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料] 依立院議事規則 服貿早失效需重啟談判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basicnet)時間10年前 (2014/04/05 11:12), 10年前編輯推噓10(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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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之銘言: : ※ 引述《tearcolor (....)》之銘言: : : =>合法 : : =>自行放棄開會義務與權益 : : =>合法 : : =>合法 : : =>霸占主席台也算正常開會 : : 這樣有問題? : : 這會議是有效的,但國民黨不承認,馬英九無視會議結果,行政院不執行。 : : 有效也沒用 : 喔,純粹以「合法」來講嗎? : 那麼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 : 無需修正法律之兩岸協議,送立法院「備查」即可。 : 因此行政院現在宣布服貿已經生效,也是「合法」。 事件簡要: 之前服貿協議經過朝野協商說要逐條審議 並且要等公聽會開完之後才開始審議 不過接連幾天議事衝突,沒有進展 3月17號張慶忠委員稱服貿協議是行政命令放三個月就算已審 後來又補充說服貿協議本來就是備查案不用審 所以這次事件的爭議: 服貿協議到底是審議案還是備查案?能不能當作行政命令? 這問題其實出乎意料之外的複雜 首先,憲法63條規定,立法院有決議條約案之權 大法官釋字329號解釋,所謂的條約是指我國跟他國之間的協議,應送立法院審查 好像很清楚了,國際條約就是審議案 但是注意,釋字329號理由書後面還附註說明:這篇的解釋不包括與大陸地區訂定的協議 為什麼這個會說不包括呢? 我們就要看回憲法,憲法對於中華民國領土的定義是固有之疆域 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就告訴我們:大陸地區是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至此,一個階段的答案出來了 在法律上,中國大陸是中華民國的領土,所以跟中國簽訂條約不能當作國際條約來看待 不管你的意識形態怎麼說,中華民國的法律上就是這麼定的 這也就是為什麼馬英九過去一直說台灣跟中國不是國與國的關係 因為現實上法律就是這麼定的 好,雖然國際條約很明白的是審議案 但是根據我們中華民國的法律,服貿協議顯然不算是國際條約 大法官釋字329號的理由書也說大陸地區的條約要不要審議要另外討論 所以我們最想知道的問題還沒有解決:服貿協議到底是不是審議案?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告訴我們 如果這個條約需要修法或是以法律定之,就是審議案 如果沒有就是備查案 這就是關鍵了,到底服貿協議是不是法律層級? 服貿協議到底需不需要以法律定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關於人民權利、義務、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行政命令定之 服貿協議算不算關於人民權利?算不算其他重要事項? 但是要釐清卻不是這麼簡單,法律上如果有衝突,同樣位階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特別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是普通法 所以如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什麼特別的見解,中央法規標準法是可以被蓋掉的 很可惜的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沒有把協議的位階給定義得更清楚 (爭議源頭的重點) 所以我認為唯一的選擇就是循中央法規標準法去解讀「以法律定之」 不過這個爭議問題很顯然沒人想碰 釋字329號也沒有問這個問題 (我之前錯怪大法官先生們了,是理由書就已經說不包括) 不過釋字443號似乎給了一個答案:這個稱作層級化之法律保留體系 簡單的說:你要限制人民的權利,就一定得以法定之 那問題就在於,服貿協議是不是有限制人民的權利呢? 中華民國的法律把大陸地區視為中華民國領土 也可以說,法律也將大陸地區人民視為中華民國人民 那麼服貿協議是不是有對於大陸地區人民有所限制? 如果有,有任何的法律授權嗎? 也就是說,如果服貿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的限制跟現行法律有衝突的話 就需要修法或是以法立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1.120.70.5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667547.A.9A7.html

04/05 11:13, , 1F
很好,但是服貿就是跟現行法律沒衝突。
04/05 11:13, 1F

04/05 11:14, , 2F
謝謝你解釋了為什麼服貿送備查即可。
04/05 11:14, 2F
你要跳針我無所謂 看的人越多越好

04/05 11:16, , 3F
給此文作者 我覺得不用理他
04/05 11:16, 3F
擴大討論有利反黑箱

04/05 11:16, , 4F
看了樓上的推文,這真的是公民的學運嗎?
04/05 11:16, 4F
你要跳針我無所謂 想挑戰來回文阿 ※ 編輯: basicnet (221.120.70.59), 04/05/2014 11:17:32

04/05 11:17, , 5F
怎麼看起來非常的洗腦,而且迴避問題呢?
04/05 11:17, 5F

04/05 11:17, , 6F
不用裡小英雄啦 跳針跳針跳針的
04/05 11:17, 6F

04/05 11:17, , 7F
「如果服貿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的限制跟現行法律有衝突」
04/05 11:17, 7F

04/05 11:18, , 8F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
04/05 11:18, 8F

04/05 11:18, , 9F
這是原po講的,可是那裡有衝突,卻說不出來。
04/05 11:18, 9F

04/05 11:18, , 10F
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
04/05 11:18, 10F

04/05 11:18, , 11F
一直用異次元論述 難怪大家都不想理你了
04/05 11:18, 11F

04/05 11:18, , 12F
我要問原po的推文即可,服貿那裡砥觸法律?
04/05 11:18, 12F

04/05 11:18, , 13F
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04/05 11:18, 13F

04/05 11:19, , 14F
FIR講的是涉及法律之修正者,服貿沒有。
04/05 11:19, 14F

04/05 11:19, , 15F
其實我有個問題,服貿是 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嗎?
04/05 11:19, 15F

04/05 11:19, , 16F
不要把自己的迴避問題牽脫到什麼異次元好嗎
04/05 11:19, 16F

04/05 11:20, , 17F
開放投資當然是公權力。(不然干政府什麼事?)
04/05 11:20, 17F

04/05 11:20, , 18F
跟據"中央法規標準法" 服貿哪裡不重要????
04/05 11:20, 18F

04/05 11:20, , 19F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04/05 11:20, 19F

04/05 11:20, , 20F
:四、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04/05 11:20, 20F

04/05 11:20, , 21F
不重要的原因在於,他並非釋字443所說的人身自由、生命
04/05 11:20, 21F

04/05 11:21, , 22F
權的限制。 這就是「重要」的定義。
04/05 11:21, 22F

04/05 11:21, , 23F
服貿如果不重要 政府幹嘛堅持一字不改一定要過
04/05 11:21, 23F

04/05 11:21, , 24F
你對重要的定義,跟釋字443不同。
04/05 11:21, 24F

04/05 11:22, , 25F
還有原po,不要迴避啊,服貿那裡砥觸法律?
04/05 11:22, 25F

04/05 11:22, , 26F
還是原po只會複製貼上人家的文章,自己也沒搞懂?
04/05 11:22, 26F
你可以回文阿 還是沒能力?

04/05 11:23, , 27F
領土跟另外一個治權可以視為相同?這是跟另外治權簽訂的
04/05 11:23, 27F

04/05 11:24, , 28F
"你要限制人民的權利,就一定得以法定之"
04/05 11:24, 28F

04/05 11:25, , 29F
能把黨意解釋成民意的人...
04/05 11:25, 29F
※ 編輯: basicnet (221.120.70.59), 04/05/2014 11:26:33

04/05 11:27, , 30F
服貿也沒限制台灣人民的權利。
04/05 11:27, 30F

04/05 14:05, , 31F
推 可惜就算放在ptt 還是很多人不會看 例如不太碰網路的
04/05 14:05, 31F

04/05 14:06, , 32F
中年人
04/05 14:06, 32F

04/06 11:57, , 33F
很可惜 只會躲在推文裡
04/06 11:57, 3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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