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立報] 人流6日思考期 換十萬寶寶性命
※ 引述《antishit (purity)》之銘言:
: 有缺陷的胎兒可以視情況接受胎兒治療、早期療育等醫療復健方案,
: 即便不然,他們也沒有一定得死的義務,
如同上述醫療復健方案可以是一種選擇
墮胎也可以是一種選擇
我沒說他們一定得死,但我認為這個決定權在女性手上
: 否則國家為何不容許父母殺害後天致殘的兒女?
我認為後天致殘的人跟有缺陷的胎兒本來就是不一樣的
不能相提並論
: 「無法提供心中孩子應該有的未來」,所以得出「應該把他們殺了」的結論?
我並沒有得出這種結論
我只是猜測人會去墮胎的原因
: 交人領養、機構托育,或積極尋求建構可以提供孩子好的未來的環境,
: 都是目前或未來可能可以做的,殺人傷己的墮胎是最差的選項。
交人領養、機構托育,這種把身為父母應當負的責任轉嫁到他人身上
就是你所謂的負責任嗎?
到最後這責任還不是要全體國民承擔?
憑什麼?
還有,可不可以請不要使用
"積極尋求建構可以提供孩子好的未來的環境"
這種模糊空泛的語言?
什麼是孩子好的未來的環境?
你如何確定這種環境一定存在?
若存在,如何建構?
: 思考期中要做心理諮商,目的就是消除(或者面對、處理)這壓力。
消除壓力的方法應該是消除壓力的來源
在原PO文中就已經指出尊重生命聯盟的研究報告說
有一半的婦女是在旁人壓力下墮胎
我看不出心理諮商如何能改變旁人
使他們不要給面臨抉擇的婦女壓力
如果經過心理諮商,可以使婦女感受不到旁人的壓力
我可以得到的結論是這些婦女經過心理諮商後被洗腦了
婦女有權利免於旁人令其墮胎的壓力
同樣的,婦女也有權利免於你這種,
令其不要墮胎的壓力
: 在您打出這些文字前,我高度懷疑您對墮胎及其後遺症的了解有多少。
我從來就沒有試著評斷墮胎在道德上的正確與否
我所批判的是這項立法的用意
政府不該用"六日思考期"這種看似照顧女性的手段
實則打著降低墮胎率的主意
我所批判的,是這種掛羊頭、賣狗肉的行為
: 首先,基因生理學已確認胚胎具有在生物學上的「人」的地位,
請問在生物學上,對人的定義是什麼?
你確不確定在生物學上對人的定義跟我們對人的定義是相同的?
: 而法律所保障的人權至少也及於受精十四天後的胚胎(如德國,
: 見 http://www.is-law.com/NEW/PDF/BI0005CL04.pdf),儘管
: 各國對於胚胎的法律人權保障有不同見解,但至少可以確認胚胎
: 乃至於胎兒前期均絕不是一個可以被忽視的生命個體。
德國的法律關台灣什麼事了?
何必管別人怎麼想?
他們這麼想並不表示我們就要這麼想
你說"...可以確認胚胎乃至於胎兒前期
均絕不是一個可以被忽視的生命個體"
請問你是如何得出這結論的?
是因為很多人這麼認為,所以你就這麼認為嗎?
: 其次,幾乎各種墮胎手法,都嚴重損害子宮,且對懷孕女性造成
: 心理與人際關係上的不良影響(見另文所引連結),對整個家庭
: 而言,所受的衝擊並不比生下孩子的衝擊來得小。
這種事去墮胎的人難道不知道?
由於墮胎所受的衝擊跟生下孩子所受的衝擊
兩者何為大應由面臨墮胎的人去判斷
而不是你在這裡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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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是不斷地知識解構再重建的一種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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