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支持廢死的人變多的八卦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6/04/01 11:44), 8年前編輯推噓9(1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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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我跟台灣大多數人一樣,都是堅定支持死刑, 而且還被帶風向到跑去仇恨廢死,到現在看了很多論述,漸漸能理解廢死的想法, 雖然我還是傾向支持死刑保留,但也必須為以前那麼無腦的仇恨廢死派致上歉意。 我現在的想法是,死刑和廢死都有值得認同、和值得存疑的論點, 雖然還是支持死刑,但我也必須誠實的面對自己, 這樣的選擇真的還是會有被問到自己無法反駁,必須認輸的地方。 一、廢死派朋友對我的提問: 死刑畢竟是個通用的法律制度,一旦制定下去就是適用所有人。 在「就算再怎麼縝密之下,都還是會有誤判發生」,而誤判造成的誤殺無法彌補, 每次廢死派朋友問我: 「這樣你還支持死刑嗎?真的就賭那個人不會是你,你不會那麼衰?」 「假設你就是江國慶,在牢裡痛苦哀號,全世界沒人聽見你崩潰絕望的吶喊, 你是無辜的,然後你就這樣被拖去殺了,只因為現有制度下,你就是那個 剛剛好的萬分之一冤案,算你倒楣?」 每次面對到這個問題時,我必須承認,至少在這點上我無法反駁。 針對這個質疑,我都會跟廢死派朋友爽快地承認,這個論點我真的必須認輸。 二、我問廢死派朋友的問題: 在上述廢死派朋友問完我,而我認輸之後,接著我會提出我對廢死派的疑問。 這個疑問就是建立在最常看到的廢死派基本大前提「國家沒有剝奪人命的權力」。 1.假設發生戰爭狀態,中國不斷用飛彈攻擊台灣,死了無數台灣人。 那麼依照廢死派「國家沒有剝奪人命的權力」的前提,我們能否用軍隊(代表國 家權力)反擊? 因為反擊勢必代表我們也會奪走對方的人命,而這些人命也是無辜的、也是有 家庭、也是有美好未來的,換言之這些人命也等同「冤案、誤殺」。但假設我 們如果不作為,中國就得寸進尺不斷屠殺台灣人民,我想知道廢死派的「國家 沒有剝奪人命的權力」的論述要怎麼解決這個狀況? 還是就算了,乾脆堅持理念到底,就算台灣人被殺光至少也留住了「國家沒有 剝奪人命的權力」這個神聖光環? 2.假設有個廢死派家長的孩子被兇惡歹徒綁架,而歹徒已經準備好要用刀殺死你的 孩子了。 而這時候剛好有個持槍警察(代表國家權力)拿槍對著歹徒,警察還有機會搶在 歹徒殺了你的孩子之前先殺了歹徒。這個十萬火急的一刻,身為廢死派的家長, 你們的選擇是什麼?這個時刻你們希望警察(代表國家權力)怎麼做? 假設這個廢死派家長希望警察殺了歹徒,則破壞了你們自己設下的準則「國家沒 有剝奪人命的權力」。假設廢死派家長堅持理念,國家不可以剝奪人命,則就要 眼睜睜看著自己的孩子被歹徒殺死,我想知道你們的選擇為何? 3.承上題,假設再幫這個歹徒加上一個條件,即歹徒「生活環境極度悲慘、父母 雙亡、從小被人暴力霸凌、孤苦無依、受社會歧視、精神出問題才鋌而走險」。 也就是按照廢死派常常講的邏輯,這個歹徒「有錯的不是他,是我們每一個漠 視這一切的人、是我們這個社會的結構問題才造成他這樣的人出現」等等所有 「情有可原」的條件都在這位歹徒身上符合了,那麼這位廢死派家長怎麼選擇? 希望警察殺了這個「都是我們這個社會的錯所造成產生的歹徒」來拯救孩子呢? 還是阻止警察開槍,讓自己的孩子被歹徒殺,因為「國家沒有剝奪人命的權力」 、因為「歹徒會這樣一定是社會的錯,我們每個人都有責任」? 我會有這個疑問,是因為印象中沒有聽過廢死派針對「國家沒有剝奪人命的權力」 這個前提下過但書,這個但書就是「But緊急狀況國家可以剝奪人命,沒有關係」。 但是假設廢死派真的下了這個但書,不就又跟自己的大前提衝突嗎? 「國家沒有剝奪人命的權力」卻又「緊急狀況國家可以剝奪人命」這樣不會矛盾嗎? 本篇沒有任何嘲諷廢死派的意思,因為我覺得廢死也有提出我真的無法反駁的論點, 只是誠心想了解我的3個疑問,是否在廢死派的論述之下有解。 文長感謝大家看完Q_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4.71.8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9482298.A.B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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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國家和國民關係,社會契約論,外敵直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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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1:47, , 2F
在德國緊急對於國民緊急狀態仍不構成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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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劫機打下飛機違憲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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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份子有些也是被吸收的本國國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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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也不要講說國外的敵人,如果我要掀起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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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國民的人權不在本國保障範圍,實質保障多少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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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跟那個國家的條約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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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警察射死->告警察違反人權 警察沒射->警察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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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國家能傻傻看我武力推翻政府豪不作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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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緊急狀態可否合理處置,應該把它看例外不是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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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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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你第一個問題,牽扯到不可恢復性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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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刑實質上也不具可恢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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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第一點廢死算不算因噎廢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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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以誤判率不為零來廢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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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戰就是兩邊社會契約訂立問題啊,兩邊跟不同邊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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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無期徒刑誤判20年 再賠你點錢就能人生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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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要面對的問題是自由刑期誤判率同樣不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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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 只考慮不法不考慮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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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也必須承認絕大多數自由刑的判決都不如死刑嚴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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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33 則推文
還有 131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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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緊急狀況或者是戰爭如何,那也是人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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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多設死刑為定義之中,也並沒有邏輯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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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死刑更不具有所謂野蠻開化反進步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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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為何這麼多廢死要緊扣這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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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反廢死為何要抓著這點反駁,都是這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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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廢死主張警察不得持槍了嗎 既然沒有 你的問題又是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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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來的 廢死之中也有亂來的 你拿少部份亂來的質問有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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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 而死刑是沒必要 今天警察用槍也是在必須的情形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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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4:54, , 162F
因為沒有其它方法制止歹徒 那麼你可以用槍 但處決犯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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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必須的嗎 這個問題才是問題 你提的其實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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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4:58, , 164F
問你 你覺得法界會蠢到支持廢死所以也主張警察不得動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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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4:58, , 165F
執法 國家不得備戰抵御外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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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大,其實還是回到我的疑問。 我的疑問是順著大部份廢死派的最大主張,而且是不斷常常在提到的「國家沒有剝奪 人命的權力」、「人的生命權是至高無上的」所產生的。 也就是,到底他們認不認為「國家沒有剝奪人命的權力」是「最高準則」,而這個最高 準則是所有狀況都不能凌駕其上的? 1.假設是「國家沒有剝奪人命的權力」是「最高準則」,那麼特殊狀況、戰爭情況, 國家都不能殺人,因為這樣國家會違反「國家沒有剝奪人命的權力」的「最高準則」。 2.假設是「特殊狀況、法庭體制外情況、戰爭情況」的條件下允許「國家可以剝奪人命」 ,那麼之前廢死派採用的「國家沒有剝奪人命的權利、人的生命權是至高無上的」的 論述是否不夠詳盡? 3.承上述1、2點的結論,我們是否建議廢死派在對社會大眾推廣理念的時候,要改為「國 家在體制內沒有剝奪人命的權力,但在體制外(緊急情況、戰爭狀態)可以剝奪人命」會 比用「國家沒有剝奪人命的權力、人的生命權是至高無上的」的論述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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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只是你想像中的廢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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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說過你所謂廢死最大主張只是單純的誤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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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大,我太不確定是不是誤會,還是只是我引用了廢死派極少數的偏激言論= = 因為我所產生的疑惑,是從林欣怡女士(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之前寫的文中找出 來的: 1.「如果人不應該殺人,為何我們同意國家殺人?」 從這句我的理解是,廢死聯盟執行長認為「我們不能同意國家殺人」。 2.「國家的職責是維護人權,而不是剝奪生命。」 從這句我的理解是,廢死聯盟執行長認為「國家不能殺人,要維護人權」。 3.「殺人是極度殘酷的行為,不論經過什麼程序、由誰來執行、用麻繩、電流、子彈 或毒藥,都無法掩蓋死刑的野蠻本質。 」 從這句我的理解是,廢死聯盟執行長認為「殺人是極度殘酷的行為」。 我應該沒有斷章取義、隨便亂斷句,我理解出來的意思應該符合林女士的核心論點。 所以我想,廢死聯盟執行長認為「國家不能殺人」應該就是其論述核心,而我在她的文 中也沒有看到任何能超越其「國家不能殺人」的例外說明。所以我才想知道廢死聯盟對 「特殊狀況、戰爭情況、緊急情況」怎麼應對? 是否也認為「在戰爭狀態中,國家被迫自衛還擊而誤殺了無辜的第三人」、「歹徒殺 了兒童之前警察搶先殺了歹徒」、「匪幫挾持人質而警察選擇攻堅,造成匪徒死亡」 這些情況是「殘酷的行為」所以「我們不能允許」? 假設林女士也認為這些狀況都是例外,是「可以允許的」,那麼我們是否建議她將論述 改為「國家在體制內沒有剝奪人命的權力,但在體制外(緊急情況、戰爭狀態)可以剝奪 人命」,這樣是否論述會比較完整,一般人也能比較理解?

