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補教狼師可怕 老師:「合意性交」無法管更恐怖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5/05 01:21), 7年前編輯推噓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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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點糾正: 1.兒少法法九十七條是行政罰不是刑罰 2.第九款所謂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係指為了營利而 引誘容留少男少女與他人從事猥褻或性交之行為,也就是所謂掮客,老鴇或車伕,不是 你所謂與未滿十八歲男女為性交猥褻行為,你的理顯然有誤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39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104.12.30 裁判案由: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 惟查: 一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茍其判斷無 違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即 不能任意指為違法。 (一)原判決: 1.依憑調查證據之結果並綜合卷內證據資料,於理由欄詳敘認定 上訴人等分別有下列犯行之得心證理由: 蔼戊○○有原判決事實欄(下稱事實欄)所載,明知A女、B女 於一0一年八月間某日至同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均為未滿十八 歲之人,竟為圖營利而引介並接送,協助A女、B女至高雄市 鳳山區「○○雞小吃部」從事與男客為猥褻行為之性交易。 舰乙○○係「○○雞小吃部」之實際負責人,除僱用辛○○擔任 現場負責人兼會計、面試小姐事宜外,並僱用丁○○、壬○○ 、己○○、庚○○、甲○○擔任現場服務人員兼少爺,丁○○ 另負責面試小姐,並與壬○○負責安排小姐轉檯事宜;其等有 事實欄所載,自一0一年八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八日止 ,於未知A女、B女當時均未滿十八歲之情形下,共同為圖營 利而媒介、容留A女等四人,在「○○雞小吃部」從事與男客 為猥褻行為之性交易。 胪丙○○有事實欄所載,明知「○○雞小吃部」有媒介、容留女 子(丙○○亦不知A女、B女當時均未滿十八歲)與男客為猥 褻行為情事,竟受乙○○之邀,基於幫助圖利媒介、容留猥褻 之犯意,自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擔任「○○雞小吃部」之名 義負責人,負責於員警查獲時,出面承擔刑責。 3.如果你要引刑法關於引誘的定義,請直接參考妨害風化罪章的 第233條(使未滿6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不要拿妨害家庭罪章的和誘略誘罪來魚目混珠好嗎!二者保護的法益天差地遠 如何能混為一談? ※ 引述《Re: [新聞] 補教狼師可怕 老師:「合意性交」無法管》之銘言: : 請注意滿16只是沒有刑責,但只要未滿18就是違法 : 兒少法49條就規定跟未滿18性交猥褻就違法啊,就可以依97條開罰30萬並公告姓名啊,而 : 且你只要引誘容留未滿18之人性交或猥褻就算 : 引誘就是口頭說問要不要做就是引誘,說我好愛你,我會一輩子照顧你,我想要你,這樣 : 就是引誘,引誘很容易構成 : 容留就是提供場所就算容留,所以你帶她回家做,就是容留,你帶她去旅館,可是旅館錢 : 是你付,那就是容留,除非你打野炮,否則容留也很容易構成 : 綜上所述,你跟未滿18性行為,除非你跟她素不相識,從來沒說喜歡她,她一看到你就把 : 你衣服脫光光,撲通一聲騎上來,而且還是在郊外打野炮,不然絕對你都有事 : 所以條文已經有了,只是沒有落實,沒有真的去把狼師公告姓名 : 就算公告姓名,狼師都用藝名,你也不知道他是狼師 : 所以結論就是兩個 : 1.落實兒少法49、97條公告加害人姓名,也可以考慮修法提高罰則 : 2.補習班老師必須公開本名 : 最後提供給害怕被反告通姦所以不願出面的受害者: : 1.妳可以說妳不知道他已婚 : 2.妳可以說只有被猥褻 : 通姦罪必須知情才會犯罪,你說你不知情,他就要舉證 : 通姦罪要性交才會犯罪,只有猥褻不構成,這也是他要舉證,不過只有猥褻照樣可以依兒 : 少法49條、97條開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33.1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3918460.A.F80.html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33.148), 05/05/2017 01:23:53

