本週大祕境詞綴 狼師:您的隊友死亡時,你的隊伍將有一人被華爾琪拖出副本 年金:在副本中,你的生命上限,將從原來100%砍成70% 你以為這樣就完了嗎?以後我們打算砍成60% 八田:在副本中,超過三十秒沒有移動,將遭受虛空線鋸攻擊, 並造成生命上限101%的傷害,此傷害無法用減傷技能減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7.239.18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5076922.A.B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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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廢修法 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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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太短 支持一年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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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是加拿大的規則,直接參考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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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高地遠好像不是這樣用的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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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 追溯期應該是20年 避免黨國餘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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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很難搞追溯期 我用15年前安全帽的法律去罰18年前未戴安全帽的機車騎士,不會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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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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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勢關係 那版主約炮版友或網宏約砲粉絲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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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上下關係才算權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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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不是20年嗎 證據收好現在可以告了啊 快點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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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複雜了,自己拿刀殺過去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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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像和粉絲不也是上下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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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強姦是要怎麼反告通姦我實在不太懂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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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強姦不成功,會被反告妨礙家庭罪, 告強姦成功率不知道,蒐證是最主要關鍵 但是告221、228、240都失敗的話,被反告239成功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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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還有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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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更難,就要舉證自己當時神智不清, 想的到的就吃藥、喝酒、吸毒、因病昏迷、重傷昏迷、催眠等等 神智不清怎麼舉證?靠旁人 旁邊有誰?下手的那個人 ※ 編輯: allbs (163.27.239.181), 05/18/2017 11: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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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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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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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的好像她父母在等林自殺一樣 爛推理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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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假如陳是已知對方有精神問題 即便後續的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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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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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清楚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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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2~3個神經病....會起校吧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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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修法 簡直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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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推,論述清楚。另外,支持修正,但3個月有點短。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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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層面輸?只要鬧大陳絕對在補教業混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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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修法是在開玩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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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算刑法240的補充,加拿大有這條立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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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自殺的話能鬧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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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1~2次是被迫 比較好理解 但如小說的上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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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拒絕的原因 只因為他是補習班老師? 想了很久想不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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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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