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勞團竟然連現行勞基法加班費都不會算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6/10/08 21:12), 7年前編輯推噓33(431097)
留言150則, 4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10 (看更多)
※ 引述《injection09 (沒事來逛逛)》之銘言: : ※註:有電視或媒體有報導者,請勿使用爆卦! 未滿20字 一行文 退文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FeHDLQCzBU
: 整段從28分左右看起 懶得看的人 直接跳到30分左右 主持人有做整理 : 先說結論 這些勞團 不學無術 對現行法規 一知半解 還上節目大放厥詞 : 嘴臉令人噁心 可笑 他們還真自以為是自己是勞動部長啊 法規以他們解釋的為準 : 要討論政策 麻煩先把 法規搞清楚 這裡跟你討論是依據勞基法規定的加班費 : 基本上 企業要按造這個加班費給 完全合法 : 如果有多給 那是待遇比較好 就跟基本薪資一樣 可以多給 不能少給 : 以下是計算過程 : 假設月薪36k的人 現在以及未來實施一例一休後 禮拜六來加班8小時加班費的差異 : 假設 禮拜一到禮拜五都上滿了8小時 共40小時 所以禮拜六都算加班 : http://labweb.mol.gov.tw/ 試算系統 : 在禮拜六的部分選八小時 即可得出答案 : 不要懷疑 現行的勞基法加班費就是這麼低 就是只有 0.33 跟 0.67 : 因為1的部分 是你的本薪 已經包含在薪水內了 : 月薪36K的人 換算成時薪就是 150 36000 / 30天 / 8小時 = 150 : 150 x 1/3 x 2 + 150 x 2/3 x 6 = 700 : 一例一休後 : 150 x (1 + 1/3) x 2 + 150 x (1 + 2/3) x 6 = 1900 : 你們覺得加的多不多 每個人標準不同 自己衡量 : 他們講要加1的部分 是在禮拜一到禮拜五 正常8小時工時後 再留下來加班 才要加1 : 假設 禮拜一晚上加班 2 小時 所以禮拜一總共上 10 小時的班 : 150 x (1 + 1/3) x 2 = 400 : 現制跟一例一休都一樣 : 因為晚上加班的時間 並不包含在你原本薪水所給付的範圍內 : 所以要先付給你 2 個小時的時薪 再加上 0.33 或 0.67 的加班費 看加班時間 : 你自己可以在試算表上 把原本禮拜六的 8 小時歸零 禮拜一改成 10 小時 : 即可得出 400元 : 所以結論是 現狀是晚上下班後留下來加班的加班費 比你在禮拜六的加班費要貴很多 : 你們如果晚上有留下來加班的 記得算一下 不要被公司當成禮拜六加班的算法凹走了 : 所以現狀是有慣老闆 叫你上 777775 +2 的班 禮拜六一整天 可是只算兩小時加班 : 所以你一整個禮拜的加班費是 100元 : 一例一休後 管你老闆 禮拜一到五 叫你上七小時還是八小時 : 禮拜六叫你跟以前一樣上七小時 加班費就是 1900 比照八小時的加班費 : 有沒有差 大家自有公評 正常的老闆 要再這樣搞 就要再想一想加班費了 不好意思 我剛看完了 你要不是在扭曲就是根本看不懂勞團的人在說什麼? 你上面解釋的方式 所推出的答案都是正確的 但這是以勞動部的函釋為依據所作的結論 這個靠背的函釋 就是將法律規定超出法定工時以外的加班費1.33及1.66 把其中的1認定是月薪的部分 所以加班費只需要給0.33跟0.66就合法 以這套邏輯推演出來 在平常日上班 上滿40工時後 在禮拜六的加班確實是比平常日的加班來的少 數字也是你說的那樣 but... 人生最靠背的就是這個but 勞團的人認為這個勞動部函釋根本是違法解釋 所以認為你所推論依據的前提根本錯誤的情況下 老闆在禮拜六給的加班費應該就是「另外」的1.33跟1.66 他們所依據的是一個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56民事判決 內容太長 節錄一段重點就好 大家可以去自行搜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 被上訴人自99年4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每日8小時薪 資,以基本工資1萬7,280元計算,日薪為576元(17,280元 ÷30日=576元),時薪為72元(576元÷8小時=72元), 每月標準工時182.66小時,每月加班工時92.34小時,每月 延長工時工資2小時以內者計5,895元(72元×1.33倍×61.5 6小時≒5,895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再延長1小時 以內者計3,701元(72元×1.67倍×30.78小時≒3,701元) ,即被上訴人每月法定最低工資不得低於2萬6,876元(17,2 80元+5,895元+3,701元=26,876元)。 ------------------------------------------------------- 稍微解釋一下 這段是在說有個人在法定工時以外的時間加班 他的加班費計算 高等法院在這邊並沒有區分這個人他的加班是在「平常日」或「禮拜六」 一律以1.33跟1.66計算加班費 而且這個1.33跟1.66都是不包含月薪的部分 判決中後面還有這個人100年、101年、102年的加班費計算 都是依此為準 沒有區分他的加班是在「平常日」或「禮拜六」 也就是說 即使老闆要你在禮拜六來上班 所要給付的加班費就是月薪之外的1.33跟1.66 勞動部的函釋法院完全沒有鳥... 而這個1.33跟1.66就是現行民進黨勞基法草案的1.33跟1.66 也因此勞團的人才說平常日跟禮拜六的加班費是一樣的 所以到此為止你懂勞團的人在說什麼了嗎? 懂了嗎? 所以上面說的如果你懂的話 現在要吵的點應該是說 在勞動部函釋跟法院法官的解釋互相矛盾時 要聽誰的? 我只能說在法院裡面 法官只是依「法」審判 而這個函釋並不是「法」 所以法官完全可以不用鳥他 懂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81.2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5932340.A.169.html

