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補教狼師可怕 老師:「合意性交」無法管更恐怖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5/05 01:59), 7年前編輯推噓2(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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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幾點糾正: : 1.兒少法法九十七條是行政罰不是刑罰 : 2.第九款所謂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係指為了營利而 : 引誘容留少男少女與他人從事猥褻或性交之行為,也就是所謂掮客,老鴇或車伕,不是 : 你所謂與未滿十八歲男女為性交猥褻行為,你的理顯然有誤 你說的是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現在修法為性剝削防制條例,我說的是兒少權益福利保障法 剛剛有人幫我找到,原來公告姓名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社會局 https://goo.gl/l77xKn 嘉義市政府公告鄒志鈞違反兒少法94條公告姓名 然後這個案例是他趁學生滿16歲合意發生關係,非性交易,結果違反兒少法了,也公告姓名了 我發現你google「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公告姓名」可以查到非常多縣市政府 社會局的公告,不好意思打你臉,他們可不是性交易 所以我再重申,你就算她自願,滿16未滿18,你甜言蜜語引誘她發生性行為,你就會違反兒少法49條,就有可能跟鄒志鈞一樣被公告姓名 新聞報導:https://goo.gl/jS5cNn :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3977 號刑事判決 : 裁判日期: 104.12.30 : 裁判案由: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 : 惟查: : 一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茍其判斷無 : 違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即 : 不能任意指為違法。 : (一)原判決: : 1.依憑調查證據之結果並綜合卷內證據資料,於理由欄詳敘認定 : 上訴人等分別有下列犯行之得心證理由: : 蔼戊○○有原判決事實欄(下稱事實欄)所載,明知A女、B女 : 於一0一年八月間某日至同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均為未滿十八 : 歲之人,竟為圖營利而引介並接送,協助A女、B女至高雄市 : 鳳山區「○○雞小吃部」從事與男客為猥褻行為之性交易。 : 舰乙○○係「○○雞小吃部」之實際負責人,除僱用辛○○擔任 : 現場負責人兼會計、面試小姐事宜外,並僱用丁○○、壬○○ : 、己○○、庚○○、甲○○擔任現場服務人員兼少爺,丁○○ : 另負責面試小姐,並與壬○○負責安排小姐轉檯事宜;其等有 : 事實欄所載,自一0一年八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八日止 : ,於未知A女、B女當時均未滿十八歲之情形下,共同為圖營 : 利而媒介、容留A女等四人,在「○○雞小吃部」從事與男客 : 為猥褻行為之性交易。 : 胪丙○○有事實欄所載,明知「○○雞小吃部」有媒介、容留女 : 子(丙○○亦不知A女、B女當時均未滿十八歲)與男客為猥 : 褻行為情事,竟受乙○○之邀,基於幫助圖利媒介、容留猥褻 : 之犯意,自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擔任「○○雞小吃部」之名 : 義負責人,負責於員警查獲時,出面承擔刑責。 : ※ 引述《Re: [新聞] 補教狼師可怕 老師:「合意性交」無法管》之銘言: : : 請注意滿16只是沒有刑責,但只要未滿18就是違法 : : 兒少法49條就規定跟未滿18性交猥褻就違法啊,就可以依97條開罰30萬並公告姓名啊,而 : : 且你只要引誘容留未滿18之人性交或猥褻就算 : : 引誘就是口頭說問要不要做就是引誘,說我好愛你,我會一輩子照顧你,我想要你,這樣 : : 就是引誘,引誘很容易構成 : : 容留就是提供場所就算容留,所以你帶她回家做,就是容留,你帶她去旅館,可是旅館錢 : : 是你付,那就是容留,除非你打野炮,否則容留也很容易構成 : : 綜上所述,你跟未滿18性行為,除非你跟她素不相識,從來沒說喜歡她,她一看到你就把 : : 你衣服脫光光,撲通一聲騎上來,而且還是在郊外打野炮,不然絕對你都有事 : : 所以條文已經有了,只是沒有落實,沒有真的去把狼師公告姓名 : : 就算公告姓名,狼師都用藝名,你也不知道他是狼師 : : 所以結論就是兩個 : : 1.落實兒少法49、97條公告加害人姓名,也可以考慮修法提高罰則 : : 2.補習班老師必須公開本名 : : 最後提供給害怕被反告通姦所以不願出面的受害者: : : 1.妳可以說妳不知道他已婚 : : 2.妳可以說只有被猥褻 : : 通姦罪必須知情才會犯罪,你說你不知情,他就要舉證 : : 通姦罪要性交才會犯罪,只有猥褻不構成,這也是他要舉證,不過只有猥褻照樣可以依兒 : : 少法49條、97條開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148.1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3920779.A.01A.html ※ 編輯: ilovesumika (1.164.148.110), 05/05/2017 0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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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 性剝削防制條例 比兒少法有用多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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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法條趨於舊時已不堪使用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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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告姓名外 對補習班教師須登錄於補教教師不適任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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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下面又回你了一篇 對方實力堅強耶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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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那篇沒用啦,已經變成爭討論串最後一篇了,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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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這個案例就夠打臉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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ㄟ 這個不太夠是因為其實沒有寫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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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太確定鄒是否有他所為的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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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是行政機關有沒有搞錯事另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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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判決還是比較值得信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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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言蜜語哄16歲女生上床有罪 這結論滑天下之大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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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勢社會局就裁罰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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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2:32, , 13F
開罰的案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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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未滿18少女合意性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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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跟刑罰不同呀 你搞不清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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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都說他是行政罰啊(黑人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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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這種行政公告過渡腦補了 連引誘兩個字都擴大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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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要有利益上的對價關係 金錢 物質 成績 或是其它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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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言蜜語算哪門子的引誘 別笑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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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條也有規定引誘自殺喔,引誘自殺哪裡什麼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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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要亂用法條 哪一條有說滿16歲合意 會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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