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林奕含事件是不是八卦版史風向最亂的一次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5/14 17:45), 7年前編輯推噓34(4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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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現在好像還沒有人出來說一說,到底小說和部落格日記可不可以當作 刑事審判中被法院採用的證據。但這是關鍵所在,如果最有力的小說、日 記都不能當成「證據」,那其實刑事訴訟的結果也是在意料之中。 究竟小說與日記可不可以當成證據,幾個刑事訴訟法上的原則至為關鍵。 首先,我國刑事訴訟法採取嚴格證明法則,也就是大法官在釋字提到的: 證據裁判原則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須具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換句話說,小說與日記能不能當成「證據」,首先要確定它們有沒有作為 證據的資格,也就是有沒有證據能力的問題。 這就牽涉到傳聞法則的問題,也就是如何篩選傳聞證據的法則。那什麼是 傳聞證據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指被告以外之人,在法庭外的言 詞或書面陳述。 按刑事訴訟法159條規定,「傳聞」原則上都要排除,不得作為證據,也就 是沒有證據能力,這是因為審判外的陳述,沒有經過交互詰問,難以確保 它的真實性與正確性,用「傳聞」使人入罪,十分危險。 但也有例外存在,刑事訴訟法159-1到159-5規定了傳聞例外可以不被排除 的情形,傳聞排除的例外在刑訴159-1到159-3規定的是,審判外對法官、 檢察官、檢事官、司法警察的陳述,但房師騎案中沒有這種情況,所以跟 本案相關到的只有刑訴159-4條3款: 「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小說因為有虛構的成份,不會是所謂「可信」的特別情下所製作的文書。 那部落格上的日記可不可以有證據能力呢?有可能。但「被害人」與被告 利害關係相反,所以被害人的證詞不能作為認定被告有罪的唯一證據。 這時就需要其他的證據來輔助才行,然而小說不能作為證據已經如前面所 述,部落格上的其他日記、FB上的post又同樣是「被害人」的話,換句話 說,都是「被害人」的證詞而已,被害人不會因為講了很多遍,XX害了我 ,就使得這個證詞變得更可信,所以小說與其他的日記、FB貼文也不能作 為輔助證據。 因此,法律上要讓「狼師」入罪(當然也還不知道會不會起訴?用什麼罪 名起訴?),小說和日記、post大概很難拿來當成證據。 ******************************** 講這些不是要指摘所謂的日記派或是小說派,有些人有可能犯了道德上不 可容許的錯誤,因此該讓他身敗名裂,輿論自然會讓他身敗名裂,但是除 此之外,刑事訴訟法上的原則也應該要了解一下,為什麼需要嚴格證明法 則、為什麼需要傳聞法則? 重點是,不要為了特案,就扭曲了一般性的規範、原則、規則。有些人提 到這是僵硬的法律對決人性。沒錯,嚴格證明法則、傳聞的納入與排除, 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是比人性斷案沒有彈性的東西,也很反人性、反直覺, 但為什麼現代法治需要這些反人性的法則? 正是因為幾百年來人類慢慢認識到法律有其極限,特別是刑法是有極限的。 如果這次對於「狼師」的刑事追訴,是一場: 「嚴格證明法則、傳聞法則、交互詰問、無罪推定 vs. 人性斷案之爭」 希望大家能想想,自己想要的刑事追訴是什麼樣子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73.1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4755154.A.F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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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幹爆大奶正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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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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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傻啊!?我們要的刑訴?中華民國問過老百姓嗎?現在司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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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的是認為沒有法律承認的證據,想讓人身敗名裂就是在獵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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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德日大陸法係與英美法係的內鬥,什麼時候想過老百姓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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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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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別提,廢死派的司法人了~看了就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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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說的沒有錯,有些廢死派的人的確讓人感覺很噁心,但這些人不一定都是 法律人,有些是擅長舞文弄墨的朋友,特別喜歡倡議殺戮艱難和無罪推定, 但是這次都安靜的跟貓一樣。 比較可悲的是女人迷,到前幾天還在誤導社會大眾,說所謂的「誘姦」是刑 法228條的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其實兩者差很多,很多人都已經澄清過了。 不過話說回來,我們都選過幾次立法委員了,還在有沒有問過什麼刑事訴訟 法是老百姓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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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老百姓想要的正義自己講的出來,講的清楚嗎?我看是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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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記無法證明,死者是要怎麼表示合意或不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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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正義都沒有共同共識吧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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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是在現行法治的制度啊 要司改也是以後的事 他針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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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的案子做說明有不對嗎 老百姓又什麼時候關心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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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黑道真大哥 拎北會說 法律幹不到的 拎北來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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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林亦含這件事 不是只有這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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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杜絕這類事件再發生 好像很少人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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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黑道是黑暗正義的化身?黑道是出來賺錢的價錢夠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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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黑道很有義氣還是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是在做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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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要有像秦偉事件一樣的其他受害者站出來,這事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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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道就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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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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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基本法律原則是民主國家的基石,可不是什麼廉價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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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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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些東西你的人權就沒有保障,你以為這麼多人反你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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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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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明確指出加害人姓名、加害事項,就難以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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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點搞不清楚挺林的希望看到的結果是什麼?星星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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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蠢蛋支持白色恐怖辦案手法才是大家吐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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嗎?