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林奕含事件是不是八卦版史風向最亂的一次消失
: → sali921: 現行法律絕對是不足 05/14 18:06
: → fujioqq: 現在應該是要朝未來完善立法制度來前進 除非林爸媽有很一 05/14 18:07
: → fujioqq: 刀斃命的東西 不然這件事只能很遺憾的過去了 05/14 18:07
: → silentsand: 問題是台灣社會認知補習班老師是老師,補習班狼師吃18 05/14 19:10
: → silentsand: 歲以下方便之門應該堵起來,否則還是會有更多被騙砲, 05/14 19:10
: → silentsand: 而騙砲狼師有恃無恐的情形 05/14 19:10
: → arrenwu: 禁止師生戀的核心原因是利益迴避 05/14 19:44
: → arrenwu: 騙砲這事情如果要禁止,跟你是不是老師是沒有關係的 05/14 19:44
: → arrenwu: 不會因為你不是老師所以騙砲就沒問題 05/14 19:44
: → a3340597: 所以基本上很難入罪,只能道德輿論譴責噢 05/14 22:00
在我上一篇文中,有些推文提到了制度改革的問題,這是個有意義的問題,
所以請讓我繼續深入一下。目前談到制度改革的方向,比較具體的說法是一
位哲學研究生說的:
同樣都是道德錯誤,但這些錯誤本身的性質並不只由「那是非合意性交」
這個簡單的事實所決定,包括「非合意」是如何發生的?行為人在確保
性行為的合意時究竟盡了多少責任?有些時候它確實是明明白的性侵,因
為行為人根本不把受害人當人看,只是利用自己的權力位置行各種話術與
詐術來誘騙到一個表面上的答應,或甚至連表面上的答應都不需要,只要
最終能夠得逞即可。這種情況的非合意性交當然是明明白白的性侵,和強
暴或許在外觀上有所不同,在不尊重人之為人的本質是相同的。
這段文字之中有些對於法律論證來說含混的用語,譬如性侵與強暴。不過總
的來說有兩種理解的可能,第一種是理解成不涉及法律的判斷,也就是單純
在倡議有一種法律之外的「非合意的性交」種類,與制度的改革無關。這種
說法只是在推廣一種抽象上的分類,不牽涉到入罪與否的問題,我們不必去
深究。
第二種理解是,這種「非合意性交」的類型也是屬於強制性交,不管透過法
律修正,或是不修正但透過解釋,都應該要把這種「非合意性交」的類型納
入處罰。如果是這樣,那這就是一個需要嚴肅看待的問題了。
首先,如果對於社會上所理解的「騙砲」、「誘姦」、「情感詐騙」等這種
涉及到性交,而且當事人在事情發生的當下可能(無論是明示或默示)同意
了,但事後花了一些時間(從幾天到數年都有可能),才發現原來當初的性
交自己其實是不願意的、不想要的,換句話說,一種事後反悔,想要撤銷當
初同意的情形,要讓所謂的「加害人」可以入罪的話,就必須要先釐清幾件
事情。
我分成兩種不同的情況來討論,第一種是針對這種當前刑法難以處理的,也
就是當下雖然得到同意,但「被害人」事後反悔的「誘姦」或「騙砲」情形
,去改變「合意」性交的意義。在這裡還是要澄清一下「誘姦」的被害法益
是什麼?是個人的性自主權?還是屬於社會法益的風化(也就是大眾對於貞
操的想像)?
後者在現在很難成立,因為通說認為性犯罪保障的也是自主權,所以不是保
障社會對於風化的想像,而是個人的決定。那既然如此,重點就在於法律原
則上認為一個人,只要滿十六歲就可以自主決定要和誰發生性關係,國家或
其他人不再介入、也不再干涉,這是尊重一個人身而為人的自主決定權的表
現。
如果這樣的說法成立,那麼透過改變所謂的「同意」,讓騙砲與誘姦入罪會
陷入一個窘境:
要如何一面肯定一個人對於發生性關係有自主決定權,另一方面為了要制止
騙砲或誘姦,卻又去肯定國家應該在這個時刻以家長的姿態出現,認為一個
人的在性行為發生時的同意可以不算,可以容許事後的反悔。
這樣對於刑法上「同意」的變革,其實已經超越當前一些女權團體所在提倡
的,要得到「積極同意」才算合意性交的改革。這種得以事後想想,再來決
定之前的同意是不是「真·同意」大幅超越了所有法律對於同意的理解。
反過來說,事件中的「加害人」其實也可以說,當初發生性行為也是他在沒
有想清楚的情況之下做的。這時「被害人」的反悔雖然可以讓當初的「合意
性交」事後翻轉為「非合意性交」,但「加害人」的反悔就不知道是一個可
以阻卻構成要件該當的主觀要件,還是阻卻或減輕責任的要件?會不會最後
變成「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罰之」,與跌倒意外插入有87分像這樣?