10/08 21:13, , 1F
勞團跟著白癡資進黨起舞幹嘛? 現實就是很多假責任制
10/08 21:13, 1F

10/08 21:13, , 2F
根本沒在拿加班費的,算那些要吃屎喔
10/08 21:13, 2F

10/08 21:14, , 3F
人家是按照勞基法得菁英資方耶!不要亂質疑可以嗎?
10/08 21:14, 3F
可惜的是他連勞團在講什麼都看不懂...

10/08 21:15, , 4F
現實是禮拜六來上班,老闆會多給1天的薪水
10/08 21:15, 4F
是 但這是依勞動部函釋 合法 但若依上面高等法院的判決 違法

10/08 21:16, , 5F
不然勞工覺得虧,上班來擺爛,那也不是辦法
10/08 21:16, 5F

10/08 21:18, , 6F
蔡女皇都有寫手,長駐八卦版帶風向滴
10/08 21:18, 6F

10/08 21:18, , 7F
在公家"擺爛"的勞工加班薪水算法都比這好了...
10/08 21:18, 7F
其實公務員的加班費非常爛 千萬不要比照...

10/08 21:19, , 8F
資方非常支持ㄧ例一休+砍七天假 XDDD
10/08 21:19, 8F

10/08 21:19, , 9F
其實不只八卦,其他版也是
10/08 21:19, 9F

10/08 21:19, , 10F
http://bit.ly/2dGpwsR 盼盡速通過^^
10/08 21:19, 10F

10/08 21:19, , 11F
資方跟民調85%都支持 你不支持?
10/08 21:19, 11F

10/08 21:19, , 12F
推,勞動部那個函釋真的超瞎,根本違背立法本意
10/08 21:19, 12F

10/08 21:19, , 13F
他們公司請的是菁英,但資方很顯然不是請來的
10/08 21:19, 13F

10/08 21:19, , 14F
推,專業打臉
10/08 21:19, 14F

10/08 21:21, , 15F
拿公務員來講我覺得是故意製造對立
10/08 21:21, 15F

10/08 21:22, , 16F
而且好像將錯就錯,修法改成2.33,2.66才莫名奇妙
10/08 21:22, 16F
對 就是將錯就錯 改成2.33跟2.66就是因為不肯把原來那個靠背的函釋廢除的關係

10/08 21:22, , 17F
資進黨工在洗白阿 塑造勞團不專業形象
10/08 21:22, 17F

10/08 21:23, , 18F
現在講說這個可以堵掉漏洞,資方很吃虧啦
10/08 21:23, 18F

10/08 21:23, , 19F
但資方很多玩法啊
10/08 21:23, 19F

10/08 21:23, , 20F
推~
10/08 21:23, 20F

10/08 21:24, , 21F
他一直陷在星期六尚未定義,但工時40已滿,本來就要再付
10/08 21:24, 21F

10/08 21:24, , 22F
一份本薪及加乘倍率!
10/08 21:24, 22F

10/08 21:24, , 23F
對資方來說砍7天就是賺了
10/08 21:24, 23F

10/08 21:24, , 24F
支持廢除亂來函釋
10/08 21:24, 24F

10/08 21:24, , 25F
驕傲的資方只會裝死 違法還當守法
10/08 21:24, 25F

10/08 21:24, , 26F
依照原法,超過40小時,禮拜六來上班就應該要是2
10/08 21:24, 26F

10/08 21:26, , 27F
函釋違背母法,無效! 資動部抱著這違法函釋不放。公然違法
10/08 21:26, 27F

10/08 21:26, , 28F
你用104年舊法是要討論啥?還有,判決不具命令效益,不具
10/08 21:26, 28F
什麼舊法不舊法的啦 都是在解釋法定工時以外的加班費計算好嗎? 判決當然沒有命令效力啊 但是進法院時法官會這樣判啊 你覺得勒?

10/08 21:27, , 29F
其實法律 施行細則如夠完善,哪需函釋,勞基法與細則要
10/08 21:27, 29F

10/08 21:27, , 30F
大修才對
10/08 21:27, 30F

10/08 21:27, , 31F
位階,你要把他當通則看請拿出判例
10/08 21:27, 31F
我是在解釋原原PO瞎扯的部分好嗎?