05/05 01:23, , 1F
先幫你補血 等下又會有人噓你 說兒少法需要修法
05/05 01:23, 1F

05/05 01:25, , 2F
我在這裡推文約砲算不算引誘
05/05 01:25, 2F
有對價=>違法 無對價=>不違法 重點是性交易,而不是性交

05/05 01:26, , 3F
推 那人似乎沒注意要成立該案必須要有對價關係
05/05 01:26, 3F

05/05 01:31, , 4F
他說他引的是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05/05 01:31, 4F

05/05 01:32, , 5F
不是性交易防制條例
05/05 01:32, 5F
有差嗎? 裁判字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787 號行政判決 裁判日期: 99.07.22 裁判案由: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 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 基準如下表:(節錄) ┌──┬─────────┬─────┬──────────┬──────────┐ │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統一裁罰基準(新 │ │ │ │兒童及少年│:元)或其他處罰 │臺幣:元) │ │ │ │福利法) │ │ │ ├──┼─────────┼─────┼──────────┼──────────┤ │9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第57條 │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1.第1 次處10萬元,公│ │ │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第2項 │萬元以下罰鍰,公告行│ 告人及場所負責人姓│ │ │充當酒家、特種咖啡│ │為人及場所負責人之姓│ 名,1 個月。 │ │ │茶室、限制級電子遊│ │名,並令其限期改善;│2.第2次處20萬元,公 │ │ │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 │屆期仍不改善者,除情│ 告其停業6個月。 │ │ │、色情、暴力等經主│ │節嚴重者,由主管機關│3.第3次以上者處30萬 │ │ │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 │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元人姓名,並命令其│ │ │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之│ │令其歇業者外,令其停│ 停業令其歇業。 │ │ │侍應或從事危險、 │ │業1 個月以上1 年以下│ │ │ │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 │。 │ │ │ │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 │ │ │ │ │之工作。 │ │ │ │ └──┴─────────┴─────┴──────────┴──────────┘ 末按臺北市政府92年6 月20日府社五字第09202514800 號公 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92年6 月25 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將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有 關本府權限事項業務,委任本府社會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二十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關於違反本法之查察、行政 處分及獨立告訴、移送處理等事項(第55條、第56條、第57 條…)…。」。 第 49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 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 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 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隱藏立法理由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第 30 條 立法理由 一、原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六款及第十一款前段業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爰予以刪除 。 三、各款款次配合調整,並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因應實務需求,檢討酌修。 民國 97 年 05 月 07 日 第 30 條 立法理由 一、因網路相約自殺事件頻繁,為有效管制此類不當行為,特增列本條文,進行規範 。 二、由於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情節嚴重者將會危及兒童 及少年的生命,爰修訂本條文,將該行為之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態樣予以具體明 文。

05/05 01:37, , 6F
還幫忙補習,你人也太好,我都懶得教了
05/05 01:37, 6F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33.148), 05/05/2017 01:39:44

05/05 01:44, , 7F
不好意思 我不是專業@@" 我並沒有質疑你的意思
05/05 01:44, 7F

05/05 01:47, , 8F
感謝你的解說
05/05 01:47, 8F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33.148), 05/05/2017 01:52:15

05/05 01:50, , 9F
原po應該是法律系出身的專業律師,推專業文....
05/05 01:50, 9F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33.148), 05/05/2017 01:53:09

05/05 02:08, , 10F
回文了,不好意思打你臉囉
05/05 02:08, 10F

05/05 03:13, , 11F
打臉打的好 那個ID天天拿兒少法來唬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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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3:22, , 12F
這篇文章有啪啪啪啪
05/05 03:22, 12F

05/06 21:17, , 13F
讚讚讚讚啪啪啪啪
05/06 21:17,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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