如果說,其實不是要新增一個誘姦罪或騙砲罪,而是要放寬刑法228條中對於
利用權勢或機會的解釋,那麼就會遇到一個無限退後的問題:爸爸對女兒說,
親爸比一個,不然不給你買芭比也可能會構成利用權勢猥褻罪。
這種情況跟解釋學上一種嚴格認定的說法剛好成為對照:也就是,要是利用
「不法手段」才會構成所謂的權勢性交或猥褻罪,這裡的關隘在於決定什麼
時候才是刑法可以介入的「違反意願」。
舉個例子:長官要是跟下屬說,不跟我發生關係,就降你的職,這時候與下
屬迫於無奈的性交會構成刑法228。但如果長官是說,如果跟我發生關係就讓
你升官,這時下屬經過衡量後同意發生性行為,就不會構成刑法228。因為
下屬本來就有不被無端降職之權,但沒有無端升官之權;後面升官的選項,
是讓當事人自己衡量利弊,是一個要不要拿XX換XX的問題而已。
相對之下,本來就不應該失去的權利,就不是可以拿來衡量的選項,涉及意
願違反,這時刑法才有介入的空間。
所以認清楚了刑法介入的關隘所在,我們才比較有把握可以說,雖然不是說
補習班教師就一定不會構成刑法228之罪,但什麼時候可以是「不法」利用權
勢來強取合意,什麼時候又是賣弄才華來引誘涉世未深的年輕人合意發生關
係,就比較清楚了。
結論是,要懲治愛情騙子有兩種可能:
1. 改變刑法對於「合意」長久以來的理解,將承認一個人有自主決定的自由
剝去,改以新增一種帶有家長主義色彩的規範,用容許事後反悔的方式來
介入當事人的性交合意。
2. 放寬對於利用權勢的認定,讓所有要不要用XX換XX的問題,都成為刑法可
以介入的時機。
當然,我們也可以選擇認清刑法有它的極限。
有些人在成長的過程中因遇到愛情騙子騙而跌倒,其中有人站不起來,也有
人爬了起來。失敗的人我們替她感到惋惜,但並不因此認為刑法該用否定她
自主決定的能力,許諾人間的愛情總是誠實無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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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說的完全沒錯。我支持的也只是解釋學上的一種相對乾淨的見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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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一樣。這裡牽涉到合意的對象是什麼,一般來說所謂的詐財,像你說的
網購情形,合意的對象牽涉到一個對價關係,但「誘姦」的情況不同,合意
的內容並不是對方保證真心愛你,所以你才願意發生關係。性自主可以決定
的就是當下要不要發生這個性行為而已,不包含其他物質或精神上的利益或
交換,與詐欺取財罪不同,目前在我國刑法中沒有什麼「詐欺性交罪」(使
人誤信為配偶那條除外)。
怎麼修法處理防師騎這類案件,真正困難的地方在於:固然可以理解對於人
要更細膩地去掌握,但是這種細膩的掌握要怎麼一面尊重個人在性行為上的
自主決定,一面確定這個自主決定其實不是真的自主決定?
用允許嗣後反悔,也就是改變「同意」的意義,或是擴張利用權勢的解釋來
讓人入罪,顯然是不通的。我們無法一面宣稱人有性自主決定,一面又要國
家像家長一樣保護(其實就是介入)人的性自主決定。這說穿了,只是返回
前現代,將性自主當成是寶貴的「貞操」,一旦性自主決定背離了社會善良
風俗的想像,就傷害了社會的情感,也就損害了這種社會法益。追求性自主
完美保護的同時,也讓保護法益返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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