還是輿論道德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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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補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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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者只要寫一張紙條,載明加害人姓名、加害事實,比寫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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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萬小說還要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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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希望他被定罪 那就要有證據 不然改天換自己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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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時候 不要哭說為啥沒證據也可以被定罪 如果要的只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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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血,2,3樓完美示範無腦噓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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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譴責 現在不就差不多了 星星雖然不能教書 但還是很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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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得清醒人 用法律嚴懲狼師群 就靠你們搞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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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理性討論的模範,推專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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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律絕對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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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2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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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老師不是法律上的教師你搞錯對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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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至少也推動了實名制啊 說不定還有後續關於補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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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些原則的國家像北韓中國某些人一定很嚮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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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補血 可惜無腦騎士團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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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74團怎麼搞得好像希望是人治國家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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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團看不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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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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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上了一堂課,法律還是有他的極限,陳國星八成七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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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靠輿論還有日創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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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你們陳老闆出來告妨礙名譽啊 敢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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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你真的有把文章看清楚嗎?還是陳國星工讀生反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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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不是鄉民 不會拿日記或小說當呈堂證供 別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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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應該是練家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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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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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記跟著作不過是辦案的參考資料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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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就是獵巫啊 憑直覺和原始慾望行事 就是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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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挺林的發言不理性到很像工讀生反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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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找她都諮商師/精神科醫師來看可不可以採用吧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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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要走法律程序才有可能 但他父母好像不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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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談事實真相太殘酷家人也會受重傷,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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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台灣社會認知補習班老師是老師,補習班狼師吃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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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以下方便之門應該堵起來,否則還是會有更多被騙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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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騙砲狼師有恃無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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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盲濫情的74團氣急敗壞的樣子有夠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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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9:18, , 85F
推理性分析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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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9:41, , 86F
看看郭瑤琪案就知道你說的是屁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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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9:44, , 87F
禁止師生戀的核心原因是利益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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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砲這事情如果要禁止,跟你是不是老師是沒有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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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因為你不是老師所以騙砲就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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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當一個國家連情感詐騙都不得不介入去管制、去處罰的時候,不過是 證明了這個社會處於一個號稱開明,實則反動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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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 所以法律這部分沒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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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20:27, , 91F
你會被說是工讀生 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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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20:35, , 92F
.
05/14 20:35, 92F

05/14 20:39, , 93F
有人會來說是工讀生 先補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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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21:41, , 94F
嗨!工讀生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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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有些id在我的文也噓,在這裡也噓,噢?
05/14 21:59, 95F

05/14 22:00, , 96F
所以基本上很難入罪,只能道德輿論譴責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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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這次是連明確證據都沒有 法律就很難判他罪
05/14 22:11, 97F

05/15 10:06, , 98F
說再多法理都是對牛彈琴,只會被扣工讀生而已,別認真
05/15 10:06, 98F
※ 編輯: Nausicaae (140.112.173.16), 05/15/2017 23: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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