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料] 依立院議事規則 服貿早失效需重啟談判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basicnet)時間10年前 (2014/04/05 11:39), 10年前編輯推噓11(11017)
留言28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8/12 (看更多)
※ 引述《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之銘言: : ※ 引述《basicnet (basicnet)》之銘言: : : 不過釋字443號似乎給了一個答案:這個稱作層級化之法律保留體系 : : 簡單的說:你要限制人民的權利,就一定得以法定之 : : 那問題就在於,服貿協議是不是有限制人民的權利呢? : : 中華民國的法律把大陸地區視為中華民國領土 : : 也可以說,法律也將大陸地區人民視為中華民國人民 : : 那麼服貿協議是不是有對於大陸地區人民有所限制? : : 如果有,有任何的法律授權嗎? : : 也就是說,如果服貿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的限制跟現行法律有衝突的話 : : 就需要修法或是以法立之 : 原po講了落落長,重點就是最後一句 : 「如果服貿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的限制跟現行法律有衝突的話」 : 就需要修法或是以法立之,所以要審議 : 反過來,如果服貿與現行法律不砥觸的話,送備查即可。 : 到目前為止,還沒人能夠舉出,服貿需要修正那一條法律 : 因此服貿送備查即可,是「合法」的。 : 行政院片面宣布服貿生效,也是「合法」的。 行政院不敢用行政命令 所以這點根本不成立 但是立法院確實3/24合法退回服貿協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1.120.70.5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669189.A.468.html

04/05 11:41, , 1F
那不叫"退回", 那叫"未審"... 如果是己經退回現在在早散場
04/05 11:41, 1F
拜託 去爬文很困難嗎

04/05 11:43, , 2F
行政院不敢用,不代表那不合法。
04/05 11:43, 2F
抓到痛腳囉

04/05 11:43, , 3F
你們繼續用「合法」來為民進黨獨角戲的會議來護航
04/05 11:43, 3F
繼續跳針

04/05 11:44, , 4F
到時候就用你們的標準來回敬,非常公平。
04/05 11:44, 4F
行政院不敢用 立法院敢退回

04/05 11:45, , 5F
所以看到原po的雙重標準囉,對我有利就講合法
04/05 11:45, 5F
最高行政機關不敢用 就是因為心虛 你以為你叫兩聲有用嗎

04/05 11:45, , 6F
對我不利合法也不行,這種雙重標準的學運,是真的以為
04/05 11:45, 6F

04/05 11:46, , 7F
學生都那麼好洗腦嗎? 科科......
04/05 11:46, 7F
回文反駁很困難嗎

04/05 11:49, , 8F
所以最高行政機關敢用的話,也可以囉?
04/05 11:49, 8F
其實人民都可以殺了 其他會發生甚麼也不意外

04/05 11:50, , 9F
先問你的意見嘛,行政院敢的話也合法啊,不是嗎?
04/05 11:50, 9F

04/05 11:50, , 10F
為什麼你們合法就可以,別人合法還不行?
04/05 11:50, 10F
需不需要先戒嚴阿 這樣才可以合法屠殺 ※ 編輯: basicnet (221.120.70.59), 04/05/2014 11:52:11

04/05 11:52, , 11F
不要在行政命令了,法律大一新生都知道法律保留還在行政命令
04/05 11:52, 11F

04/05 11:52, , 12F
服貿並不適用法律保留,釋字443看一遍再來吧
04/05 11:52, 12F
回文對你來說很困難嗎? ※ 編輯: basicnet (221.120.70.59), 04/05/2014 11:53:03

04/05 11:52, , 13F
就跳針啊
04/05 11:52, 13F

04/05 11:53, , 14F
合法是你對會議有效的標準不是嗎? 怎麼又攻擊合法了
04/05 11:53, 14F
戒嚴也合法阿 要不要先合法戒嚴再來殺

04/05 11:53, , 15F
那我也可以說民進黨的會議,就等於是在戒嚴時殺人啊
04/05 11:53, 15F
喔 回文好嗎 加油

04/05 11:53, , 16F
為什麼你們合法可以,別人合法不行,解釋一下嘛
04/05 11:53, 16F

04/05 11:54, , 17F
對啊,戒嚴也合法,民進黨會議也合法,so ?
04/05 11:54, 17F
先回文說為行政院不敢用好嗎 加油

04/05 11:55, , 18F
某人的推文毀了這篇 議事錄都出來了 去看一下吧
04/05 11:55, 18F

04/05 11:57, , 19F
行政院用不用我不知道,但按照你「合法」的標準
04/05 11:57, 19F

04/05 11:57, , 20F
行政院可以用。
04/05 11:57, 20F
最高行政機關不用顯見非法 你以為你是大法官? 先回文說行政院為何不敢用好嗎? 加油

04/05 12:07, , 21F
「不用顯見非法」,這個邏輯是怎麼來的?
04/05 12:07, 21F

04/05 12:07, , 22F
難道行政院節制權力,會變成自己沒有這個權力?
04/05 12:07, 22F
因為根本沒這權力 先回文說行政院為何不敢用好嗎?加油 ※ 編輯: basicnet (221.120.70.59), 04/05/2014 12:13:38

04/05 12:20, , 23F
針對小英雄大的問題,我想請問ECFA通過是否需要修改法
04/05 12:20, 23F

04/05 12:21, , 24F
律?如果不需要的話,為什麼ECFA簽署後是核轉立法院
04/05 12:21, 24F

04/05 12:21, , 25F
「審議」,而不是「備查」呢?
04/05 12:21, 25F

04/05 13:43, , 26F
ECFA當然要修改法律。
04/05 13:43, 26F

04/21 17:09, , 27F
不用的原因就是為了尊重你們這些暴民
04/21 17:09, 27F

04/21 17:10, , 28F
看到"不用顯見非法"這種薄弱論述真的讓人生氣
04/21 17:10, 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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