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料] 依立院議事規則 服貿早失效需重啟談判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basicnet (basicnet)時間10年前 (2014/04/05 11:12)推噓10(10推 0噓 23→)留言33則, 9人參與討論串6/12 (看更多)
※ 引述《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之銘言:
: ※ 引述《tearcolor (....)》之銘言:
: : =>合法
: : =>自行放棄開會義務與權益
: : =>合法
: : =>合法
: : =>霸占主席台也算正常開會
: : 這樣有問題?
: : 這會議是有效的,但國民黨不承認,馬英九無視會議結果,行政院不執行。
: : 有效也沒用
: 喔,純粹以「合法」來講嗎?
: 那麼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
: 無需修正法律之兩岸協議,送立法院「備查」即可。
: 因此行政院現在宣布服貿已經生效,也是「合法」。
事件簡要:
之前服貿協議經過朝野協商說要逐條審議
並且要等公聽會開完之後才開始審議
不過接連幾天議事衝突,沒有進展
3月17號張慶忠委員稱服貿協議是行政命令放三個月就算已審
後來又補充說服貿協議本來就是備查案不用審
所以這次事件的爭議:
服貿協議到底是審議案還是備查案?能不能當作行政命令?
這問題其實出乎意料之外的複雜
首先,憲法63條規定,立法院有決議條約案之權
大法官釋字329號解釋,所謂的條約是指我國跟他國之間的協議,應送立法院審查
好像很清楚了,國際條約就是審議案
但是注意,釋字329號理由書後面還附註說明:這篇的解釋不包括與大陸地區訂定的協議
為什麼這個會說不包括呢?
我們就要看回憲法,憲法對於中華民國領土的定義是固有之疆域
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就告訴我們:大陸地區是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至此,一個階段的答案出來了
在法律上,中國大陸是中華民國的領土,所以跟中國簽訂條約不能當作國際條約來看待
不管你的意識形態怎麼說,中華民國的法律上就是這麼定的
這也就是為什麼馬英九過去一直說台灣跟中國不是國與國的關係
因為現實上法律就是這麼定的
好,雖然國際條約很明白的是審議案
但是根據我們中華民國的法律,服貿協議顯然不算是國際條約
大法官釋字329號的理由書也說大陸地區的條約要不要審議要另外討論
所以我們最想知道的問題還沒有解決:服貿協議到底是不是審議案?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告訴我們
如果這個條約需要修法或是以法律定之,就是審議案
如果沒有就是備查案
這就是關鍵了,到底服貿協議是不是法律層級?
服貿協議到底需不需要以法律定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關於人民權利、義務、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行政命令定之
服貿協議算不算關於人民權利?算不算其他重要事項?
但是要釐清卻不是這麼簡單,法律上如果有衝突,同樣位階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特別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是普通法
所以如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什麼特別的見解,中央法規標準法是可以被蓋掉的
很可惜的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沒有把協議的位階給定義得更清楚 (爭議源頭的重點)
所以我認為唯一的選擇就是循中央法規標準法去解讀「以法律定之」
不過這個爭議問題很顯然沒人想碰
釋字329號也沒有問這個問題
(我之前錯怪大法官先生們了,是理由書就已經說不包括)
不過釋字443號似乎給了一個答案:這個稱作層級化之法律保留體系
簡單的說:你要限制人民的權利,就一定得以法定之
那問題就在於,服貿協議是不是有限制人民的權利呢?
中華民國的法律把大陸地區視為中華民國領土
也可以說,法律也將大陸地區人民視為中華民國人民
那麼服貿協議是不是有對於大陸地區人民有所限制?
如果有,有任何的法律授權嗎?
也就是說,如果服貿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的限制跟現行法律有衝突的話
就需要修法或是以法立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1.120.70.5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667547.A.9A7.html
推
04/05 11:13, , 1F
04/05 11:13, 1F
→
04/05 11:14, , 2F
04/05 11:14, 2F
你要跳針我無所謂
看的人越多越好
→
04/05 11:16, , 3F
04/05 11:16, 3F
擴大討論有利反黑箱
推
04/05 11:16, , 4F
04/05 11:16, 4F
你要跳針我無所謂
想挑戰來回文阿
※ 編輯: basicnet (221.120.70.59), 04/05/2014 11:17:32
→
04/05 11:17, , 5F
04/05 11:17, 5F
推
04/05 11:17, , 6F
04/05 11:17, 6F
→
04/05 11:17, , 7F
04/05 11:17, 7F
推
04/05 11:18, , 8F
04/05 11:18, 8F
→
04/05 11:18, , 9F
04/05 11:18, 9F
→
04/05 11:18, , 10F
04/05 11:18, 10F
→
04/05 11:18, , 11F
04/05 11:18, 11F
→
04/05 11:18, , 12F
04/05 11:18, 12F
→
04/05 11:18, , 13F
04/05 11:18, 13F
→
04/05 11:19, , 14F
04/05 11:19, 14F
→
04/05 11:19, , 15F
04/05 11:19, 15F
→
04/05 11:19, , 16F
04/05 11:19, 16F
→
04/05 11:20, , 17F
04/05 11:20, 17F
推
04/05 11:20, , 18F
04/05 11:20, 18F
推
04/05 11:20, , 19F
04/05 11:20, 19F
→
04/05 11:20, , 20F
04/05 11:20, 20F
→
04/05 11:20, , 21F
04/05 11:20, 21F
→
04/05 11:21, , 22F
04/05 11:21, 22F
→
04/05 11:21, , 23F
04/05 11:21, 23F
→
04/05 11:21, , 24F
04/05 11:21, 24F
→
04/05 11:22, , 25F
04/05 11:22, 25F
→
04/05 11:22, , 26F
04/05 11:22, 26F
你可以回文阿
還是沒能力?
→
04/05 11:23, , 27F
04/05 11:23, 27F
推
04/05 11:24, , 28F
04/05 11:24, 28F
→
04/05 11:25, , 29F
04/05 11:25, 29F
※ 編輯: basicnet (221.120.70.59), 04/05/2014 11:26:33
推
04/05 11:27, , 30F
04/05 11:27, 30F
推
04/05 14:05, , 31F
04/05 14:05, 31F
→
04/05 14:06, , 32F
04/05 14:06, 32F
推
04/06 11:57, , 33F
04/06 11:57, 3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