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勞團竟然連現行勞基法加班費都不會算消失
※ 引述《injection09 (沒事來逛逛)》之銘言:
: ※註:有電視或媒體有報導者,請勿使用爆卦! 未滿20字 一行文 退文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FeHDLQCzBU
: 整段從28分左右看起 懶得看的人 直接跳到30分左右 主持人有做整理
: 先說結論 這些勞團 不學無術 對現行法規 一知半解 還上節目大放厥詞
: 嘴臉令人噁心 可笑 他們還真自以為是自己是勞動部長啊 法規以他們解釋的為準
: 要討論政策 麻煩先把 法規搞清楚 這裡跟你討論是依據勞基法規定的加班費
: 基本上 企業要按造這個加班費給 完全合法
: 如果有多給 那是待遇比較好 就跟基本薪資一樣 可以多給 不能少給
: 以下是計算過程
: 假設月薪36k的人 現在以及未來實施一例一休後 禮拜六來加班8小時加班費的差異
: 假設 禮拜一到禮拜五都上滿了8小時 共40小時 所以禮拜六都算加班
: http://labweb.mol.gov.tw/ 試算系統
: 在禮拜六的部分選八小時 即可得出答案
: 不要懷疑 現行的勞基法加班費就是這麼低 就是只有 0.33 跟 0.67
: 因為1的部分 是你的本薪 已經包含在薪水內了
: 月薪36K的人 換算成時薪就是 150 36000 / 30天 / 8小時 = 150
: 150 x 1/3 x 2 + 150 x 2/3 x 6 = 700
: 一例一休後
: 150 x (1 + 1/3) x 2 + 150 x (1 + 2/3) x 6 = 1900
: 你們覺得加的多不多 每個人標準不同 自己衡量
: 他們講要加1的部分 是在禮拜一到禮拜五 正常8小時工時後 再留下來加班 才要加1
: 假設 禮拜一晚上加班 2 小時 所以禮拜一總共上 10 小時的班
: 150 x (1 + 1/3) x 2 = 400
: 現制跟一例一休都一樣
: 因為晚上加班的時間 並不包含在你原本薪水所給付的範圍內
: 所以要先付給你 2 個小時的時薪 再加上 0.33 或 0.67 的加班費 看加班時間
: 你自己可以在試算表上 把原本禮拜六的 8 小時歸零 禮拜一改成 10 小時
: 即可得出 400元
: 所以結論是 現狀是晚上下班後留下來加班的加班費 比你在禮拜六的加班費要貴很多
: 你們如果晚上有留下來加班的 記得算一下 不要被公司當成禮拜六加班的算法凹走了
: 所以現狀是有慣老闆 叫你上 777775 +2 的班 禮拜六一整天 可是只算兩小時加班
: 所以你一整個禮拜的加班費是 100元
: 一例一休後 管你老闆 禮拜一到五 叫你上七小時還是八小時
: 禮拜六叫你跟以前一樣上七小時 加班費就是 1900 比照八小時的加班費
: 有沒有差 大家自有公評 正常的老闆 要再這樣搞 就要再想一想加班費了
不好意思 我剛看完了
你要不是在扭曲就是根本看不懂勞團的人在說什麼?
你上面解釋的方式 所推出的答案都是正確的
但這是以勞動部的函釋為依據所作的結論
這個靠背的函釋
就是將法律規定超出法定工時以外的加班費1.33及1.66
把其中的1認定是月薪的部分
所以加班費只需要給0.33跟0.66就合法
以這套邏輯推演出來
在平常日上班 上滿40工時後
在禮拜六的加班確實是比平常日的加班來的少
數字也是你說的那樣
but...
人生最靠背的就是這個but
勞團的人認為這個勞動部函釋根本是違法解釋
所以認為你所推論依據的前提根本錯誤的情況下
老闆在禮拜六給的加班費應該就是「另外」的1.33跟1.66
他們所依據的是一個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56民事判決
內容太長 節錄一段重點就好 大家可以去自行搜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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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自99年4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每日8小時薪
資,以基本工資1萬7,280元計算,日薪為576元(17,280元
÷30日=576元),時薪為72元(576元÷8小時=72元),
每月標準工時182.66小時,每月加班工時92.34小時,每月
延長工時工資2小時以內者計5,895元(72元×1.33倍×61.5
6小時≒5,895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再延長1小時
以內者計3,701元(72元×1.67倍×30.78小時≒3,701元)
,即被上訴人每月法定最低工資不得低於2萬6,876元(17,2
80元+5,895元+3,701元=26,8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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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解釋一下
這段是在說有個人在法定工時以外的時間加班
他的加班費計算
高等法院在這邊並沒有區分這個人他的加班是在「平常日」或「禮拜六」
一律以1.33跟1.66計算加班費
而且這個1.33跟1.66都是不包含月薪的部分
判決中後面還有這個人100年、101年、102年的加班費計算
都是依此為準
沒有區分他的加班是在「平常日」或「禮拜六」
也就是說
即使老闆要你在禮拜六來上班
所要給付的加班費就是月薪之外的1.33跟1.66
勞動部的函釋法院完全沒有鳥...
而這個1.33跟1.66就是現行民進黨勞基法草案的1.33跟1.66
也因此勞團的人才說平常日跟禮拜六的加班費是一樣的
所以到此為止你懂勞團的人在說什麼了嗎?
懂了嗎?
所以上面說的如果你懂的話
現在要吵的點應該是說
在勞動部函釋跟法院法官的解釋互相矛盾時
要聽誰的?
我只能說在法院裡面
法官只是依「法」審判
而這個函釋並不是「法」
所以法官完全可以不用鳥他
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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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5932340.A.169.html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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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的是他連勞團在講什麼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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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但這是依勞動部函釋 合法
但若依上面高等法院的判決 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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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公務員的加班費非常爛
千萬不要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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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就是將錯就錯
改成2.33跟2.66就是因為不肯把原來那個靠背的函釋廢除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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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舊法不舊法的啦 都是在解釋法定工時以外的加班費計算好嗎?
判決當然沒有命令效力啊
但是進法院時法官會這樣判啊
你覺得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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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解釋原原PO瞎扯的部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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