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電業法的爭議點在哪裡?消失
: 爭議點就是
: 大部分人都把自由化等同于民營化
: 甚至還有等同于財團化的
: 笑死人了
: 概念不清 胡里胡涂
: 台電公司依發電及輸配電
: 分割為不同公司
: 比如 台發電公司(假定名) 電力網公司(假定名)
: 前者為發電業 后者為電力網業
: 電力網業屬國營獨占事業
: 發電業及售電業開放競爭(自由化)
: 不意謂著
: 分割后的"台發電公司"
: 就是要民營化
: 核電廠 水力發電廠
: 維持公營 不開放民營
: 也並不表示
: 公有火力發電廠 要賣掉民營化
: 僅表示著
: 開放民間 可投資興建火力發電廠
: 再者 分割后的不同公司 不得交叉持股
: 是指 台發電公司不得持有電力網公司股票
: 電力網公司不得持有台發電公司股票
: 也並非說
: 目前台電最大持股者 經濟部(中華民國)
: 未來不能同時持有
: 台發電公司 以及電力網公司的股份
非常同意,真的就是在於台發電公司[暫定]是否會民營化
主要是針對修正案的定義存有疑慮
第二條(名詞定義)
三、發電業:指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以銷售電能之非公用事業。
在這邊將發電業寫為非公用事業,在修正案的說明:
三、配合電業之分類,爰增訂第二款至第七款,以明定
各電業之定義。為促進電力市場自由競爭及減少經營限制,爰明定發電業與
一般售電業為非公用事業,以排除"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之適用。
在這邊已經將發電業看做一般產業,連民營公用都不是了.
五、公用售電業:指購買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公用事業。
六、一般售電業:指購買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非公用事業。
結果在售電上,將其分為公用和一般售電,法條說明:
考量電力市場自由化後,原先由綜合電業負擔供應
電力至用戶端的最終責任之供電義務,必須由公用
售電業負擔,爰增列第五款公用售電業,一般用戶
由公用售電業供電,保障用戶之用電權益。
換句話說政府已經預想到可能會有發電業電量不足的問題,
所以公用售電業必須要負責.
那麼問題就出現了,一般的仲介業在沒有上遊供應的狀況下,
要怎麼生出貨品給終端用戶,這不是很奇怪的概念?
要避免這個問題就應該對上遊廠商進行管理,
這才是處理的方式.
整理以後發現
1.售電詳細定義為公用售電業和一般售電業,
但是仲介業者確必須要有足夠的電供應大眾,
這真的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2.發電業為什麼直接定義為非公用事業,而非同售電一般定義為
公用發電業與一般發電業,如在條文中直接將台發電公司[暫定]
寫入條文中進行保護或者是箝制,相信會減少爭議
同7/27公聽會所言,這個法案已經推行20年,可以明確定義出公用售電和一般售電,
但在發電業上的只有在定義中寫出非公用事業,這樣的定義方式
,也就造成現在台發電公司[暫定]是否民營化與否的爭議.
當然另一方面,會產生這個疑問是
邏輯是這樣發電業既然是非公用事業
,那麼政府又為什麼可以經營非公用事業,
政府只能做法律規定的事項,沒有規定的不能執行,
這樣到最後就回到政府依法行政,
只能將手中的股份釋出.
以上是閱讀後認為會產生爭議的原因
請參考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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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4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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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MSH205 (111.248.42.201), 07/29/2016 09: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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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當電廠民營化釋股時,財團就可以直接入主電廠了,這個部份是希望可以避免
所以可以明訂公用發電業與一般發電業,這樣就可以免除相關的疑慮
※ 編輯: YMSH205 (111.248.42.201), 07/29/2016 09: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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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疑慮的部份就是民營化,當然這和您認為財團較有效率的理念相衝突
我想這是基本核心價值的差異,就像不同宗教討論彼此的教義,這是比較難有交集
※ 編輯: YMSH205 (111.248.42.201), 07/29/2016 09: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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