10/08 21:29, , 32F
如果判決是這樣,那代表勞委會的函釋根本違背立法初意,
10/08 21:29, 32F

10/08 21:29, , 33F
這勞委會真的可以廢了!上法院,就是以法立意來論制度
10/08 21:29, 33F
還有 77 則推文
還有 19 段內文
10/08 22:24, , 111F
放假休息領一倍薪,不放假去工作再領1.33,沒問題阿
10/08 22:24, 111F

10/08 22:25, , 112F
目前函釋就是這樣
10/08 22:25, 112F

10/08 22:25, , 113F
公司付的休假一倍薪,就是休假,若被要求加班
10/08 22:25, 113F

10/08 22:26, , 114F
就額外再付1.33/1.66,怎麼有87腦補成0.33?
10/08 22:26, 114F

10/08 22:30, , 115F
因為中小企業承受不起這樣的話刺激QQ
10/08 22:30, 115F

10/08 22:36, , 116F
好狠的打臉
10/08 22:36, 116F

10/08 22:39, , 117F
我又認真看了一次 我覺得你們真的有閱讀障礙
10/08 22:39, 117F

10/08 22:40, , 118F
我在原文說 禮拜六加班 跟一到五的晚上加班算法不同
10/08 22:40, 118F

10/08 22:41, , 119F
禮拜六加班費直接算 1/3 2/3
10/08 22:41, 119F

10/08 22:42, , 120F
一到五晚上留下來的加班費是1.33 跟 1.67
10/08 22:42, 120F

10/08 22:42, , 121F
星期六是"有薪休假",誰再跟你算工作日
10/08 22:42, 121F

10/08 22:43, , 122F
這個判例的加班 法官是用禮拜一到五晚上加班的方式算
10/08 22:43, 122F

10/08 22:44, , 123F
當然是用1.33 跟 1.67沒問題
10/08 22:44, 123F

10/08 22:44, , 124F
節目裡提的是現況禮拜六的算法 並不衝突
10/08 22:44, 124F

10/08 22:45, , 125F
我在我原文裡還特別強調 禮拜六跟平日算法不一樣
10/08 22:45, 125F

10/08 22:46, , 126F
還叫你用我付的試算表試算
10/08 22:46, 126F

10/08 22:48, , 127F
結論 這樣還看不懂就是廢物
10/08 22:48, 127F

10/08 22:54, , 128F
蠻懶得看的,加不加班又不是勞工決定的,老闆不給你加,
10/08 22:54, 128F

10/08 22:54, , 129F
加班費幾倍都沒用
10/08 22:54, 129F

10/08 23:08, , 130F
某人什麼時候又兼法官了?不是資方嗎?球員兼裁判?
10/08 23:08, 130F

10/08 23:10, , 131F
勞動部函釋亂搞 0.33 0.66 是請鬼做?假日去打工都還比較
10/08 23:10, 131F

10/08 23:13, , 132F
現在一週有6天工作日 每天超出的部分當然是1.33 1.67算
10/08 23:13, 132F

10/08 23:14, , 133F
這判例是週休二日嗎 所以現在禮拜六領1倍的人都違法
10/08 23:14, 133F

10/08 23:16, , 134F
你的邏輯真好 領的比勞基法好 叫違法???
10/08 23:16, 134F

10/08 23:19, , 135F
既然判例說用1.33 1.66計才合法 那現在領1倍不就違法
10/08 23:19, 135F

10/08 23:19, , 136F
Po這篇文的邏輯不是這樣嗎
10/08 23:19, 136F

10/08 23:21, , 137F
可惜現在禮拜六領一倍的是有週休二日的 但週休一日的加
10/08 23:21, 137F

10/08 23:22, , 138F
班領1.33 1.66 有什麼不合法的
10/08 23:22, 138F

10/08 23:27, , 139F
優於勞基法並沒有違法,但低於就是違法
10/08 23:27, 139F

10/08 23:38, , 140F
不懂嗎 這篇文不是要拿判例打勞動部函釋 可是現在法就是
10/08 23:38, 140F

10/08 23:38, , 141F
一例 一週工作六日當然沒有平常日禮拜六之分 所以加班
10/08 23:38, 141F

10/08 23:38, , 142F
用1.33 1.66計合法沒錯啊 有週休二日的禮拜六本來就休
10/08 23:38, 142F

10/08 23:39, , 143F
息 你要加班前八小時給0.33 0.66就合法 他要把它打成禮
10/08 23:39, 143F

10/08 23:39, , 144F
拜六應該也要給1.33 1.66欸
10/08 23:39, 144F

10/09 00:00, , 145F
護航的一直噓是怎樣,看不下去。
10/09 00:00, 145F

10/09 00:15, , 146F
只是沒被被告而已但不等於合法,超過法定工時40小時
10/09 00:15, 146F

10/09 00:16, , 147F
都算延長工時要X1.33/1.66,不信跑一趟法院叫知道了
10/09 00:16, 147F

10/09 00:58, , 148F
正解
10/09 00:58, 148F

10/09 01:36, , 149F
文組看不懂數學 不要這樣打臉
10/09 01:36, 149F

10/09 02:47, , 150F
10/09 02:47, 150F
文章代碼(AID): #1N-F2q5f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10 篇):
文章代碼(AID): #1N-F2q5f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