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勞團竟然連現行勞基法加班費都不會算消失
我覺得蠻可悲的
法律上加班費怎麼算這個問題
應該白紙黑字 清清楚楚
可以在電視上吵一個小時還各說各話
的確
多數人不是很清楚所有加班費給付的規定
因為蠻複雜的
搞懂自己公司的就不錯了
我週末加班基本上都領2倍 (真2倍)
月薪45000的人
周末2倍一小時也才 375 比我以前家教時薪的一半還少
做8小時也才3000 如果這八小時真的是很累的話 算是血汗錢了
因為勞力是不能儲存的
就像爬了 25 層樓梯的人
你再叫他爬 5 層
跟你叫一個休息一天的人說爬 5 層
勞累程度是完全不同的
禮拜六上一整天的累度 跟禮拜一上一整天也是不一樣
我曾經連12過
後面幾天已經快變成行屍走肉了
所以加班費本來就應該比較貴
所以不管是勞動部所謂的 700 或 1900 都還是低薪 & 過勞的幫兇
加班費制度這麼亂歸咎幾個原因
1. 法律制定太亂 1.33 1.67 2 倍很多種 寫也不寫清楚 讓後人有很多解釋空間
2. 過去政府太懶 不勞檢 不宣導 導致多數人不懂制度
3. 現在政府太賤 玩文字遊戲 解釋法令解釋成一天只有700 他們修法才佛心增加到1900
4. 民眾太奴 不聞不問不了解 不敢報加班 甚至覺得不應該報加班 只能由老闆擺佈
結論
雖然現在勞動部解釋周六加班一天只有700
但我相信這不是多數的現狀
做一天周六領 700 我相信台灣沒人要幹
所以所謂的一例一休可以增加加班費的說法 我是存疑
因此一年減少13天工時的說法我也是存疑
所以絕對不可以拿著沒比較好的一例一休 來砍實實在在的七天假
※ 引述《acln0816 ()》之銘言:
: 不好意思 我剛看完了
: 你要不是在扭曲就是根本看不懂勞團的人在說什麼?
: 你上面解釋的方式 所推出的答案都是正確的
: 但這是以勞動部的函釋為依據所作的結論
: 這個靠背的函釋
: 就是將法律規定超出法定工時以外的加班費1.33及1.66
: 把其中的1認定是月薪的部分
: 所以加班費只需要給0.33跟0.66就合法
: 以這套邏輯推演出來
: 在平常日上班 上滿40工時後
: 在禮拜六的加班確實是比平常日的加班來的少
: 數字也是你說的那樣
: but...
: 人生最靠背的就是這個but
: 勞團的人認為這個勞動部函釋根本是違法解釋
: 所以認為你所推論依據的前提根本錯誤的情況下
: 老闆在禮拜六給的加班費應該就是「另外」的1.33跟1.66
: 他們所依據的是一個判決
: 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56民事判決
: 內容太長 節錄一段重點就好 大家可以去自行搜索
: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 -------------------------------------------------------
: 被上訴人自99年4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每日8小時薪
: 資,以基本工資1萬7,280元計算,日薪為576元(17,280元
: ÷30日=576元),時薪為72元(576元÷8小時=72元),
: 每月標準工時182.66小時,每月加班工時92.34小時,每月
: 延長工時工資2小時以內者計5,895元(72元×1.33倍×61.5
: 6小時≒5,895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再延長1小時
: 以內者計3,701元(72元×1.67倍×30.78小時≒3,701元)
: ,即被上訴人每月法定最低工資不得低於2萬6,876元(17,2
: 80元+5,895元+3,701元=26,876元)。
: -------------------------------------------------------
: 稍微解釋一下
: 這段是在說有個人在法定工時以外的時間加班
: 他的加班費計算
: 高等法院在這邊並沒有區分這個人他的加班是在「平常日」或「禮拜六」
: 一律以1.33跟1.66計算加班費
: 而且這個1.33跟1.66都是不包含月薪的部分
: 判決中後面還有這個人100年、101年、102年的加班費計算
: 都是依此為準
: 沒有區分他的加班是在「平常日」或「禮拜六」
: 也就是說
: 即使老闆要你在禮拜六來上班
: 所要給付的加班費就是月薪之外的1.33跟1.66
: 勞動部的函釋法院完全沒有鳥...
: 而這個1.33跟1.66就是現行民進黨勞基法草案的1.33跟1.66
: 也因此勞團的人才說平常日跟禮拜六的加班費是一樣的
: 所以到此為止你懂勞團的人在說什麼了嗎?
: 懂了嗎?
: 所以上面說的如果你懂的話
: 現在要吵的點應該是說
: 在勞動部函釋跟法院法官的解釋互相矛盾時
: 要聽誰的?
: 我只能說在法院裡面
: 法官只是依「法」審判
: 而這個函釋並不是「法」
: 所以法官完全可以不用鳥他
: 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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