04/01 15:40, , 168F
去讀讀相關的法律書吧 如林山田刑罰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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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5:41, , 169F
解釋死刑存廢論的一章 根本沒有什麼主張國家不可動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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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5:41, , 170F
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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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5:42, , 171F
你講的根本是無政府主義 不是廢死
04/01 15:42, 171F

04/01 16:23, , 172F
所以你有沒有看到廢死主張警察不得用槍了 回答這個問題
04/01 16:23, 172F
s大,我沒看到廢死派主張警察不能用槍。 所以是否代表廢死派認為「緊急情況之下,如搶匪要殺人質,則警察(代表國家權力)可 以殺人」這樣的命題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可以接受,那麼這跟他們所標榜的「國家沒有剝奪人命的權力」是否衝突?如果是 例外情況可以接受且並不衝突,那麼為何廢死派不將論述改為「國家在體制內沒有剝奪 人命的權力,但在體制外(緊急情況、戰爭狀態)可以剝奪人命」? 一個論述不是越詳細、越完整越好嗎= =

04/01 16:24, , 173F
而你想知道誰誰誰的看法 怎不乾脆去問本人
04/01 16:24, 173F
※ 編輯: motss (36.239.168.15), 04/01/2016 16:43:45
文章代碼(AID): #1M_Uwwjb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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